國際法的主體

作為國際法的主體,通常需要具備三個條件:(1)獨立參加國際關係的能力;(2)直接承受國際權利和義務的能力;(3)獨立進行國際求償的能力。三個要件相輔相成,相互聯繫。一般認為,在當代國際社會裡同時具備上述三個要件的是國家,而在一定範圍內和一定條件下是國際組織和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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