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作家協會

國際作家協會

國際作家協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Writer Association 縮寫為:IWA。(法語:L'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écrivains;德語:International Writers' Association;西班牙語:La Asociación Internacional de escritores;俄語: Международная ассоциация писателей ;阿拉伯語: رابطة الكتاب الدولي ;義大利語:Associazione Internazionale degli scrittori;泰語:สมาคมนักเขียนนานาชาติ;韓語:국제 작가 협회;葡萄牙語: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escritores;希臘語:Διεθνής Ένωση συγγραφέων;日語:國際作家協會)

國際作家協會的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個人捐助、企業贊助。為了方便協會開展各項國際性文學學術活動,經國際作家協會第一次理事會會議研究決定,將國際作家協會總會辦公地點設在(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中國·香港。

國際作家協會的宗旨是:團結所有作家,互學互幫互助;促進文學交流,推動文學發展。聚集作家力量,維護作家權益;整合民眾資源,扶持優秀作家。尊重自然寫作,保護綠色文學;挖掘文學精品,啟迪人類思想。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十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國際作家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作家協會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Writer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IWA
  • 主席:Wang Zenghong
英文介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章 工作,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章 會員,第十條,第十一條,補充條款一,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第十七款,補充條款二,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四章 公益,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款,第二十二款,第二十三款,第五章 經費,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五款,第二十六款,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第二十九款,第三十款,第三十一款,第六章 聘用,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款,補充條款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款,補充條款五,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款,補充條款六,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款,第三十六款,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款,申請條件一,申請條件二,申請條件三,申請條件四,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款,第三十八款,第三十九款,第四十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款,第四十二款,第四十三款,第四十四款,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五款,第四十六款,第四十七款,第七章 福利,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款,第四十九款,第五十一款,第五十二款,第五十三款,第五十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五款,第五十六款,第五十七款,第五十八款,第八章 分支,第九章 體系,授權媒體,主管社團,直屬單位,中國辦事處,徵文活動,中國好文學,5星文學獎,入會資格賽,首位破格入會,

英文介紹

International Writer Association,founded in January 1st, 2015 and legally registered in Hong Kong SAR of China,is a professional academic non-profit organization,in which writers from all over the world volunteer to participant. It is funded entirely by membership dues, pricate donations and corporate sponsors.
國際作家協會國際作家協會
Its General Assenbly is based in Hong Kong,China(The Third Biggest Finacial Cengtre) at the first meeting of concil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various international academic literature activities.
The underlying tenets of the association are as follows:
(1)Uniting all the writers so as to teach , learn and help one another;
國際作家協會國際作家協會
(2)Promoting literary exchanges and developmant;
(3)Mustering efforts while safeguarding rights of writers;
(4)Integrating ordinary sources and supporting excellent writers;
(5)Respecting nature writing and protecting green eco-literature;
(6)Exploring elaborate works and throwing light on thoughts.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際作家協會

第二條

國際作家協會是由世界各國作家自願參與和企業贊助,創辦的非官方非盈利學術組織機構,於2015年1月1日成立,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合法登記註冊。

第三條

國際作家協會的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個人捐助、企業贊助。

第四條

國際作家協會的宗旨是:團結所有作家,互學互幫互助;促進文學交流,推動文學發展。聚集作家力量,維護作家權益;整合民眾資源,扶持優秀作家。尊重自然寫作,保護綠色文學;挖掘文學精品,啟迪人類思想。

第五條

國際作家協會成立之日起,駐各國的國際作家協會(分會)統一受國際作家協會(總會)管制,實行一體化管理。

第六條

為了方便協會開展各項國際性文學學術活動,經國際作家協會第一次理事會會議研究決定,將國際作家協會總會辦公地點設在(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中國香港。

第七條

國際作家協會會員對自己發表作品負責。會員發表的作品中所包含或體現的言論思想不代表國際作家協會的觀點和立場。國際作家協會會員所發表的作品如果因涉及:迷信、反動、黃色、暴力、血腥、變態等信息,或存在抄襲侵權、違法政策、觸犯法律等行為,與國際作家協會無關。

第八條

國際作家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監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政策方針。

第二章 工作

第九條

國際作家協會的業務範圍:

第一款

國際作家協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幫助和業務指導的責任。

第二款

國際作家協會鼓勵會員提高思想水平和藝術修養,致力於文學創作和理論研究;重視、支持民眾性文學活動的開展,積極推動文學校園,走進工廠、企業、農村、市鎮,積極創建文學之鄉、文學之市、文學之校;加強與相關民眾性社團的聯繫,在全球開展社會文化活動;積極培養文學人才,促進文學的普及與提高。

第三款

為了能夠更好的幫助扶持優秀作家,挖掘經典文學作品,國際作家協會成立直屬單位國際作家出版社,編輯出版各種文學著作和叢書。並創辦編輯出版(中英文版)會刊《最文學》雜誌,在會內會外公開發行。主管主辦國際作家協會官方網站。
國際作家協會鼓勵駐世界各國的國際作家協會(分會)在當地,開闢並主管主辦官方網站,服務作家和讀者。

第四款

國際作家協會積極開展有關文學的各項活動,如文學學術等級考評、設立文學獎項、舉辦文學研討會、詩歌朗誦會、知識講座、創作培訓班、文學藝術展覽、文學比賽評獎、文學類新聞採訪等。

第五款

國際作家協會努力加強與世界各國文學界和作家的聯繫,積極開展海外地區及國際間文學界的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國際作家協會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六款 凡贊成國際作家協會章程,並在文學創作、研究、教育方面有一定成就,在有影響力報刊或權威網路媒體發表過文學作品或文學理論文章者,由本人提交申請表,並提交翻譯成中英文版的入會文學代表作2-5篇件,作品提交後被會員公正處統一編號,隱去作家國籍和作家姓名,經國際作家協會主席團評審合格,由國際作家協會批准,成為國際作家協會會員。
第七款 對於特別有潛力或天賦的作家,可以由國際作家協會中國總會或駐各國分會,直接破格邀請入會,成為會員。
第八款 經國際作家協會主席團2名成員簽訂《推薦會員責任書》後,該作家入會作品可以免審核,由國際作家協會批准,成為國際作家協會會員。

補充條款一

第一條

如發現會員具有以下特徵,如思想低俗、道德敗壞、種族歧視,精神分裂,思想錯亂等行為特質,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條

原屬各國官方主管主辦的省級(州級)、國家級文學組織機構會員作家,經本人自願申請(附:原先參加所在國官方文學組織機構的會員證件複印件)提交2篇中英文版文學代表作存檔,可以免經主席團評審,經國際作家協會批准,成為國際作家協會會員。

第十二條

第九款

國際作家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款

參加國際作家協會的活動權;

第十一款

獲得國際作家協會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第十二款

對國際作家協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三款

患有疾病或特別貧困的會員作家,可申請協會作家公益基金扶持幫助。

第十三條

第十四款

按照標準定期繳納入會費和會員費;

第十五款

會員應以和平、公益、環保、人文等選題,每年至少創作2篇(件)文學作品;

第十六款

會員創作的文學作品沒有限制選題和風格,文學創作可以很獨特,很純粹,很感性,很情緒,很個性,很唯美,很抽象,很批判,很諷刺,很古怪,很創新。協會建議創作選題應當儘量堅持自然、正面、關懷、友愛、健康、向上。協會鼓勵會員,儘量多創作啟迪人類思想,關注弱勢群體,擁護世界和平的文學題材。

第十七款

會員根據本人意願,應儘量多參與協會平時開展的作家公益扶持活動。

補充條款二

第三條

會員有義務為國際作家協會的發展做貢獻,遇到有志向參與公益事業的志願者或捐助者、贊助者,經友好商議後經其本人同意,可以引薦到分會和總會參與捐助、贊助或從事志願者工作。嚴禁以欺騙、拉攏、傳銷、促銷等方式引薦捐助者、贊助者、志願者參與國際作家協會的公益事業。

第四條

會員應當團結所有作家,互學互幫互助。

第五條

會員應當促進文學交流,推動文學發展。

第六條

會員應當聚集會員力量,維護作家權益。

第七條

會員應當完成協會安排的文學創作任務。

第八條

會員有義務為國際作家協會做宣傳推廣。

第九條

會員發現其他會員遇到無法解決的困難,如嚴重疾病、意外傷亡、貧困無助的時候應當主動伸出援手,並及時告知聯絡處、駐國分會,申請援助。

第十條

會員應當以加入國際作家協會為榮,為國際作家協會爭光,為社會和廣大讀者服務。

第十四條

第十八款

會員創作的文學作品,不得包含色情、暴力、迷信等敏感信息,經讀者舉報或國際作家協會調查發現,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九款

創作選題不得攻擊任何國家政黨,不能造謠蠱惑讀者和破壞社會和諧穩定,經讀者舉報或國際作家協會調查發現,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十款

不得以會員名義參與或進行各種違反法律的活動。不得參加任何邪教組織、詐欺集團和恐怖組織,或與此類人員為伍。一經發現,堅決打壓抵制!不得在協會內部做推銷和傳銷。不得在協會內部胡言造謠或煽動人心。不得欺騙和玩弄異性會員。如被舉報有上述行為之一者,經協會查實確認,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公益

第十五條

作家公益扶持計畫:

第二十一款

會員根據本人意願,可以有選擇性的參加各國分會在當地開展的作家公益扶持計畫。

第二十二款

協會制定的《作家公益扶持計畫》由各國作家分會根據當地情況組織開展,可以分別以企業贊助、集體融資、集體捐款、個人贊助、個人捐款、義工勞動、義務宣傳等方式開展活動。

第二十三款

國際作家協會鼓勵各國作家分會和會員作家在參與《作家公益扶持計畫》過程中,根據當地情況和個人情況,大膽創新公益扶持模式。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協會經費來源和使用

第二十四款

國際作家協會的經費主要用於協會及各國分會的場地租借、會員通聯、員工僱傭、活動開支、文學獎金、圖書出版、網站維護、信息諮詢、手續證件辦理、工作類交通等公務開銷。

第二十五款

為避免國際作家協會出現財務危機,協會從會內會外公開招募文學誌願者成立作家公益扶持基金會,專門從事募捐工作。
對於為作家公益扶持基金會做出貢獻的志願者、捐助者、贊助者,為其頒發由國際作家協會主席簽署的《國際公益形象大使》證書。並官方網站和旗下文學雜誌公開鳴謝,並將新聞線索提供給新聞媒體。
對於募款、捐款、贊助金額較高的募捐者、捐助者、贊助者,有總會或分會為其頒發由國際作家協會主席簽署的《國際公益形象大使》證書,並頒發“國際文學貢獻者”勳章。並在官方網站和旗下文學雜誌公開鳴謝,並將新聞線索提供給新聞媒體。

第二十六款

駐各國分會所接受的贊助和捐助,自留百分之五十作為活動經費,上繳百分之五十到國際作家協會總會作為備用啟動資金,備用啟動資金用於處置協會的財務危機和周轉等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款

駐各國分會必須堅持財務透明化和公開制度,有條件自辦分會官網的,應當在分會官網定期公開經費的支配和去向,接受會員的監督和建議。

第二十八款

駐各國分會有義務指定志願者或募捐者向總會和捐助者、贊助者提供詳細的財務報表,讓總會和捐助者、贊助者清楚了解捐助者的經費去向。並由駐國分會主席為募捐者、捐助者、贊助者頒發《國際公益形象大使》證書,在分會官方主辦的雜誌和網站上公開鳴謝,並將新聞線索提供給新聞媒體。
對於捐助金額比較高,為國際作家協會做出突出貢獻的捐助者、贊助者,分會應及時將情況上報總會,申請由國際作家協會(總會)主席向該捐助者親自頒發“國際文學貢獻者”勳章,並在國際導讀網和《最文學》文學雜誌公開鳴謝,並將新聞線索提供給新聞媒體。

第二十九款

駐各國分會每年每季度應將分會季度工作計畫、季度開展活動計畫、季度作家公益扶持計畫、季度經費使用計畫、聘用公職人員計畫分類上報國際作家協會(總會)審核,經國際作家協會(總會)研究批覆後,按計畫執行。

第三十款

國際作家協會(分會)可以和個人、企業、機構合作,舉辦主題徵文比賽或設定文學獎項。也可以以捐助者的個人名義,舉辦徵文比賽或設定文學獎項,但所得贊助只能作為國際作家協會(分會)公用經費,不得據為己有或貪污。如被調查發現或舉報查實,撤消國際作家協會(分會)主席、副主席職務和會員資格,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款

國際作家協會如果解散,國際作家協會(含總會和分會)的經費(含基金和備用啟動資金)將捐助給貧困地區、災區和社會弱勢群體。

第六章 聘用

第十七條

協會及分會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二款

駐各國分會在聘用工作人員的時候,應當按照所在國家的人民平均收入水平、政府部門公務人員平均收入水平並結合應聘者自身提出的薪資待遇,由分會主席團綜合評估決定是否聘用員工。
聘用員工需具備以下條件:
(1)在協會或分會已經從事文學誌願者工作時間已經滿一年以上。(協會成立的第一年除外)
(2)具有一定文學素養,在具有影響力的媒體發表有文學作品達到20篇(件)以上,同時是國際作家協會的會員作家,能夠熟練掌握分會所在國家通用語言並具有較高的英語水平。
(3)聘用的員工必須考察三個月至半年,如發現聘用的員工沒有熱心服務協會會員,沒有真正投入文學事業,或該員工被會員投訴舉報累計3次以上,應及時警告或解聘。
(4)符合招聘條件的殘疾人員,貧困人員,或曾經有過從事公益慈善事業,或有當過義工經歷的應聘者,分會主席團考察時應適當加分優先聘用。
(5)分會主要負責人應定期和員工談心交心,關心員工的生活和工作狀況,了解員工是否有什麼生活困難。如果是特別大的困難,分會無法解決的,應第一時間上報總會。

補充條款三

第十一條

主席團成員在考察招聘員工過程中,不能歧視同性戀、變性人,不能歧視剛從監獄刑滿釋放,已改過自新的應聘者。如主席團成員被舉報歧視,暫停主席團成員職務三個月,如果此歧視,取消主席團成員職務,降為普通會員。
主席團在招聘員工時,以下兩類人員不得聘用:

第十二條

不得聘用邪教組織或恐怖組織人員為分會員工,所有會員必須堅決抵制和打壓。

第十三條

不得聘用思想低俗、道德敗壞、種族歧視,精神分裂,思想錯亂的應聘者。

第十八條

協會和分會的組織體系

第三十三款

國際作家協會職務職稱設定如下:
(1)主 席(總會主席和分會副主席)
(2)副主席(總會副主席和分會主席)
(3)秘書長(總會秘書長和分會秘書長)
(4)主席團委員(總會主席團委員和分會主席團委員)

補充條款五

第十四條

增補顧問職務(總會首席顧問和分會顧問團顧問)

第十五條

增補名譽主席和名譽副主席兩職(總會名譽首席、副主席和分會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四款

國際作家協會總會和各國分會部門設定如下:
(1)秘書部(總會秘書部和分會秘書處)
(2)學術部(總會學術部和分會學術處)
(3)通聯部(總會通聯部和分會聯絡部)
(4)國際部(總會國際部和分會翻譯處)
(5)維權部(總會維權部和分會維權處)
(6)法律部(總會法律部和分會法律處)
(6)財務部(總會財務部和分會財務處)
(7)檔案室(總會檔案室和分會檔案組)
(8)網路部(總會網路部和分會網路處)
(9)編輯部(總會編輯部和分會編輯處)

補充條款六

第十六條
國際作家協會駐各國分會,可在所在國的州、省、市、區等地域分布設定聯絡處,掛牌名稱統一規範如下:
(1)國際作家協會駐XXX省(州)聯絡處
(2)國際作家協會駐XXX市(區)聯絡處

第十九條

第三十五款

申請授權成立駐國分會資格,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的其中兩條:
(1)任何國家合法公民,已申請加入國際作家協會的作家。
(2)擁有固定辦公地點,經常組織會員或文友舉辦文學聚會、文學學術討論會、詩歌朗誦會.
(3)志願以文學創作為事業,擁護國際作家協會章程。
(4)申請人所在地國際作家協會會員作家人數達到20人以上,且經常保持聯絡。
(5)申請人具有一定社團管理經驗和組織活動能力。
(6)申請人必須是所在國家政府機構負責人、企業自然法人、報紙期刊媒體負責人,結構、公司、企業平時有舉辦文學交流活動。

第三十六款

申請成立駐某國分會獲得國際作家協會批准後,由申請人擔任該分會法人和主席,選撥任用副主席和主席團,根據所在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在國際作家協會章程的基礎上,增訂或修訂分會章程,自主經營駐國分會。如果申請人在1年時間內無法形成規模,將會被撤消駐國分會資格。如果申請人在1年時間內形成規模,國際作家協會將派遣學術專家前往該駐國分會考察指導工作。

第二十條

第三十六款

申請授權成立地區聯絡處,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的其中兩條:

申請條件一

任何一個國家的合法公民,並且已經申請加入國際作家協會的作家,擁有固定住所。

申請條件二

志願以文學創作為事業,擁護國際作家協會章程。

申請條件三

申請人所在地國際作家協會會員作家人數達到3人以上,且經常保持聯絡。

申請條件四

申請人具有一定社團管理經驗和組織活動能力。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七款

優先被選舉為國際作家協會總會主席團委員。駐國分會申請人/創始人(既分會:主席/副主席)申請成立的駐國分會在2年時間內形成規模後,國際作家協會學術專家前往該駐國分會考察合格,由國際作家協會向該分會主席、副主席頒發“國際文學貢獻者勳章”, 該分會主席、副主席享受國際作家協會特殊津貼待遇。

第三十八款

當駐國分會主席、副主席人員,不幸發生人身意外,死亡、受傷、身患疾病無法支付醫療費、喪葬費等困難時,經其本人、家屬、分會上報國際作家協會總會後,國際作家協會總會在資金周轉充裕的情況下,啟動國際作家協會總會備用資金,進行公益扶持救助。當國際作家協會總會無啟動資金,財務周轉困難時,國際作家協會將以組織會員作家集體自願捐助,動員企業捐款等形式湊款,進行公益扶持救助。

第三十九款

駐國分會主席、副主席文學作品,優先在協會旗下雜誌和官方網站首頁頭條發表。

第四十款

駐國分會主席、副主席優先申請國際作家協會直屬單位國際出版社的免費書刊號。

第二十二條

駐國分會主席團委員福利。參照國際作家協會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款、第三十八款、第三十九款、第四十款執行。

第二十三條

五星級以上會員作家福利。參照國際作家協會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款、第三十八款、第四十款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會員福利。參照國際作家協會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款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國際作家協會個人會員證書國際作家協會會員證書的種類設定如下:

第四十一款

證書封面為白皮,信息頁無標註星級,為普通資質證書。當會員在具有影響力的媒體發表文學作品達到一定數量時,可申請三星級作家證。

第四十二款

證書封面為綠皮,信息頁標註三星級,為初級資質證書。當會員在具有影響力的媒體發表文學作品達到一定數量時,並出版有文學著作1本以上時,可申請四星級作家證。

第四十三款

證書封面為藍皮,信息頁標註四星級,為中級資質證書。當會員在具有影響力的媒體發表文學作品達到一定數量時,並出版有文學著作2本以上時,可申請五星級作家證。

第四十四款

證書封面為紅皮,信息頁標註五星級,為權威資質證書。當會員在具有影響力的媒體發表文學作品達到一定數量時,並出版有文學著作3本以上時,可申請加入國際作家協會分會主席團委員資格,成為分會副主席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

國際作家協會單位會員證書

第四十五款

單位會員證書為配套證書,通常是頒發給駐國分會主席的《國際作家協會作家證》(該證書樣式和本章程第四十四款相同)增加職務、職稱信息備註。

第四十六款

駐國分會申請人(分會主席),頒發《國際作家協會授權書》。

第四十七款

駐國分會統一配置《國際作家協會駐XXX國分會》的銅質牌匾。由國際作家協會頒發。

第七章 福利

第二十六條

會員的福利

第四十八款

會員作品優先審核,並在國際作家協會官方網站首頁推薦發表,並推薦國際導讀網、5星文學網等網站首頁同步發表。

第四十九款

會員書稿優先推薦出版社出版。
第五十款 會員出書或參加比賽獲獎,在國際作家協會官方網站首頁頭條推薦發表,並推薦國際導讀網和5星文學網首頁頭條位置同步發表。

第五十一款

會員獲得參加《IWA作家榜》排名打榜資格。

第五十二款

會員文學作品可由國際作家協會全權代理出版。

第五十三款

會員突發疾病或無法解決的困難時,可向國際作家協會申請援助。

第五十四款

會員作品收到國際作家協會的維權保護,當作品被侵權時,可向國際作家協會申請援助。

第二十六條

會員的獎勵

第五十五款

自入會之日起計,會員以“國際作家協會作家”的名義在正規出版社出版個人書籍1本,視為為國際作家協會爭光。經會員本人申請和當地聯絡處上報,由國際作家協會簽署頒發“優秀作家勳章”,該作家的《國際作家協會作家證》晉一級。

第五十六款

會之日起計,會員以“國際作家協會作家”的名義出版個人書籍達到2本,並獲得一定影響力和銷量的。視為國際作家協會爭光,經本人申請或當地聯絡處上報,由國際作家協會(分會)頒發“天才作家勳章”。

第五十七款

自入會之日起計,會員以“國際作家協會作家”的名義出版個人書籍達到3本,並獲得一定影響力和銷量的。經本人申請或當地聯絡處上報,由國際作家協會(分會)頒發“影響力文學勳章”。

第五十八款

自入會之日起計,會員以“國際作家協會作家”的名義出版個人書籍達到5本以上,並獲得一定影響力和銷量的。經本人申請或當地聯絡處上報,由國際作家協會(總會)頒發“諾貝爾文學勳章”。

第八章 分支

國際作家協會(中國香港·總會)
國際作家協會(駐俄羅斯·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駐美國·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駐英國·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駐法國·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駐德國·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駐印度·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駐韓國·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駐泰國·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駐韓國·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駐比利時·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阿爾巴尼亞·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阿爾及利亞·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安提瓜和巴布達·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亞美尼亞·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澳大利亞·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奧地利·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亞塞拜然·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巴林·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比利時·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古巴·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丹麥·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西班牙·分會)
國際作家協會(愛爾蘭·分會)

第九章 體系

授權媒體

5星文學網

主管社團

直屬單位

國際作家出版社
最文學·雜誌社
作家公益扶持基金會

中國辦事處

國際作家協會(中國香港·總會)
國際作家協會(中國深圳·聯絡處)

徵文活動

中國好文學

“中國好文學”全國徵文比賽由國際作家協會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5星文學網聯合主辦。“中國好文學”全國徵文比賽每隔1年舉辦1屆。面向全國文學愛好者徵稿。比賽入圍選手將獲得國際作家協會入會資格、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會員作家資格,並簽約5星文學網,作品推薦中國當代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由5星文學網為作者指派經紀人全權代理作品著作權及作品宣傳、包裝、推廣活動。

5星文學獎

5星文學獎”全國徵文比賽由國際作家協會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5星文學網聯合主辦。“5星文學獎”全國徵文比賽每隔3年舉辦1屆。面向全國文學愛好者徵稿。“5星文學獎”全國徵文大賽不僅設定豐厚獎金獎勵獲獎寫手,並聯合諸多媒體對優秀寫手進行宣傳,將寫手作品推薦給權威出版社出版發行,旨在鼓勵文學愛好者積極創作優秀文學作品,挖掘國內原創文學新秀。
5星文學獎5星文學獎

入會資格賽

國際作家協會入會資格賽國際作家協會入會資格賽
為挖掘真正具有實力和潛力的文學創作者入會。國際作家協會(中國分會)經國際作家協會(總會)批准,由國際作家協會(中國分會)和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5星文學網在中國地區聯合舉辦“IWA第一屆新銳作家入會資格賽”。
比賽主題:《我所理解的文學》
徵稿時間: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11月1日
文章格式:中英文版
投稿請在標題前註明“國際作家協會入會資格賽+標題”
為了杜絕和避免文學創作者為金錢而寫作。比賽不設立獎金。比賽入選作品達到兩篇以上作家,將獲得國際作家協會申請入會資格。

首位破格入會

筷子作家:趙仁偉”破格加入國際作家協會
他沒有雙手和雙腳可以支配,用嘴咬著筷子敲鍵盤寫文章,屢次獲獎。
2015年1月22日,經5星文學網推薦,國際作家協會決定破格邀請“筷子作家”趙仁偉入會。
國際作家協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Writer Association 縮寫為:IWA。是由世界各國作家自願參與和企業贊助,創辦的非盈利專業學術組織。協會成立以來,對申請入會的文學作品要求十分苛刻,很少有作家能通過主席團的考核。趙仁偉是中國地區首位被破格邀請入會的作家。
根據國際作家協會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條中的第七款和第八款,5星文學網向國際作家協會推薦趙仁偉入會。
此外,5星文學網還提議國際作家協會修改章程,提議修改的內容是:殘疾人憑相關手續證明,入會費和會員費可以減半。修改為:殘疾作家入會一律免入會費和會員費。
該提議得到了國際作家協會的採納。這意味著,今後殘疾人士加入國際作家協會,一律免入會費和會員費。
國際作家協會(中國分會)官方發言人黃大谷先生表示:英雄不問出處,歡迎更多像趙仁偉一樣,堅持文學創作,真正熱愛文學的有才之士加入我們。國際作家協會需要的不是什麼所謂的名家,而是真正有才華,有天賦,有激情,有夢想,有潛力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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