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局一般指本詞條

國家稅務總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PRC),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
  • 外文名: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職能:主管稅收工作
  • 機關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官網:http://www.chinatax.gov.cn/
歷史沿革,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內設機構,直屬單位,主要領導,

歷史沿革

1949年11月28日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復函財政部,同意以華北稅務總局為基礎,組建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
1950年1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成立大會在北京舉行。
1951年1月1日 ,經財政部批准,稅務總局編輯的《中央稅務公報》創刊。同年 2月16日 ,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政務院總理周恩來為公報題寫刊名。1955年7月,《中央稅務公報》更名為《人民稅務》。2002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公報》面向社會推出。
1993年5月18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印發《關於中央直屬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設定的意見》,其中提出中央紀委、監察部向國家稅務總局派駐紀檢組、監察局。
1993年11月16日 ,國務院發出《關於組建國家稅務總局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組建兩個稅務機構是一項十分細緻的工作,各地必須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積極地、有條不紊地進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從大局出發,積極配合國家稅務總局做好稅務機構的組建工作。
1993年12月9日 ,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組建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各地必須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保證稅制改革和組建兩個機構工作的順利完成。
1993年12月20日,為了適應國家稅務工作和民航事業發展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機構規格由副部級調整為正部級。
2008年6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家稅務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並於7月17日正式下發,新一輪國家稅務總局及國稅系統內設機構改革開始啟動。這次機構改革主要設立了納稅服務司、大企業稅收管理司等部門。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要會同省級黨委和政府加強稅務系統黨的領導,做好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最佳化各層級稅務組織體系和征管職責,按照“瘦身”與“健身”相結合原則,完善結構布局和力量配置,構建最佳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體系。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與財政部共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二)承擔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責任,力爭稅款應收盡收。
(三)參與研究巨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並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巨觀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徵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擬訂註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負責編報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八)負責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
(九)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關係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定、協定。
(十)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十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二)政策法規司
(三)貨物和勞務稅司
(四)所得稅司
(五)財產和行為稅司
(六)國際稅務司
(七)收入規劃核算司
(八)納稅服務司
(九)征管和科技發展司
(十)大企業稅收管理司
(十一)稽查局
(十二)財務管理司
(十三)督察內審司
(十四)人事司
(十五)機關黨委
(十六)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十七)巡視工作辦公室

直屬單位

(一)教育中心
(二)機關服務中心
(三)電子稅務管理中心
(四)集中採購中心
(五)稅收科學研究所
(六)稅務幹部進修學院
(七)中國稅務雜誌社
(八)中國稅務報社
(九)中國稅務出版社

主要領導

職務姓名
局長
副局長
紀檢組長
總經濟師
總審計師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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