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場條例

國有林場條例

《國有林場條例》是一部待制定的法規,旨在進一步明確國有林場在保護和培育好森林資源中的功能定位,維護國家生態安全。

2018年3月8日,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林業局局長張建龍向大會提交提案,建議將《國有林場條例》制定列入國務院立法計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林場條例
  • 屬性:法規(待制定)
  • 提出人:張建龍
  • 提出時間:2018年3月8日
提出背景,立法進程,立法目的,

提出背景

中國現有國有林場4855家,經營總面積11.5億畝,占國土總面積的8%。這些國有林場,是新中國成立後,為加快森林資源培育,在無林少林、荒山集中連片地區和重要水源地區,由國家投資作為公共事業建立起來的,是中國森林資源的精華板塊,更是中國優質生態產品的重要提供者。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由於財力不足,國家對國有林場實行了“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自收自支”的體制,使國有林場逐步陷入“不城不鄉、不工不農、不事不企”的尷尬境地,民生問題十分突出。
然而,由於國有林場管理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國有林場林地被周邊農民非法侵占、工程建設項目占用,林場隸屬關係被隨意改變等現象屢見不鮮,導致國有林場林地流失、資源破壞,影響了國有林場的健康穩定發展。為加強國有林場管理,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2011年國家林業局制定出台了《國有林場管理辦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國有林場的權益。但《辦法》屬部門規範性檔案,管理層級和權威性較低,難以達到保護國有林場權益的目的,亟需從更高層面作出法律規定。《國有林場改革方案》明確要求,推動國有林場發展由利用森林獲得經濟利益為主向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的重大轉變。推動這個轉變,必須有強有力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

立法進程

2018年3月8日,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林業局局長張建龍向大會提交提案,建議將《國有林場條例》制定列入國務院立法計畫。

立法目的

張建龍建議,將《國有林場條例》制定列入立法計畫。進一步明確國有林場在保護和培育好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功能定位。明確國有林場的合法權益,不得隨意撤銷國有林場或者改變隸屬關係。禁止以國有林場自然資源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建立最嚴格的國有林場資源管理制度,明確國有林場範圍內的資源實行國家、省兩級林業主管部門分級監管,建立森林資源變動事項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及時報告、資源保護和管理績效考核等制度,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占用國有林場林地。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和森林經營制度,及時監測國有林場自然資源消長情況,科學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推進國有林場科學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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