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定義: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
- 出讓方式:協定、招標、拍賣
- 工業用地期限:40-50年
- 商住用地期限:70-80年
- 出讓費用:使用者繳納
定義與性質
出讓方式
- 協定出讓:出讓方與受讓方協商一致後,向政府申請用地,批准後雙方協商地價、年限等並簽訂契約。
- 招標出讓: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投標者競投土地使用權,定標後雙方簽約。
- 拍賣出讓:遵循“價高者得”原則,通常適用於商業、住宅等用地出讓。
出讓期限
- 工業用地:出讓期限通常為40至50年。
- 商住用地:出讓期限通常為70至80年。

作為土地出讓,適用新頒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和《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於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的範圍具體為:(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計畫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
國有出讓是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使用者需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主要有三種:1、協定出讓,即出讓方與受讓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請,經批准後雙方協商地價、使用年限等並簽署契約;2、招標出讓,即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投標...
2002年,國土資源部出台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增加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掛牌出讓方式。11號令同時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協定出讓 土地使用權的協定出讓稱定向議標,協定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通過招標、投標和定標的競爭程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具體而言,招標出讓是指在規定期限內,由符合規定條件的人以書面投標方式,向出讓方競投某塊土地的使用權,出讓方選擇出價和條件最優者與之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向其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程式需要經過以下幾...
該契約制度隨土地管理法規逐步完善:2003年《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首次明確協定出讓需簽訂契約,並設定出讓最低價標準;2005年修訂後細化出讓方案集體決策、結果公示等程式;2023年規定進一步要求契約簽訂後7日內公示,嚴格限定用途變更需重新簽約補繳出讓金。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契約當事人雙方:出讓人:中華人
《土地法》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定: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
(五)轉讓雙方按契約規定辦理產權交接。產權交接由出讓方、受讓方、產權交易機構等單位共同派員參加,並據實填寫《產權交接清單》。產權交接手續應在契約簽訂生效後及時辦理;(六)產權交接手續辦理完畢後,轉讓雙方憑產權轉讓憑證和轉讓契約按國家有關規定到財政、銀行、國有資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土地管理、房產...
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