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委關於運動員受聘到國(境)外參賽的若干暫行規定

《國家體委關於運動員受聘到國(境)外參賽的若干暫行規定》在1989.05.31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委關於運動員受聘到國(境)外參賽的若干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89.05.31
  • 實施時間:1989.05.31
檔案內容,檔案廢止,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各單項運動協會同世界各國和地區體育組織的合作,加強對運動員交流工作的管理,以利於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申請受聘到國(境)外參賽的全國優秀運動隊的退役運動員。
第三條 受聘運動員的年齡,男應滿28周歲,女應滿26周歲。個別項目根據其特點,可按另行規定放寬。
第四條 接受國(境)外聘用的運動員須向所屬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所在單位對本人受聘的書面意見和聘用單位可靠的聘用函件。
第五條 審批許可權
(一)獲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前六名,亞運會、全國、洲級錦標賽(杯賽)前三名的運動員經所屬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審核同意後,報國家體委審批,並辦理出國(境)有關手續。
(二)不屬於上述範圍的運動員經所屬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審核同意後轉交本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審批,並辦理出國(境)有關手續。
第六條 簽訂協定書
(一)受聘運動員所屬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與國(境)外聘用單位簽訂協定書。
(二)受聘運動員所在單位同受聘運動員簽訂協定書。
(三)受聘運動員同國(境)外聘用單位簽訂協定書。
第七條 聘用單位應向受聘運動員所屬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繳納轉會費,轉會費金額由雙方商定。轉會費除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外,其餘歸運動員所在單位。受聘運動員的國(境)外酬金、待遇由受聘運動員或運動員委託其所屬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與聘用單位商定。
第八條 中國運動員加入外籍參賽,按該項目國際組織有關規定執行。該項目國際組織未做規定的,加入外籍不滿兩年者不得代表所在國(地區)參加國際比賽。
第九條 凡以自費留學、探親或其他名義出國(境)的運動員不得參加所在國(地區)協會認可的比賽,如參加比賽必須向所屬中國單項運動協會申請和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手續,經批准後,方可參賽。
第十條 運動員在國(境)外期間應主動和我駐外使、領館保持聯繫,自覺遵守我國有關法律,維護國家的尊嚴和權益,遵守所在國的有關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
受聘運動員所在單位和所屬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對受聘運動員應關心和愛護,對他們加強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維護他們在受聘期間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可根據本規定製定本項目的實施細則,經國家體委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體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廢止

該條例已經於2007年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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