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鄉鎮(縣城)考核命名和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衛生鄉鎮(縣城)申報遵循自願的原則,申報資格為命名滿2年以上的省級衛生鄉鎮(縣城),各項指標達到國家衛生鄉鎮(縣城)標準,並已形成長效管理機制。評審工作由全國愛衛會辦公室及省(區、市)愛衛會辦公室組織開展。評審工作包括基礎評估、材料審核、現場核查、綜合審定等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鄉鎮(縣城)考核命名和監督管理辦法
  • 隸屬:政府
  • 原則:遵循自願
  • 目的:規範申報評審工作程式
制定原則,申報,評審,社會公示,命名,監督管理,紀律要求,

制定原則

為規範申報評審工作程式,確保國家衛生鄉鎮(縣城)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辦法。

申報

國家衛生鄉鎮(縣城)申報遵循自願的原則,申報資格為命名滿2年以上的省級衛生鄉鎮(縣城),各項指標達到國家衛生鄉鎮(縣城)標準,並已形成長效管理機制。仍行使鎮政府行政職能的街道辦事處可納入國家衛生鄉鎮創建範圍,縣級市政府所在鎮不在申報範圍。
國家衛生鄉鎮(縣城)申報遵循自願的原則,申報資格為命名滿2年以上的省級衛生鄉鎮(縣城),各項指標達到國家衛生鄉鎮(縣城)標準,並已形成長效管理機制。仍行使鎮政府行政職能的街道辦事處可納入國家衛生鄉鎮創建範圍,縣級市政府所在鎮不在申報範圍。申報鄉鎮(縣城)需向省(區、市)愛衛會提出申請,申報材料包括:
(一)申報鄉鎮(縣城)相關本底資料,包括區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區、鄉鎮轄村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建成區規劃圖及交通地圖;
(二)申報鄉鎮(縣城)創建工作規劃、計畫、實施方案、工作匯報;
(三)愛國衛生組織管理機構設定和人員組成情況;
(四)健康教育、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生活飲用水及公共場所衛生、傳染病防治、社區衛生、鄉鎮轄村衛生等各項工作完成情況及上一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評審

評審工作由全國愛衛會辦公室及省(區、市)愛衛會辦公室組織開展。評審工作包括基礎評估、材料審核、現場核查、綜合審定等程式。
(一)基礎評估。省(區、市)愛衛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按照《國家衛生鄉鎮(縣城)標準》,對申報 鄉鎮(縣城)進行基礎評估。評估合格者向全國愛衛會推薦,推薦時間為每年6月底以前。推薦材料包括:
1. 省(區、市)愛衛會推薦報告;
2. 省(區、市)愛衛會辦公室基礎評估意見;
3. 已獲省級衛生鄉鎮(縣城)、衛生村命名的有關檔案;
4. 省(區、市)愛衛會辦公室組織的民眾滿意度測評情況;
5. 申報鄉鎮(縣城)相關申報資料。
以上材料提供文本格式1份。
(二)材料審核。全國愛衛會辦公室接到省(區、市)愛衛會的推薦報告後,組織專家對推薦材料進行審核。對於符合申報條件、材料齊全規範的鄉鎮(縣城),全國愛衛會辦公室根據材料審核情況,確定現場抽查的重點;對於材料不齊全規範的鄉鎮(縣城),由全國愛衛會辦公室告知省級愛衛會辦公室,在2周內補充完善並上報,全國愛衛會辦公室將視材料上報情況再確定現場核查事宜。對於不符合申報條件的鄉鎮(縣城),材料審核不予通過,由全國愛衛會辦公室告知省級愛衛會辦公室,待申報條件成熟後再行申報。
(三)現場核查。全國愛衛會辦公室指定專家組對通過材料審核的鄉鎮(縣城)進行現場核查。採取暗訪和明查的方式進行,暗訪重點核查申報鄉鎮(縣城)日常衛生管理和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情況,並聽取當地民眾意見。暗訪書面報告和影像資料在暗訪結束1個月內反饋給省(區、市)愛衛會辦公室,申報鄉鎮(縣城)根據暗訪意見進行整改。全國愛衛會辦公室根據暗訪專家組意見及整改情況,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明查措施,明查重點核實整改到位情況。
(四)綜合審定。全國愛衛會辦公室每年第四季度組織專家組對通過材料審核、現場核查的鄉鎮(縣城)進行綜合審定,根據綜合審定意見確定進行公示的鄉鎮(縣城)名單。

社會公示

對通過綜合審定的鄉鎮(縣城)名單,全國愛衛會辦公室於考核命名周期第三年第四季度在衛生部網站和當地主要報紙等媒體上進行為期2周的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對有爭議的鄉鎮(縣城),由省(區、市)愛衛會負責核實並將有關情況上報全國愛衛會,必要時,全國愛衛會辦公室派遣調查組進行核實。

命名

全國愛衛會辦公室根據綜合審定意見、公示結果和考核命名周期內日常管理情況,在考核命名周期第三年第四季度,將達到《國家衛生鄉鎮(縣城)標準》的申報鄉鎮(縣城)材料上報全國愛衛會,經批准後予以命名。

監督管理

國家衛生鄉鎮(縣城)應當加強自身管理,發揮典型示範作用,並在鄉鎮(縣城)醒目位置設定“國家衛生鄉鎮(縣城)”標識,接受社會監督。省(區、市)愛衛會辦公室應當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加強對轄區內國家衛生鄉鎮(縣城)的日常管理。全國愛衛辦對鞏固發展創建成果取得顯著成績並起到典型引路作用的國家衛生鄉鎮(縣城),將大力宣傳和推廣其先進經驗。對在創衛工作中認真負責、工作得力的省(區、市)愛衛會辦公室給予通報表揚;對基礎評估、材料推薦及複查工作中未認真負責、把關不嚴的省(區、市)愛衛會辦公室視情況進行批評;對推薦鄉鎮(縣城)多數未通過的省(區、市)愛衛會,將在下一周期內停止其推薦資格。
國家衛生鄉鎮(縣城)每滿3年複審1次,由該鄉鎮(縣城)所在省(區、市)愛衛會辦公室於當年組織複查,並於6月底前將複查意見報全國愛衛會辦公室。全國愛衛會辦公室收到省級複查報告後組織抽查複審,方式以暗訪為主。根據複審結果,全國愛衛會對符合標準的鄉鎮(縣城)予以重新確認;對達不到標準的鄉鎮(縣城),暫緩確認,限期1年整改,再次複審仍不合格者,不予以重新確認。

紀律要求

(一)對申報鄉鎮(縣城)的要求。為客觀、公正地做好申報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自全國愛衛會辦公室接到推薦材料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報鎮(縣城)有關材料經由省(區、市)愛衛會辦公室報全國愛衛會辦公室,評審期間申報鄉鎮(縣城)不得自行前往全國愛衛會辦公室匯報工作。創衛工作不得搞形式主義和弄虛作假,不阻礙民眾反映問題。
(二)對評審人員的要求。要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式開展評審工作,評審過程嚴格遵守紀律,公正廉潔,不參加與評審無關的活動。評審結果要實事求是,按照統一口徑公布,不得擅自透露評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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