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

2014年8月2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以國衛醫發〔2014〕51號印發《關於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該《意見》分加強統籌協調,積極推動遠程醫療服務發展;明確服務內容,確保遠程醫療服務質量安全;完善服務流程,保障遠程醫療服務優質高效;加強監督管理,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
  • 文號:國衛醫發〔2014〕51號
  • 類型:意見
  • 發布機構:國家衛生計生委
意見,解讀,起草背景,主要內容,

意見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
國衛醫發〔2014〕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推動遠程醫療服務持續健康發展,最佳化醫療資源配置,實現優質醫療資源下沉,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現就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統籌協調,積極推動遠程醫療服務發展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將發展遠程醫療服務作為最佳化醫療資源配置、實現優質醫療資源下沉、建立分級診療制度和解決民眾看病就醫問題的重要手段積極推進。將遠程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積極協調同級財政部門為遠程醫療服務的發展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和經費保障,協調發展改革、物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為遠程醫療服務的發展營造適宜的政策環境。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基於區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遠程醫療服務平台。
二、明確服務內容,確保遠程醫療服務質量安全
(一)遠程醫療服務內容。遠程醫療服務是一方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邀請方)邀請其他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受邀方),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路技術(以下簡稱信息化技術),為本醫療機構診療患者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醫療機構運用信息化技術,向醫療機構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診療服務,屬於遠程醫療服務。遠程醫療服務項目包括:遠程病理診斷、遠程醫學影像(含影像、超聲、核醫學、心電圖、肌電圖、腦電圖等)診斷、遠程監護、遠程會診、遠程門診、遠程病例討論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項目。
(二)遵守相關管理規範。醫療機構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信息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遠程醫療服務相關的管理制度,完善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保障措施,確保醫療質量安全,保護患者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遠程醫療服務。
三、完善服務流程,保障遠程醫療服務優質高效
(一)具備基本條件。醫療機構具備與所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相適應的診療科目及相應的人員、技術、設備、設施條件,可以開展遠程醫療服務,並指定專門部門或者人員負責遠程醫療服務儀器、設備、設施、信息系統的定期檢測、登記、維護、改造、升級,確保遠程醫療服務系統(硬體和軟體)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符合遠程醫療相關衛生信息標準和信息安全的規定,滿足醫療機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需要。
(二)簽訂合作協定。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要簽訂遠程醫療合作協定,約定合作目的、合作條件、合作內容、遠程醫療流程、雙方權利義務、醫療損害風險和責任分擔等事項。
(三)患者知情同意。邀請方應當向患者充分告知並徵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須徵得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書面同意。
(四)認真組織實施。邀請方需要與受邀方通過遠程醫療服務開展個案病例討論的,需向受邀方提出邀請,邀請至少應當包括邀請事由、目的、時間安排,患者相關病歷摘要及擬邀請醫師的專業和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等。受邀方接到遠程醫療服務邀請後,要及時作出是否接受邀請的決定。接受邀請的,須告知邀請方,並做好相關準備工作;不接受邀請的,及時告知邀請方並說明理由。
受邀方應當認真負責地安排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醫務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規範的要求,提供遠程醫療服務,及時將診療意見告知邀請方,並出具由相關醫師簽名的診療意見報告。邀請方具有患者醫學處置權,根據患者臨床資料,參考受邀方的診療意見作出診斷與治療決定。
(五)妥善保存資料。邀請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曆書寫及保管有關規定共同完成病歷資料,原件由邀請方和受邀方分別歸檔保存。遠程醫療服務相關文書可通過傳真、掃描檔案及電子簽名的電子檔案等方式傳送。
(六)簡化服務流程。邀請方和受邀方建立對口支援或者其他合作關係,由邀請方實施輔助檢查,受邀方出具相應輔助檢查報告的,遠程醫療服務流程由邀請方和受邀方在遠程醫療合作協定中約定。
(七)規範人員管理。醫務人員向本醫療機構外的患者直接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應當經其執業註冊的醫療機構同意,並使用醫療機構統一建立的信息平台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
四、加強監督管理,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一)規範機構名稱。各級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遠程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未經我委核准,任何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及其他指代、暗含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含義的名稱。
(二)控制安全風險。醫療機構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遠程醫療服務需要,或者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以及出現與遠程醫療服務直接相關嚴重不良後果時,須立即停止遠程醫療服務,並按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的要求,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加強日常監管。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遠程醫療服務相關的醫療質量安全隱患或者接到相關報告時,要及時組織對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條件的論證,經論證不具備遠程醫療服務條件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在整改措施落實前不得繼續開展遠程醫療服務。
(四)依法依規處理。在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生醫療爭議時,由邀請方和受邀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雙方達成的協定進行處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醫務人員直接向患者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醫療機構之間運用信息化技術,在一方醫療機構使用相關設備,精確控制另一方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如手術機器人)直接為患者進行實時操作性的檢查、診斷、治療、手術、監護等醫療活動,其管理辦法和相關標準規範由我委另行制定。醫療機構與境外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參照本意見執行。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請及時與我委醫政醫管局聯繫。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4年8月21日

解讀

起草背景

依託信息化技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是提高基層醫療服務水平,解決基層和邊遠地區人民民眾看病就醫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衛生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和《國務院關於促進信息消費 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等檔案都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
2010年以來,中央財政投入8428萬元,支持22箇中西部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立了基層遠程醫療系統,並安排12所原衛生部部屬(管)醫院與12個西部省份建立高端遠程會診系統,共納入12所原部屬(管)醫院、98所三級醫院、3所二級醫院和726所縣級醫院,有力推動了遠程醫療的發展。根據我委2013年的統計,全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總計2057所。
隨著遠程醫療服務的廣泛套用,國家層面需要對遠程醫療的管理規範、實施程式、責任認定、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以促進其健康發展。原衛生部1999年1月4日印發的《關於加強遠程醫療會診管理的通知》(衛辦發〔1999〕2號),主要規範的是遠程會診管理。隨著技術的進步,遠程醫療服務的範圍已經有了很大擴展,遠程病理診斷、遠程影像診斷、遠程監護等新的遠程醫療服務項目得到比較廣泛的套用,原有的管理要求已經不能適應當前遠程醫療服務發展的實際要求。為推動遠程醫療服務持續健康發展,最佳化醫療資源配置,實現優質醫療資源下沉,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了《關於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主要內容

《意見》分為4個部分,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積極推動遠程醫療服務發展。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將遠程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積極協調同級財政部門為遠程醫療服務的發展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和經費保障,協調發展改革、物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為遠程醫療服務的發展營造適宜的政策環境。
(二)確保遠程醫療服務質量安全。
一是明確了遠程醫療服務的定義和內容:一方醫療機構邀請其他醫療機構,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路技術,為本醫療機構診療患者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其項目主要包括:遠程病理診斷、遠程醫學影像診斷、遠程監護、遠程會診、遠程門診、遠程病例討論等。
二是要求醫療機構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信息標準和技術規範,確保醫療質量安全,維護患者合法權益。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遠程醫療服務。
(三)完善遠程醫療服務流程。
一是要求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具備相應的診療科目及人員、技術、設備、設施條件,簽訂遠程醫療合作協定,約定遠程醫療流程、權利義務、醫療損害風險和責任分擔等事項,並取得患者知情同意。
二是要求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完善遠程醫療服務流程,並認真做好組織實施。醫療機構要按照病曆書寫及保管有關規定共同完成病歷資料。
(四)加強遠程醫療服務監督管理。
一是要規範機構名稱。未經國家衛生計生委核准,任何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及其他指代、暗含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含義的名稱。
二是要控制安全風險。醫療機構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遠程醫療服務需要,或者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以及出現與遠程醫療服務直接相關嚴重不良後果時,須立即停止遠程醫療服務並按規定報告。
三是要加強日常監管。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遠程醫療服務相關的醫療質量安全隱患或者接到相關報告時,要及時組織對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條件的論證,經論證不具備遠程醫療服務條件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在整改措施落實前不得繼續開展遠程醫療服務。
四是要依法依規處理。在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生醫療爭議時,由邀請方和受邀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雙方達成的協定進行處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醫務人員直接向患者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此外,醫療機構之間運用信息化技術,在一方醫療機構使用相關設備,精確控制另一方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如手術機器人)直接為患者進行實時操作性的檢查、診斷、治療、手術、監護等醫療活動,其管理辦法和相關標準規範由我委另行制定。醫療機構與境外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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