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是在2006年頒布的政策檔案。

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文自2011年7月10日起停止執行(國科發計[2011]26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 時間:2006年12月31日
  • 編號:國科發計字[2006]539號
  • 分類:經濟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財政部2006年12月31日以國科發計字[2006]539號發布)
為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努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建立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製度,規範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內容

第一條 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對國家自主創新產品進行認定,負責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制定相關制度與標準、編制《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申報說明》、組織開展產品認定工作並公布《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

第二條 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科學的原則。經認定的國家自主創新產品將在政府採購、國家重大工程採購等財政性資金採購中優先購買,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相關產業化政策中給予重點支持,以引導全社會支持自主創新產品的發展。

第三條 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凡在中國境內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均可申請認定。

第四條 申請認定的國家自主創新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和其他相關產業政策。

(二)產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且權益狀況明確。產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是指,申請單位經過其主導的技術創新活動,在我國依法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或依法通過受讓取得的中國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在我國依法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三)產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請單位擁有該產品註冊商標的所有權。

(四)產品創新程度高。掌握產品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或套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對原有產品有根本性改進,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在國內外率先提出技術標準。

(五)產品技術先進,在同類產品中處於國際領先水平。

(六)產品質量可靠,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檢測。屬於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如: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產品),必須具有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屬於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七)產品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能替代進口。

第五條 申請單位須根據《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申報說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統一的申報表格。

(二)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複印件,若屬中外合資,應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股權結構。

(三)關於產品智慧財產權權益狀況和品牌狀況的有效證明檔案。涉及多個單位的,應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許可權有關的技術轉讓、許可、授權、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契約或協定。

(四)產品檢測報告,或特殊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五)產品採用標準證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環保達標證明及產品創新程度與生產規模等方面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會同本級經(貿)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等根據《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申報說明》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對本地區的申報產品進行匯總和初步審查,並組織專家評審。對符合條件的產品擇優向科技部推薦,提交推薦產品的推薦意見及產品申報材料。《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申報說明》及產品認定標準和具體認定程式將另行制定。

第七條 科技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委託相關機構,按照統一的認定條件具體承擔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評價工作。

(一)承擔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以下簡稱認定機構)必須符合《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對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要求,具備承擔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的能力和條件。

(二)認定機構應組織產品相關領域的研究開發、生產、智慧財產權、管理、認定評價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對產品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與評價,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察或要求申請單位進行陳述和答辯。

(三)認定機構出具產品認定報告對其報告負責,必須依法保守認定產品的技術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請單位的科技成果,不得從事認定工作範圍內的產品研究開發或生產工作。

第八條 科技部對認定評價結果進行審定,形成《產品目錄》初步意見,並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科技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形成正式《產品目錄》,頒發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證書。

第九條 科技部在其官方網站和《科技日報》上向社會公布《產品目錄》。《產品目錄》主要包括產品名稱、型號、主要性能與配置、有效期、單位名稱等內容。

第十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根據產品的不同特點分為兩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滿,被授予單位可再次申請認定,但應在有效期截止前三個月提出。

有效期內,若產品狀況發生變化,被授予單位應及時向科技部報告。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產品,將取消其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資格,並收回認定證書。

第十一條 產品認定結果及參與產品認定工作的相關部門和機構接受全社會監督。對於有異議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科技部申述,科技部根據情況進行調查或組織複議,並反饋調查結果。

第十二條 科技部對申請單位和認定機構進行信用記錄和監督管理。

(一)申請單位提交的各種材料應真實可靠。對於弄虛作假或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認定證書的單位,將取消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資格和認定證書、取消一定時期內申報自主創新產品的資格。

(二)認定機構如泄漏認定產品的技術秘密、非法占有申請單位的科技成果、從事認定工作範圍內的產品研發或生產、認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出現重大錯誤且造成嚴重影響,將取消其認定資格;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管理部門如泄漏認定產品的技術秘密、認定工作出現重大錯誤或以權謀私,將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軍事裝備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解釋。

本辦法《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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