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

國家統計局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是國家統計局於1980年11月17日發布,自1980年11月1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家統計局
  • 發布日期:1980年11月17日
  • 實施日期:1980年11月17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 法規類別:統計資料與統計報表
  一、為了使統計報表制度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而又不致過多地加重基層單位的負擔,防止濫發統計報表,根據國務院關於統計報表要由各級統計部門統一管理的指示,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二、統計報表,不論是定期性的(包括進度統計)或一次性的(包括類似統計報表的調查提綱),都必須由各級統計部門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嚴格控制。
三、制發統計報表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調查方案的選擇,要注意以儘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財力,取得儘可能好的調查的效果。凡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必需,而基層單位和統計部門又確能執行的,方可制發。所制發的報表必須作到:
(1)簡明扼要,不煩瑣,防止重複、矛盾。
(2)採取多種調查方法反映情況。凡一次性調查能夠解決問題的,就不要搞定期報表;凡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能夠解決問題的,就不要搞全面統計報表。
(3)精簡報告次數。凡月報可以滿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旬、日報表;凡年報可以滿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季報表;凡可三、五年統計一次的,就不要搞年報。
(4)充分發揮現有統計資料的作用。凡可以從有關部門蒐集到資料的,或者可用現有資料加工整理的,就不要再向基層單位制發統計報表。
(5)要有詳細的調查方案,明確規定調查目的、調查方法、統計範圍、分類目錄、指標解釋、計算方法、編報單位、完成期限、受表機關等,以利填報。
(6)要事先經過調查和必要的試點,防止脫離實際,並在實踐中不斷改進。
四、統計報表的制發許可權及審批程式:
(1)全國性的社會經濟情況基本統計報表(包括基層表和綜合表),由國家統計局制訂,並統一下達;或者由國家統計局與有關業務部門聯合制訂下達。重要的統計報表,應報請國務院批准下達。發往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報表,尤應嚴格控制。凡國家統計局已經統一下達或與有關業務部門聯合下達的報表和指標,各級業務部門都不得重複制發;因特殊需要必須補充某些報表或指標時,須經同級政府統計部門核准。
(2)國務院各業務部門制訂的專業統計報表,是對國家統計局制訂的社會經濟情況基本統計報表的必要補充,必須由各該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統一審查、統一管理,堅決改變一個部門內各職能機構自行制發統計報表的現象。發到本部門直屬和本系統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下達,並送國家統計局備案;發到非本系統所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由主辦部門負責人簽署,送國家統計局核批。
(3)省、市、自治區統計局制訂的地區性的統計報表,應報國家統計局備案。重要的統計報表,應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下達。
(4)省、市、自治區各業務部門制訂的專業統計報表,必須由各該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統一審查、統一管理。發到本部門直屬和本系統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下達,並送省、市、自治區統計局備案;發到非本系統所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由主辦部門負責人簽署,送省、市、自治區統計局核批。
(5)專、市、縣統計部門與業務部門制訂和審批統計報表的程式,由省、市、自治區統計局根據各該地區的具體情況擬訂,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下達,並送國家統計局備案。
(6)國務院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領導機關設立的中心工作辦公室、各種臨時辦公室,一般不要直接發統計報表,工作上必需的統計資料,可向有關部門蒐集整理。如果確實需要制發少數統計報表,應按上述規定報經同級政府統計部門進行審批。
(7)人民團體、科研機關制發統計報表的審批程式,亦按上述規定辦理。
五、各級業務部門制發的專業統計報表,其報表內容、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完成期限等,不得與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制發的有關統計報表相矛盾,並應避免重複。
國家統計局制訂的或者與有關業務部門聯合制訂的全國性的社會經濟情況基本統計報表所規定的統計概念、範圍、方法、分類、表式、編號等,各地政府統計部門和各業務部門不得擅自修改變動,以利於全國統一實施。如確需作某些增減變動時,應經國家統計局核准。
六、經批准或備案的統計報表,必須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制表機關、批准機關或者備案機關以及批准文號,以便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審批報表,必須認真負責,嚴格掌握。對送批和報請備案的統計報表,如有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至第六條的,各級政府統計部門有權通知制表機關修改或者廢止。
八、凡經批准下達的統計報表,有關單位都應認真按照各項規定填報。如有意見,可向制表機關反映,但在未修改變動前,仍應按原規定執行。
凡未按本規定審批和備案,未在報表右上角標明制表機關、批准機關或者備案機關以及批准文號的統計報表,填報單位可拒絕填報,並予揭發檢舉。
各級領導機關和政府統計部門,對於違反本規定濫發報表的單位,必須認真檢查,嚴肅處理,並制止未經批准的報表的繼續執行。
凡濫發統計報表給基層造成損失的,各級政府統計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追究責任。
九、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和業務部門應定期檢查和清理統計報表,凡是已經過時的和不適用的統計報表、指標等,都應該及時廢止或者修訂。每年檢查和清理完畢,應將清理結果報告上一級政府統計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
十、國務院各業務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統計局應根據本規定的原則,擬訂實施細則,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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