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管理工作規範

《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管理工作規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印發的規範。

2019年9月4日 ,《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管理工作規範》印發。

印發通知,規範正文,

印發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廳(委),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局:
為規範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示範區典型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2017年,我部印發了《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管理工作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規範》)。《試行規範》發布以來,對規範全國海洋牧場建設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為適應海洋牧場示範區管理的新要求,我部在全面總結評估《試行規範》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對《試行規範》進行了修訂,形成《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管理工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9年9月4日

規範正文

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管理工作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示範區典型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示範區按照功能分為養護型、增殖型和休閒型三類。
第三條農業農村部主管示範區工作,負責示範區創建和考核監管的組織管理等工作。沿海各省(區、市)及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示範區創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示範區創建申報和日常監管工作。
第四條農業農村部成立海洋牧場建設專家諮詢委員會,為國家海洋牧場建設和管理提供決策諮詢及技術支持,並定期組織開展海洋牧場相關技術培訓,提高示範區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農業農村部在有關項目和資金安排上對示範區建設予以支持。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在功能區劃、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海洋牧場,建立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長效投入機制。
第六條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統籌示範區創建與海水養殖、休閒漁業、捕撈漁民轉產轉業、漁船改造及涉漁“三無”船舶治理、保護區建設和增殖放流等漁業相關工作,提高示範區的綜合效益,充分發揮其典型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
第二章申報創建
第七條農業農村部定期組織示範區創建,程式為創建單位申請,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初審和推薦,農業農村部組織評審並公布。
第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創建示範區。
(一)選址科學合理。所在海域原則上應是重要漁業水域,對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養護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區域特色和較強代表性;有明確的建設規劃和發展目標;符合國家和地方海域管理、漁業發展規劃和海洋牧場建設規劃,以及生態保護紅線和其他管控要求,與水利、海上開採、航道、港區、錨地、通航密集區、傾廢區、海底管線及其他海洋工程設施和國防用海等不相衝突。
(二)自然條件適宜。所在海域具備相應的地質水文、生物資源以及周邊環境等條件。海底地形坡度平緩或平坦,礁區或擬投礁區域歷史最低潮水深一般為6—100米(河口等特殊海域經專家論證後水深可低於6米),海底地質穩定,海底表面承載力滿足人工魚礁投放要求。具有水生生物集聚、棲息、生長和繁育的環境。海水水質符合二類以上海水水質標準(無機氮、磷酸鹽除外),海底沉積物符合一類海洋沉積物質量標準。
(三)功能定位明確。示範區應以修復和最佳化海洋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為主要目標,通過示範區建設,能夠改善區域漁業資源衰退和海底荒漠化問題,使海域漁業生態環境與生產處於良好的平衡狀態;能夠吸納或促進漁民就業,使漁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相互促進。配套的捕撈生產、休閒漁業等相關產業,不影響海洋牧場主體功能。
(四)工作基礎較好。黃渤海區示範區海域面積原則上不低於3平方公里,東海和南海區示範區海域面積原則上不低於1平方公里或已投放礁體總投影面積不低於3公頃,海域使用權屬明確;黃渤海區已建成的人工魚礁規模原則上不少於3萬空方,東海和南海區已建成的人工魚礁規模原則上不少於1.5萬空方,礁體位置明確,並繪有礁型和礁體平面布局示意圖。具有專業科研院所(校)作為長期技術依託單位。常態化開展增殖放流,采捕作業方式科學合理,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比較顯著。示範區應吸納一定數量轉產轉業漁民參與海洋牧場管護,周邊捕撈漁民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五)管理規範有序。示範區建設主體清晰,有明確的管理維護單位,有專門規章制度,並建有完善檔案。示範區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具備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有礁體檢查、水質監測和示範區功效評估等動態監控技術管理體系,保證海洋牧場功能正常發揮;能夠通過生態環境監測、漁獲物統計調查、攝影攝像、漁船作業記錄調查和問卷調查等方式,評價分析海洋牧場建設對漁業生產、地區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九條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對照申報條件組織申報。優先考慮養護型海洋牧場,兼顧增殖型和休閒型海洋牧場。
第十條申請設立示範區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主要包括海洋牧場的區域範圍、建設內容、功能定位、管理基礎、監測評估情況、申報理由等(見附屬檔案1)。
(二)綜合考察報告。主要包括本海域本底生物資源、生態環境、漁業發展和社會經濟狀況以及綜合評價分析等。
(三)示範區建設規劃。包括責任機構、建設目標、分年度實施計畫、建設內容、投資及資金籌措、效益評估、受益群體分析、保障措施等。
(四)符合海域使用功能區劃的有關材料及海域使用證明材料。
(五)大比例尺(1︰2000或1︰5000)地理位置圖、功能區分布圖(含明確的四至範圍)、海洋牧場基本情況影像資料(包括水下礁體分布情況)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對符合條件的,填寫《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創建推薦表》(見附屬檔案2),並將申報材料報送農業農村部。
第十二條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組織海洋牧場建設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對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示範區進行評審。評審專家不少於5人,2/3以上專家同意的視為評審通過。評審通過的,由農業農村部統一命名並公布。
第十三條示範區評審應嚴格對照申報條件,綜合考慮海洋牧場的功能定位、現有工作基礎、建設規劃以及預期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十四條示範區按照下列方式命名:所在區域名稱+創建主體+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
第十五條示範區由農業農村部對外公布後,申報單位應在30個工作日內在海洋牧場所在海域附近陸地顯著位置,按照農業農村部的統一標識樣式對其進行標識,內容包括示範區名稱、面積、四至範圍、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農業農村部建立“年度評價、目標考核、動態管理、能進能退”的考核管理機制。組織開展年度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構建動態監管信息系統,對示範區的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測。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示範區管理維護體制機制,制定具體的管理目標和管理要求,通過契約約定和委託授權等方式,明確管理維護單位職責和權益,切實加強示範區管護,確保示範區發揮生態效益和公益性功能。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示範區建設和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對示範區建設、資源恢復和環境修復等生態效果情況開展監測或調查評估。
第十九條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採用書面評價與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對示範區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年度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差4個檔次。年度評價辦法和標準由農業農村部另行制定。示範區管理維護單位每年12月底前上報年度總結報告,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根據報告情況決定是否組織現場考評,考評專家應從海洋牧場建設專家諮詢委員會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條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範區考評結果報送農業農村部,由農業農村部對示範區的年度評價結果予以通報。評價結果為差的示範區,農業農村部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後未達到要求的,撤銷其示範區稱號。
第二十一條農業農村部每5年組織開展一次示範區的複查。複查內容包括示範區工作開展、綜合效益以及典型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發揮等情況。複查採取檢查工作組實地核查的方法進行。工作組要求5人以上,由當地漁業主管部門和專家組成,專家從海洋牧場建設專家諮詢委員會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二條對複查不合格的示範區將撤銷其稱號,複查結果較好的將在政策支持和項目安排方面予以傾斜。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示範區內從事圍填海工程、水下爆破、采砂等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活動,占用示範區從事港口建設、航道疏浚、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工程建設的,應事先徵求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意見,並提出相應的替代和補償措施。
第二十四條存在下列情況的,示範區管理維護單位可以申請進行調整: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海洋牧場滅失或部分損毀,且無修復價值的。
(二)因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制度以及其他管控要求調整,示範區用海性質不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的。
(三)示範區創建主體發生改變,原創建主體不適宜承擔示範區管理維護職能的。
(四)示範區後續運行維護存在困難的。
(五)涉及國家外交、安全等其他特殊需要的。
第二十五條示範區需要調整的,參照申報創建程式執行。
第二十六條示範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經年度評價程式,由農業農村部直接撤銷示範區稱號:
(一)因示範區建設管理不當,引發重大生產安全、水域污染或生態災害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示範區嚴重偏離示範主題,已基本喪失示範功能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被撤銷示範區稱號的創建主體,由農業農村部予以通報,原則上不再受理其海洋牧場項目的申報。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範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申報書格式
2.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創建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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