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暫行規定

2012年11月28日,中國氣象局以氣發〔2012〕93號印發《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暫行規定》。該《規定》分總則、選址、遷移、新建、撤銷、附則6章35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氣象測報業務檢查員管理辦法》(中氣測發〔2001〕14號)中的《地面氣象觀測站站址變動規定》,《關於地面氣象觀測站站址變動有關問題的函》(氣測函〔2009〕27號),《關於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站址遷移有關事宜的通知》(氣測函〔2011〕89號)、《關於做好站址變動對比觀測資料分析工作的通知》(氣測函〔2012〕27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暫行規定
  • 時間:2012年11月28日
  • 附則:6章35條
  • 內容:總則、選址、遷移
  • 氣發:〔2012〕93號
中國氣象局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選 址,第三章 遷 移,第四章 新 建,第五章 撤 銷,第六章 附 則,

中國氣象局通知

中國氣象局關於印發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各內設機構:
為落實《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規範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的遷移、新建和撤銷管理工作,現將《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2年11月28日
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遷建撤管理工作,確保觀測資料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國氣象局有關業務技術和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是指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遷建撤是指遷移、新建和撤銷。
遷移是指將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的觀測場遷移至新的地點。
新建是指建設新的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
撤銷是指撤銷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
第四條 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和國家基本氣象站的,由省級氣象局報中國氣象局審批;遷移國家一般氣象站的,由省級氣象局審批,有關材料報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備案。
新建和撤銷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的,由省級氣象局報中國氣象局審批。
第五條 批覆遷移或新建後,應在2年內(不包括批覆當年)完成建設、通過業務驗收,並正式啟用。未按期啟用的,應重新報批。

第二章 選 址

第六條 擬選站址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能夠代表該站所在區域的天氣氣候特徵;
(二)符合全國氣象觀測站網布局;
(三)氣象探測環境符合《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法規、標準和中國氣象局的有關技術和管理規定;
(四)當地人民政府承諾長期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編制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並納入當地城鄉規劃;
(五)占地面積滿足觀測場地、探測設施、業務用房和附屬用房的布局要求,並預留必要的業務發展空間;
(六)具有國家法定的土地使用權證或有當地人民政府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承諾;
(七)具備必要的供電、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礎條件;
(八)應滿足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選址工作分為初選、遴選、評估、確定四個階段。
(一)站址初選由市(地)級氣象局負責。經與當地人民政府協商,提出2-3個初選站址,上報省級氣象局。
(二)站址遴選由省級氣象局負責。由天氣、氣候、觀測、資料套用等專家以及管理人員組成選址小組,對初選站址進行實地勘察、核實相關資料,初步遴選出擬選站址。
(三)站址評估由省級氣象局組織。由天氣、氣候、觀測、資料套用等專家以及業務、計財等管理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對擬選站址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評估。
(四)省級氣象局根據遴選結果和評估意見,落實當地人民政府對擬選站址的建設用地、規劃、經費和編制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方面的相關承諾,確定擬選站址,編制《站址勘察報告書》(具體要求詳見附屬檔案1,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和《站址遷移分析報告》(具體要求詳見附屬檔案2,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
第八條 擬選站址內部建築物布局應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
禁止在建有氣象觀測場的院落內建設與業務無關的建築物。

第三章 遷 移

第九條 遷移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者城市(鎮)總體規劃變化,確實無法避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且無法採取補救措施的;
(二)氣象探測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含無線電頻率干擾等電磁環境變化),失去治理和恢復可能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因素,現址已不具備設站條件,無法正常開展業務工作的;
(四)因氣象事業發展需要遷移的。
第十條 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站址遷移後,舊址一般應長期保留自動氣象觀測。
第十一條 站址遷移包括提出申請、選址申報、審查批覆、建設落實和驗收啟用五個階段。
第十二條 因第九條第一項原因需遷移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建設單位向省級氣象局提出申請;因第九條第二項原因需遷移的,由市(地)級氣象局向省級氣象局申請;因第九條第三項原因需遷移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級氣象局向省級氣象局申請;因第九條第四項原因需遷移的,由中國氣象局或者省級氣象局按照職責許可權決定。
第十三條 省級氣象局按照要求組織選址並準備申報材料,新址觀測場經度、緯度和拔海高度應由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量。
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的,由省級氣象局向中國氣象局申報(具體要求詳見附屬檔案3,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
第十四條 中國氣象局、省級氣象局收到站址遷移請示後,按審批許可權,組織實地核查、資料審查,予以批覆。
(一)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的,由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委託國家級業務單位進行遷站材料技術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派員實地核查,編寫核查報告;中國氣象局根據申報材料、審查意見和核查報告,做出決定,予以批覆。
(二)遷移國家一般氣象站的,由省級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委託省級業務單位進行遷站材料技術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派員實地核查,編寫核查報告;省級氣象局根據申報材料、審查意見和核查報告,做出決定,予以批覆。
對擬遷移的,省級氣象局應在批覆前將主要信息報送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具體要求詳見附屬檔案4,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根據報送信息,結合國家級氣象觀測站網布局要求,給予必要的指導。
批覆同意的,省級氣象局應在批覆檔案下發後15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檔案和有關材料報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備案(具體要求詳見附屬檔案4,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
(三)對於情況比較特殊的站址遷移,審批機構應組織天氣、氣候、觀測、資料套用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批覆同意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觀測場建設,觀測設備設施的安裝,業務用房、附屬用房等主體建築物建設,供水、供電、交通、通信等配套工程及其他附屬基礎設施建設,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編制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六條 新址驗收合格方可申請正式啟用,新址啟用並完成對比觀測後,方可改變舊址用途。
(一)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建成後,由中國氣象局組織業務驗收;國家一般氣象站建成後,由省級氣象局組織業務驗收。業務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任務是否完成,建設內容和建築物布局與申報材料是否一致,觀測場和值班室的面積、布局等是否符合相關業務規定,觀測設備設施是否符合要求並能正常運行,供水、供電、交通、通信等配套工程及其他附屬基礎設施是否能滿足業務需求,是否完成土地使用權證辦理,是否完成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編制並已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等。
(二)新址通過業務驗收後,由省級氣象局向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申請新址正式啟用(具體要求詳見附屬檔案5,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在每年11月底之前受理下一年度新址正式啟用申請。
舊址的觀測記錄必須持續到12月31日,新址啟用時間為1月1日。
(三)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舊址無法正常開展業務工作的,在組織開展臨時觀測的同時,應迅速按照要求組織選址並準備申報材料,儘快報批,加快建設,及時啟用新址。
第十七條 遷移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須在新址和舊址之間進行至少1年的對比觀測。其中,國家基準氣候站必要時進行2年對比觀測。對比觀測必須在新址和舊址觀測場內進行。對比觀測的設備為自動氣象站,對比觀測要素為氣壓、空氣溫度、空氣濕度、風向風速、降水、地溫。對比觀測一般在批覆遷移後進行,自1月1日開始。
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舊址無法正常開展業務工作的,可不進行對比觀測。
在新址啟用和對比觀測完成之前,必須嚴格保護舊址的氣象探測環境。
第十八條 站址遷移對比觀測資料的管理包括分析報送、審查歸檔兩個階段。
(一)分析報送由省級氣象局負責。應在完成對比觀測的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新舊站址對比觀測資料的審查和分析,補充至該站的《站址遷移分析報告》中,形成完整的《站址遷移分析報告》,並將經過審查的《站址遷移分析報告》和新舊站址對比觀測資料報送國家氣象信息中心(具體要求詳見附屬檔案6,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同時在省級氣象局歸檔。
(二)審查歸檔由國家氣象信息中心負責。省級氣象局要根據國家氣象信息中心的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國家氣象信息中心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將資料分析報送和審查歸檔等情況報送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視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章 新 建

第十九條 新建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現代氣象業務與服務要求,滿足氣象事業發展需要;
(二)符合全國氣象觀測站網布局規劃。
第二十條 新建包括提出申請、選址申報、審查批覆、建設落實和驗收啟用五個階段。
第二十一條 符合新建條件的,由市(地)級氣象局向省級氣象局申請。
第二十二條 省級氣象局按照要求組織選址並準備申報材料,新址觀測場經度、緯度和拔海高度應由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量。
由省級氣象局向中國氣象局申報(具體要求詳見附屬檔案7,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
第二十三條 中國氣象局收到新建申報後,組織資料審查、實地核查,做出決定,予以批覆。
第二十四條 建設落實和驗收啟用要求分別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撤 銷

第二十五條 撤銷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經失去氣象業務和服務價值的;
(二)因自然災害等因素,現址已不具備設站條件,且無另選新址重建意義的。
第二十六條 撤銷包括提出申請、論證申報、審查批覆三個階段。
第二十七條 符合撤銷條件的,由市(地)級氣象局向省級氣象局申請。
第二十八條 省級氣象局組織天氣、氣候、觀測、資料套用等專家以及業務、計財、人事等管理人員進行論證,給出明確的論證意見,並向中國氣象局申報(具體要求詳見附屬檔案8,略,詳情請登錄氣象局網站)。
第二十九條 中國氣象局收到撤銷申報後,組織審查,做出決定,予以批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在批覆同意站址遷移或新建前,一般不得在新址建設辦公樓、業務樓。
第三十一條 凡申報程式、申報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的,上級氣象部門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凡違反本規定,隱瞞不報、申報不實或越權審批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中國氣象局氣象觀測站網整體調整需遷移、新建或撤銷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國氣象局主管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中國氣象局《關於下發〈氣象測報業務檢查員管理辦法〉等檔案的通知》(中氣測發〔2001〕14號)中的《地面氣象觀測站站址變動規定》,中國氣象局監測網路司《關於地面氣象觀測站站址變動有關問題的函》(氣測函〔2009〕27號),中國氣象局綜合觀測司《關於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站址遷移有關事宜的通知》(氣測函〔2011〕89號)、《關於做好站址變動對比觀測資料分析工作的通知》(氣測函〔2012〕27號)同時廢止。
其他檔案和規定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