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區域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2015年7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地區〔2015〕1521號印發《國家級區域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立項管理、規劃編制、審批實施、評估修訂、附則6章25條,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區域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發改地區〔2015〕1521號
  • 印發時間:2015年7月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7月4日
發布信息,辦法正文,

發布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國家級區域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地區〔2015〕15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為推進國家級區域規劃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加強國家級區域規劃編制實施管理,經報請國務院同意,現將《國家級區域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級區域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7月4日

辦法正文

國家級區域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推進國家級區域規劃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加強國家級區域規劃編制實施管理,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國家級區域規劃是指以特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國家總體規劃、重大國家戰略在特定區域的細化落實,是國家指導特定區域發展、制定相關政策以及編制區域內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規劃區域】 國家級區域規劃的規劃區域包括: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行政區的特定區域;
(二)國家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等國家層面規劃確定的重點地區;
(三)承擔國家重大改革發展戰略任務的特定區域。
第四條【規劃期限】 國家級區域規劃的規劃期,根據規劃區域特點和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原則上不少於五年。
第五條【管理主體】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國家級區域規劃的組織協調。
第二章 立項管理
第六條【基本要求】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國家級區域規劃的編制時序和規模,從嚴控制國家級區域規劃的編制數量,嚴格履行立項程式。
第七條【審批計畫】 國家級區域規劃應當列入年度審批計畫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於每年年初向國務院報告上年度國家級區域規劃審批計畫執行情況,同時提出本年度擬上報國務院審批的國家級區域規劃審批計畫,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並通報有關部門。
根據形勢變化需要編制未列入年度審批計畫的國家級區域規劃,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單獨請示國務院,補充列入年度審批計畫。
第八條【計畫管理】 列入年度審批計畫的國家級區域規劃應當在計畫年度完成編制並按程式報批,如不能按時編制並上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書面報告原因,特殊情況結轉到下一年度。
第三章 規劃編制
第九條【編制主體】 國家級區域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區域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十條【規劃研究】 編制國家級區域規劃應當認真做好數據收集、實地調研、信息分析、專題研究等基礎性工作,深入論證規劃涉及的發展目標、功能定位、區域布局、資源環境承載力、重大項目、政策措施、特定事項等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文本框架】 國家級區域規劃文本框架主要包括:
(一)前言。包括編制依據、規劃目的、規劃範圍、規劃期限等。
(二)規劃背景。包括規劃區域發展現狀、主要問題、面臨的機遇挑戰等。
(三)總體要求。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等。
(四)定位布局。包括區域發展功能定位、區域布局、功能分區等。
(五)重點任務。包括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產業發展、創新驅動發展與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城鄉建設與城鄉協調發展、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社會事業發展、國際國內區域開放合作、體制機制改革等。
(六)保障措施。包括相關政策、推進機制、落實責任、監督實施等。
國家級區域規劃編制單位可根據發展需要和規劃區域的實際情況,相應調整規劃文本內容。
第十二條【公眾參與】 國家級區域規劃編制單位可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提高規劃編制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外,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公布規劃草案或者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專家論證】 國家級區域規劃編制應當認真聽取專家意見,充分發揮專家諮詢作用。規劃草案形成後,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規劃經專家論證後,應當由專家出具論證報告。
第十四條【影響評價】 國家級區域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並在規劃中予以闡述,或納入規劃編制說明一併上報。
第十五條【規劃銜接】 國家級區域規劃編制中,應當加強與國家總體規劃、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重大國家戰略的銜接,符合全國國土規劃綱要、全國中期財政規劃等國家層面規劃的總體要求和基本方向,特別要與有關約束性指標相銜接。加強與國家級專項規劃的銜接,充分考慮土地利用、城鄉、環境保護等空間規劃要求,在目標、任務、政策措施等方面相互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應在規定時限內反饋銜接意見。未經銜接,不得報請批准和發布實施。
第十六條【報告結果】 規劃編制單位在提交規劃草案時,應當報送規劃編制說明和論證報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規劃編制說明應當闡明規劃編制過程、徵求意見和規劃銜接、專家論證意見以及未採納的重要意見及理由等。
第四章 審批實施
第十七條【審批印發】 國家級區域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報請國務院批准後印發實施。
第十八條【規劃公開】 國家級區域規劃印發實施後,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依法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組織實施】 國家級區域規劃經批准後,規劃實施主體應當及時對規劃的主要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提出貫徹實施規劃的具體方案或意見,明確責任分工,保障規劃順利實施,並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國家級區域規劃實施主體應當定期向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報送規劃實施情況報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核實匯總國家級區域規劃整體實施情況,並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國家級區域規劃實施的指導和支持,研究制定貫徹實施規劃的具體政策措施,及時指導地方解決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跟蹤審計規劃落實情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國家級區域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將工作情況向國務院報告。
第五章 評估修訂
第二十一條【規劃評估】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視國家級區域規劃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國家級區域規劃後評估,具體可採用自評估、第三方評估、自評估與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等方式。評估中,吸收相關部門、行業等專家參加。
第二十二條【評估結果】 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規劃總體要求、定位布局、重點任務、保障措施等的落實情況,規劃實施的效果、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推進實施的建議等。後評估完成後應形成規劃評估報告,以適當形式反饋規劃實施主體及相關部門。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定期匯總規劃後評估報告,報國務院備案。規劃評估報告是推動規劃實施、調整修訂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規劃修訂】 國家級區域規劃實施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經評估確需進行調整修訂的,應履行原規劃編制審批程式。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解釋】 本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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