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稅收問題的批覆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596號 【發布日期】1997-11-10 【生效日期】1997-11-10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596號
【發布日期】1997-11-10
【生效日期】1997-1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稅收問題的批覆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二免三減”優惠政策問題的請示》(贛國稅發〔1997〕429號)收悉。關於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開採、冶煉、加工、銷售的銅產品,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條中的稀有金屬和貴重金屬的範圍,以及是否可以享受稅法所規定的生產性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問題,經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意見,確認銅不屬於稀有金屬和貴重金屬的範圍。因此,我局意見:從事銅開採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作為生產性企業並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待遇。請你局按上述原則處理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稅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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