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如何認定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如何認定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批覆》是稅務總局於1998年11月發布的一個檔案。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8]676號
【發布日期】1998-11-12
【生效日期】1998-1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如何認定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批覆
(國稅函〔1998〕676號1998年11月12日)
根據《關於如何確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請示》反映,在實際工作中,一些獨立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或組織,實際上具有了獨立經濟核算的基礎,但沒有開設銀行結算帳戶,而使用上級部門或其他單位的帳戶,或者不使用銀行結算帳戶;有原始憑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設定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而未設定帳簿、不編制會計報表;能夠獨立計算盈虧,卻不獨立計算盈虧。對這些企業或組織,如何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問題,現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研究,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經濟核算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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