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一種通知檔案。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字〔2008〕16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8〕168號)。現將有關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規定如下:
一、下列納稅人應於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消費稅稅種管理事項。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購汽油和乙醇調和乙醇汽油的。
二、納稅人應按調整後的成品油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附報資料(見附屬檔案),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既生產銷售汽油又生產銷售乙醇汽油的,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生產銷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產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銷售數量徵收消費稅。
四、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於連續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稅款抵扣憑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第四條第(一)款執行。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抵扣憑證。抵扣稅款的計算方法,依照國稅發〔2006〕49號檔案第四條第(二)款執行。
五、納稅人應依照國稅發〔2006〕49號檔案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建立抵扣稅款台帳。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稅款抵扣台帳核算的管理。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產企業庫存的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已稅原料(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稅款所屬期內按照生產原料一次性領用處理。一次性計算的稅款扣除金額大於當期應納稅額部分,可結轉到下期扣除。
七、2009年1月1日後,生產企業在記錄前款一次性領用原料稅款抵扣台帳時,可按照先進先出法記錄原料領用數量(領用數量不再作為計算扣稅金額)。待一次性領用原料數量用完後,再將發生的原料領用數量作為當期計算稅款抵扣的領用原料數量。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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