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於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局關於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是國稅國家稅務局發布的檔案,檔案號為發[1990]17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局關於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局 
  • 發文字號:國稅發[1990]173號 
國稅發[1990]173號
根據各地反映和要求,關於對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稅的若干政策和征管問題,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現具體規定如下:
一、關於應稅憑證的確定
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託運雙方業務關係的運輸單據均屬於契約性質的憑證。鑒於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範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了便於征管,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
二、關於納稅人的確定
在貨運業務中,凡直接辦理承、託運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
代辦承、託運業務的單位負有代理納稅的義務;代辦方與委託方之間辦理的運費清算單據,不繳納印花稅。
三、關於國內聯運憑證的計稅和繳納
對國內各種形式的貨物聯運,凡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四、關於國際貨運憑證的征免稅劃分
1.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不論在我國境內、境外起運或中轉分程運輸,我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均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託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
2.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託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3.國際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在國外辦理的,應在憑證轉回我國境內時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五、關於特殊貨運憑證的免稅
1.軍事物資運輸。凡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2.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檔案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3.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六、關於代扣匯總繳納
1.運費結算付方應繳納的印花稅,應由運費結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實行代扣匯總繳納。
2.運費結算憑證由交通運輸管理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填開或審核的,當地稅務機關應委託憑證填開或審核單位,對運費結算雙方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代扣匯總繳納。
3.在運費結算憑證費別欄目中應增列一項“印花稅”,將應繳納的印花稅款填入“印花稅”項目中。
為了方便代扣匯總繳納,每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納稅額不足0.10元的免稅,超過0.10元的按實計繳,計算到分。
4.代扣印花稅時,當地稅務機關或代扣單位應在運費結算憑證上,加蓋“印花稅代扣專用章”(式樣略)。專用章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統一刻制。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可依據本文規定並參照(89)國稅地字第094號《關於鐵路貨運憑證匯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合通知》,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
本規定自1990年1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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