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於2007年5月16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工作規程》共分總則、專利申請受理的相關法規、受理專利申請的程式、受理工作中錯誤的更正程式、特殊申請檔案的處理、專利受理月報統計、專利申請號的使用與管理、附則8個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
  • 實施日期:2007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 主要任務:受理並審核專利申請檔案等
  • 時間: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基本信息,總則,專利申請受理的相關法規,受理專利申請的程式,受理工作中錯誤的更正程式,特殊申請檔案的處理,專利受理月報統計,專利申請號的使用與管理,附 則,

基本信息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有關地方知識產權局、各專利代辦處:
現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
為規範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以下簡稱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的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代辦處在從事專利申請受理工作中,應當遵守相關保密規定,優質、高效地完成專利申請的受理工作。

總則

(一)專利申請受理工作的主要任務
1.受理並審核專利申請檔案。
代辦處對收到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專利申請應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發出受理通知書。
對申請人提交的費用減緩請求進行審查,確定準予減緩的比例,發出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
2.完成專利申請的數據採集工作。
3.轉交專利申請檔案及傳輸專利申請數據。
按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受理處以掛號郵件的方式轉交專利申請檔案、傳輸專利申請數據。郵寄申請檔案和傳輸數據應確保不發生丟失或泄密。
4.完成與專利申請受理有關的管理、統計工作。
5.完成專利局委託的與專利申請受理有關的工作。
(二)專利申請受理範圍
1.可以受理的專利申請檔案
(1)內地申請人面交或寄交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檔案;
(2)港、澳、台地區的個人委託內地專利代理機構面交或寄交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檔案。
2.不能受理的專利申請檔案
(1)PCT申請檔案;
(2)外國申請人及港、澳、台地區法人提交的專利申請檔案;
(3)分案申請檔案;
(4)有要求優先權聲明的專利申請檔案;
(5)專利申請被受理後提交的其他檔案。

專利申請受理的相關法規

(一)專利申請檔案的受理條件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專利申請檔案應當滿足下列條件,方可受理: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具有請求書、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還應當具有說明書附圖;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具有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
使用中文;
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請求書中應當具有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申請人地址;
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明確或者可以確定。
(二)確定專利申請日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及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及審查指南的規定,應當按照下述要求確定專利申請日:
向專利局代辦處視窗直接遞交的專利申請,以遞交日為申請日;通過郵局郵寄到代辦處的專利申請,以信封上的郵戳日為申請日;郵戳日不清晰無法辨認的,以代辦處收到日為申請日,並將信封存檔。
通過速遞公司遞交到代辦處的專利申請,以遞交日為申請日。
郵寄或者遞交到專利局非受理部門或者個人的專利申請,其郵寄日或者遞交日不具有確定申請日的法律效力。如果被轉送到專利局受理處或者代辦處,以受理處或者代辦處實際收到日為申請日。
(三)審批費用減緩請求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繳納專利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向專利局提出費用減緩請求。
1.專利費用可以減緩的種類
(1)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2)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3)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4)複審費
(5)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的年費)
2.專利費用減緩的手續
提出專利申請時以及在審批程式中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以要求減緩應當繳納但繳費期限尚未屆滿的費用。
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應當提交證明檔案。費用減緩請求書必須有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字或者簽章。上述“必要時”是指一般情況下,國內個人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不要求其提供證明,但外國申請人、港、澳、台地區的申請人以及國內社會知名人士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則要求其提供經濟困難的證明。費用減緩請求符合規定的,應予批准並發出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申請人按照批准的比例繳納費用。
費用減緩的審批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執行。
(四)代辦處受理數據採集規則
採集專利申請數據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採集質量將對受理工作產生重要影響。制定本規則的目的在於統一工作標準,規範數據採集格式,提高數據採集質量。本規則涉及數據準備、數據採集、數據校對三項工作,其詳細內容另行公布。

受理專利申請的程式

(一)受理面交的專利申請
1.確定申請類型。依據申請人提交的專利請求書,確定專利申請類型。
2.受理審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審查申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檔案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符合受理條件的,則申請檔案進入受理程式。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其申請檔案所存在的缺陷和不受理的依據。申請人不能當時消除檔案缺陷的,專利申請檔案不予受理,將檔案退還申請人,不出具受理通知書且不在申請檔案上做任何標記;應申請人的要求可以出具不受理通知書,此時的申請檔案不再退回申請人,檔案應當按照不受理程式進行處理。
3.確定收到日。在請求書左上方加蓋代辦處的收文章,註明檔案收到日。
4.確定申請日。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確定申請日。此時遞交日即為申請日,應當在請求書上加蓋申請日期章。
5.確定申請號。根據專利申請的類別,按順序給出申請號。兩份請求書上分別使用號碼型貼條和條碼型貼條。
6.審批費用減緩請求。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以及審查指南的規定,對費用減緩請求進行審查,並在專利請求書相應的欄目內蓋章,註明審查結果。審查內容為:
(1)費用減緩請求書的形式審查。審查所註明的發明名稱、申請人是否與專利請求書一致,簽章欄是否有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發明名稱不一致或費用減緩請求書未簽字、未蓋章的,費用減緩請求不予批准。
(2)費用減緩理由及證明的審查。申請人陳述的減緩理由應當符合費用減緩辦法的規定。未提交證明、未陳述減緩理由或所提交的證明、陳述的減緩理由不符合費用減緩條件的,費用減緩請求不予批准。
7.核實檔案。根據請求書第2頁的檔案清單欄核實申請檔案和其他檔案的份數、頁數。發現不相符情形的,如申請人漏填、錯填項目,或者檔案清單中所列檔案實際未提交等,應當交給申請人確認,並由申請人處理。核實無誤的,在專利局審核欄內蓋“核實”章。
8.核實發明名稱。請求書首頁的發明名稱應當與請求書第2頁、說明書中的名稱一致,發現不一致時,應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未修改的應當在專利局審核欄內註明該情況。
9.整理檔案。
申請檔案分為一式兩份。其中只提交一份的檔案集中放在一套檔案內,如:費用減緩請求書、專利代理委託書等,稱為主文檔檔案,也稱第一套檔案,第一套檔案應當選取最清晰的一份檔案。另一套檔案稱為第二套檔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彩色圖片或照片應當存入主文檔檔案。
檔案排序。兩套檔案都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排序。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檔案:專利請求書、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其他檔案。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檔案:請求書、圖片或照片、簡要說明、其他檔案。
其他檔案排列順序:費用減緩請求書、費用減緩請求證明、非職務發明證明、提前公開聲明、實質審查請求書、實質審查參考資料、專利代理委託書等。
10.採集受理數據。受理人員按照受理數據採集規則的規定進行數據準備,錄入人員按照受理數據採集規則的規定,採集請求書中所有數據,並進行螢幕校對。螢幕校對無誤後進入數據校對程式。
11.校對數據。校對人員依據請求書對採集的內容逐項校對,錯誤的數據應當及時修改。校對無誤後,準備列印通知書。
12.發出受理通知書。列印受理通知書、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或繳納申請費通知書各一式兩份、數據校對單一份。一套通知書(含受理通知書、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或繳納申請費通知書各一頁)交申請人,另一套通知書及校對單放入主文檔檔案。各通知書上的審查員姓名不得使用代碼。
13.包裝檔案。將剩餘的申請號貼條和主文檔檔案放在一起,同一申請號的兩套申請檔案裝在一個檔案袋內,等待登記後寄交專利局受理處。
(二)受理寄交的專利申請
1.確定申請類型。依據申請人提交的專利請求書,確定專利申請類型。
2.受理審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審查專利申請檔案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符合受理條件的,則申請檔案進入受理程式。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按照不受理程式進行處理。
3.確定收到日。請求書上加蓋代辦處的收文章,註明收到日。
4.確定申請日。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確定申請日,加蓋申請日期章並登記掛號號碼。郵戳日不清晰,無法辨認的,以代辦處收到日為申請日,在請求書右上角記載“郵戳不請”並將信封歸入申請文檔。專利代辦處實際收到檔案日超過寄交郵戳日15日的,應將信封歸入申請文檔。
5.確定申請號。根據專利申請類別,按順序給出申請號,兩份請求書上分別使用號碼型貼條和條碼型貼條。
6.審批費用減緩請求。參照三、(一)6執行。
7.核實檔案。根據請求書第2頁的檔案清單欄核實申請檔案和其他檔案的份數、頁數。發現不相符情形的,如申請人漏填、錯填項目,應予以更正,更正時要使用修改符號以保留原始記錄,檔案清單中所列檔案實際未提交的,應在相應位置蓋“缺此項”章。核實無誤後在專利局審批欄蓋“核實”章。
8.核實發明名稱。請求書首頁的發明名稱應當與請求書第2頁、說明書中的名稱一致,二者不同時應在請求書專利局審批欄內註明“請求書與……的發明名稱不一致”。
9.整理檔案。參照三、(一)9執行。
10.採集受理數據。參照三、(一)10執行。
11.校對數據。參照三、(一)11執行。
12.發出受理通知書。列印受理通知書、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或繳納申請費通知書一式兩份,數據校對單一份。一套通知書使用掛號信寄交申請人,另一套通知書及校對單放入主文檔檔案。各通知書上的審查員姓名不得使用代碼。寄出的通知書應當由代辦處進行發文登記,以備申請人查詢。
13.包裝檔案。參照三、(一)13執行並收存信封。申請人寄交的信封應當按照時間順序整理收存,以備日後查詢。保存期為一年。
(三)專利申請不受理程式
代辦處按照受理條件進行審查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專利申請檔案應當作不受理處理。
應當記錄收文信息,並在檔案首頁加蓋收文日章。然後將不受理的理由註明在原始信封的封面上,將全部原始申請檔案連同信封一同寄交至專利局受理處。同時做好寄交發文記錄,以備查詢。
(四)申請檔案的寄交與數據的傳輸
1.列印清單。將應寄交的專利申請檔案放在一起(不可與其他檔案混裝),列印“寄交檔案清單”一式二份,代辦處存一份,另一份隨申請檔案寄送專利局受理處。檔案清單中的數量應與實際寄交檔案相符。
2.每日寄交專利申請檔案。向專利局受理處寄交專利申請檔案應當每個工作日一批,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方式)。第一天受理的專利申請檔案應在第二天寄出。每批專利申請檔案應與傳輸的專利申請數據數量一致,排列順序一致,以便校核。
3.受理的專利申請原則上應在當天完成數據採集、校對工作。經過整理,校對完畢的專利申請數據應於第二天向專利局受理處傳輸。傳輸數據的時間應為每個工作日的8∶30-16∶30。

受理工作中錯誤的更正程式

因代辦處工作失誤造成受理工作出現錯誤的,必須及時予以更正。
(一)數據已傳輸,紙件尚未寄出時,若代辦處發現檔案處理有錯誤,應立即向專利局受理處報告申請號及錯誤內容,同時修改紙件,更正本地資料庫,由專利局受理處更正已經傳輸的數據。
(二)數據已傳輸、紙件已寄出後,若代辦處發現檔案處理有錯誤,應立即向專利局受理處報告申請號及錯誤內容,由專利局受理處進行修改更正。
(三)專利局受理處已經接收檔案,數據也已經裝入資料庫後,發現代辦處的申請檔案處理有錯誤,應按下述方法處理:
1.專利申請著錄項目或檔案清單出現錯誤的,由專利局受理處更改,做出修改更正通知書並通知申請人。
2.申請日確定錯誤的,應由代辦處提供申請人寄交檔案的郵局憑證,經專利局受理處核准後,由受理處重新確定專利申請日,修改檔案及數據並作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後送達申請人。
3.申請類別確定錯誤的,專利局受理處應及時通知相關代辦處。代辦處接到專利局受理處通知後,應提交請求更正錯誤報告,由經辦人寫明出現錯誤的原因,代辦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後備案。出錯檔案由受理處重新受理。
4.費用減緩審批錯誤的,由專利局受理處核實原檔案後,做出修改更正通知書並通知申請人。

特殊申請檔案的處理

代辦處對於接收的要求優先權聲明的申請以及分案申請,原則上應當退還申請人。對於無法退還的申請檔案,代辦處應當確定申請日、蓋好收文章,然後連同原始信封一起轉交專利局受理處。

專利受理月報統計

代辦處應當於每月第一個工作周內向專利局受理處報送專利受理工作統計月報表,統計周期以專利局年度工作日曆的工作周次為準。

專利申請號的使用與管理

(一)專利申請號的用途
專利申請號僅可用於代辦處受理的專利申請檔案,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二)專利申請號的領取與返回
代辦處應當按照專利局受理處的要求領取申請號。每年1月6日前,將前一年度的剩餘申請號及作廢申請號一同寄回專利局受理處,同時應當附具該年度內申請號的領取及使用情況記錄。
(三)專利申請號的使用
1.專利申請號應當按年度使用。
2.專利申請號應當按流水順序由小到大連續使用,因故作廢的申請號應有記載並將廢號條收齊保存,年底退回專利局受理處。
3.每年1月1日,接收面交專利申請檔案時,開始使用新年度的專利申請號,停止使用前一年度申請號。1月5日前,代辦處收到的前一年度寄交的專利申請,可以繼續使用前一年度申請號。1月5日後,代辦處收到的前一年度寄交的專利申請,由代辦處確定收到日、申請日,將申請檔案與信封一起轉寄專利局受理處。

附 則

本規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調整時,本規程將進行相應調整。
本規程自2007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辦處管理規定〉的通知》(辦發〔2005〕7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