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汽油價格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6]16號檔案精神,結合近期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情況,決定適當降低汽油價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汽油價格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時間: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 相關檔案:發改電[2007]5號
發改電[200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6]16號檔案精神,結合近期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情況,決定適當降低汽油價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供軍隊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油(標準品,下同)出廠價格每噸由5200元調整為4980元,每噸下調220元。其他非標準品出廠價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供漁業、林業和農墾三個專項部門的汽油價格按下調後的供軍隊用油出廠價格執行,暫不上浮。供鐵道、交通、民航等部門專項用汽油價格在供軍隊用油出廠價基礎上,在上下8%的浮動幅度內,由供需雙方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參照同期市場零售價浮動水平協商確定。
二、汽油零售基準價按照出廠價格調整幅度等額下調。下調後的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基準價格水平見附表。
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及社會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上下8%的浮動幅度內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供系統外社會成品油零售企業的汽油批發價仍實行差率管理。在執行配送制的地區,批零差率不得小於4.5%;未執行配送制的地區,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此基礎上考慮運雜費因素合理確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液化氣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用汽油出廠價格保持0.83-0.92:1的比價關係相應下調。
五、下調後的價格自2007年1月14日零時起執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將調整後的汽油出廠價、批發價和零售價,抄送有關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各地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下調後的汽油零售基準價和規定的浮動幅度,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制定的汽油具體零售價。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努力增加成品油生產,做好生產和調運的銜接,確保市場供應。同時,要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並及時向各地政府和價格主管部門報告成品油市場供應情況和價格執行情況。
八、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對不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行為要嚴肅查處,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的穩定。
九、各省(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在1月16日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我委價格司。
附表: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基準價格表
附表
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基準價格表
單位:元/噸
90號高標準清潔汽油
一、實行一省一價的地區
北京市
5650
天津市
5440
河北省
5440
山西省
5505
遼寧省
5440
吉林省
5440
黑龍江省
5440
上海市
5455
山東省
5450
湖北省
5465
河南省
5460
海南省
5575
廣東省
5515
廣西自治區
5575
寧夏自治區
5445
甘肅省
5425
新疆自治區
5235
二、暫不實行一省一價的地區
呼和浩特市
5455
南京市
5425
杭州市
5455
合肥市
5460
福州市
5490
南昌市
5460
長沙市
5455
成都市
5645
重慶市
5630
貴陽市
5605
昆明市
5635
西安市
5425
西寧市
5395
註:表中北京市汽油為質量符合車用汽油北京市地方標準(DB11/238-2004)的油品。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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