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3]624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3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3年3月26日
  • 發布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
  • 文號:發改價格[2013]624號
簡介,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主要內容,做好相關配套工作,完善後的價格機制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2008年12月,國家出台了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方案。4年多來,根據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確定的原則和方向,國家對成品油價格進行了10降15升共25次調整,基本理順了成品油價格關係。總體看,現行機制運行順暢,效果顯著,保證了成品油市場正常供應,促進了成品油市場有序競爭,增強了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了民眾節油意識,避免了成品油市場價格大起大落,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現行機制在運行過程中也暴露出調價周期過長,難以靈敏地反映國際市場油價變化,容易產生投機套利行為等問題。為此,決定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主要內容


  (一)縮短調價周期。將成品油計價和調價周期由現行22個工作日縮短至10個工作日,並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
為節約社會成本,當汽、柴油調價幅度低於每噸50元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
(二)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油種。根據進口原油結構及國際市場原油貿易變化,相應調整了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油種。
(三)完善價格調控程式。當國內價格總水平出現顯著上漲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國際市場油價短時內出現劇烈波動等特殊情形需對成品油價格進行調控時,依法採取臨時調控措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暫停、延遲調價,或縮小調價幅度。當特殊情形消除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批准,價格機制正常運行。
按照上述相關完善意見,對《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作相應修改,具體見附屬檔案

做好相關配套工作


  (一)完善補貼和價格聯動機制。成品油價格調整周期縮短後,相應完善對種糧農民、漁業(含遠洋漁業)、林業、城市公交、農村道路客運(含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等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的補貼機制,並完善保障城鄉部分困難群體基本生活的相關政策措施。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油運價格聯動機制,在運價調整前繼續給予計程車臨時補貼,妥善處理對計程車和公路客運行業的影響。同時,要嚴格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1] 63號)有關規定,採取多種措施,切實維護交通運輸行業和社會穩定。
(二)確保成品油供應和市場秩序穩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繼續發揮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制,組織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保持合理庫存,加強綜合協調和應急調度,保障成品油市場穩定供應。各地要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管,嚴厲打擊油品走私和偷漏稅行為,加強成品油質量和價格監督檢查,從嚴查處無證照經營、超範圍經營、經營假冒偽劣油品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正常秩序。
(三)加強宣傳解釋工作。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爭取民眾的理解和支持,為改革的順利實施創造有利的輿論環境。
(四)加強監測和評估。要密切監測新機制運行情況,及時進行總結和評估,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同意後作適當調整,確保其平穩運行。

完善後的價格機制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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