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東北電網電價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東北電網電價的通知》是一則檔案,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東北電網電價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內容:調整東北電網電價
  • 時間: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檔案背景,檔案內容,

檔案背景

發改價格[2009]2920號
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東北電監局,東北電網公司:
為疏導電價矛盾,完善電價結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經商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決定適當調整電價水平。

檔案內容

一、調整發電企業上網電價
(一)為合理反映燃煤電廠投資、煤價、煤耗等情況變化,遼寧省統調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下調0.38分錢,現行上網電價高於標桿電價的統調機組,按上述標準同步下調。
(二)黑龍江、吉林、內蒙古東部地區燃煤機組脫硫加價標準由每千瓦時1.5分錢調整為1.3分錢,燃煤機組脫硫標桿電價保持不變。
(三)黑龍江燃煤機組向遼寧送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0.5分錢。內蒙古東部地區通遼發電總廠、元寶山電廠1號、2號機組向遼寧、吉林送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1分錢。內蒙古東部地區新增跨省交易電量輸電價格按每千瓦時2分錢執行。
(四)尼爾基水電站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3分錢。松江河發電廠新投產機組上網電量結算電價暫按東北各省(區)燃煤機組脫硫標桿電價執行。
二、理順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與銷售電價關係。2008年8月全國火力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提高影響電網企業增加的購電成本,通過調整銷售電價予以疏導。
三、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有關規定,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提高到每千瓦時0.4分錢。
四、將各省(區)銷售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2分錢,暫用於解決電網企業“一戶一表”改造投資還本付息等問題。
五、為逐步完善跨省跨區電網輸電價格機制,此次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東部地區提高的銷售電價中每千瓦時含東北電網公司輸電價格0.1分錢。
六、適當提高電網銷售電價。各省(區)銷售電價平均提價標準每千瓦時分別為:遼寧省2.8分錢、吉林省2.8分錢、黑龍江省2.5分錢、內蒙古東部地區2.6分錢。各類用戶調價後具體電價標準見附屬檔案一至附屬檔案四。
七、進一步最佳化銷售電價結構。吉林省、黑龍江省和內蒙古東部地區商業、非居民照明與非普工業用電價格合併為“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價類別。“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等需求側電價管理制度。
八、同意內蒙古東部地區實行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同價。黑龍江省實行城鄉農業生產用電同價,兩年內實現其他類別用電同價。
九、以上電價調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執行。其中,電力用戶11月20日後的用電量,可按對應抄表周期內日平均用電量乘以應執行調整後電價的天數確定。
十、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措施及時得到貫徹落實。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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