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簡化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簡化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的通知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單位是國家發展改革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簡化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的通知
  • 文號:工信部聯通〔2009〕618號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時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工信部聯通〔2009〕61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推進電信資費改革,完善電信資費結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簡化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動電話在本地撥打長途電話時,將現行同時收取的本地通話費和長途通話費兩項收費,合併為“長途通話費”一項資費。除IP電話外,行動電話在本地撥打國內長途電話、國際及台港澳長途電話,只收取合併後的國內、國際及台港澳長途通話費。
合併後的長途通話費的管理方式,繼續按《關於調整部分電信業務資費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聯清〔2005〕408號)的規定執行。
二、行動電話在國內漫遊狀態下撥打國際及台港澳電話時,只收取國際及台港澳長途通話費,不再同時加收國內漫遊主叫通話費。
行動電話在國內漫遊狀態下撥打國內長途電話時,繼續按《關於降低行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的通知》(信部聯清〔2008〕75號)的規定執行。
三、各電信企業要按以下原則對所有資費方案進行認真梳理。
沒有對長途通話費優惠的資費方案,行動電話用戶在本地撥打長途電話、在國內漫遊狀態下撥打國際及台港澳電話時,應直接取消本地通話費或漫遊通話費,長途通話費按照電信企業向主管部門備案的、以每6秒鐘為計費單位的資費標準進行計收。
已經對長途通話費優惠的資費方案,各電信企業應認真分析,在遵守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定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合併後的長途通話費不得高於上限標準,也不得高於合併前相應的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的總體水平;已低於上限標準的,不得藉機提高。
各電信企業需要變更資費方案的,應按照電信資費審批備案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做好系統調整等相關準備工作,確保上述措施自2010年1月1日零時起執行。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電信企業落實情況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上述措施落實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內容解讀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1日聯合發布《關於簡化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的通知》。《通知》明確,自2010年1月1日起,手機撥打長途電話將取消本地通話費和漫遊費。
《通知》明確,屆時行動電話在本地撥打長途電話時,將現行同時收取的本地通話費和長途通話費兩項收費,合併為“長途通話費”一項資費。除IP電話外,行動電話在本地撥打國內長途電話、國際及台港澳長途電話,只收取國內、國際及台港澳長途通話費。合併後的長途通話費仍實行資費上限管理。
《通知》同時明確,行動電話在國內漫遊狀態下撥打國際及台港澳電話,不再加收國內漫遊主叫通話費,只收取國際或台港澳電話通話費;撥打國內長途電話時,繼續按《關於降低行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的通知》規定執行,即不超過每分鐘0.6元。
《通知》要求,各電信企業要對所有資費方案進行認真梳理:沒有對長途通話費優惠的資費方案,直接取消本地通話費或漫遊通話費,長途通話費按照以每6秒鐘為計費單位的資費標準進行計收;已經對長途通話費優惠的資費方案,各電信企業應認真分析,在遵守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定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合併後的國內長途通話費不得高於每6秒鐘0.07元的上限標準,已低於上限標準的不得藉機提高。需要變更資費方案的,按照電信資費審批備案有關規定執行。
工信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的發布旨在簡化行動電話撥打長途電話資費結構,實行單一計費方式,推動資費水平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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