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原油加工企業商業原油庫存運行管理的指導意見

2015年1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運行〔2015〕147號印發《關於加強原油加工企業商業原油庫存運行管理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商業原油庫存的重要意義、建立最低商業原油庫存制度、切實加強商業原油庫存運行監督管理、積極支持企業提高商業原油庫存、建立健全監管制度5部分1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原油加工企業商業原油庫存運行管理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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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2015年1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加強原油加工企業商業原油庫存運行管理的指導意見》。

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原油加工企業商業原油庫存運行管理的指導意見
發改運行〔2015〕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能源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石油存儲體系,確保國內石油市場穩定供應,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原油加工企業商業原油庫存運行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商業原油庫存的重要意義
(一)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石油是重要戰略資源,其安全穩定供應對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和經濟社會正常運行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國石油消費量逐年增加,對外依存度不斷提高,但現有儲備與其他主要石油消費國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原油加工企業保持一定規模的商業原油庫存,能夠有效增加國內資源存儲總量,提高安全供應水平。
(二)確保石油市場平穩運行。一定規模的原油庫存是原油加工企業平穩運行的重要物質基礎。國內早期建設的原油加工企業,特別是內陸企業,主要以國產原油為原料,原油儲存能力及實際庫存較低。近些年,由於國內油田減產、原料調整等原因,部分企業開始使用進口原油,對原油穩定供應的要求越來越高,迫切需要提高儲存能力和庫存量,以確保生產運行平穩,保障國內市場供應。
二、建立最低商業原油庫存制度
(三)明確功能定位。商業原油庫存是原油加工企業擁有物權,為滿足連續生產需要及依據有關規定儲存的原油,旨在滿足企業生產經營周轉需要的同時,增加國內石油儲存總量,以應對各種原因導致的短期原料短缺,減緩國際市場波動對國內供應的衝擊。在滿足最低庫存標準的前提下,商業原油庫存由企業自主調配使用和輪換。國內石油供應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出現緊張狀況時,國家可依法統一調度商業原油庫存。
(四)合理設定最低庫存標準。所有以原油為原料生產各類石油產品的原油加工企業,均應儲存不低於15天設計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國際原油價格超過130美元/桶時,可適當降低庫存量,但不得低於10天設計日均加工量。已投產企業應在1年內達到最低庫存標準,有關設計規範頒布前建設、儲存條件有限的企業,最遲應在3年內達到最低庫存標準。新建企業應在建成投產後1年內達到最低庫存標準。國家鼓勵企業提高商業原油庫存。
(五)科學確定計量範圍。商業原油庫存計量以實物庫存為準,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原油加工企業為計量主體。原油加工企業擁有物權、可支配的原油均可計入商業原油庫存,包括儲罐存油、運輸管道存油及境內在途運輸油等。企業擁有物權、委託其他企業代為儲存的原油也可計入。享受財政支持的儲備以及尚未報關入境的船運、管輸原油不得計入。從事原油加工的一體化集團企業,可對其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原油庫存進行內部平衡。
三、切實加強商業原油庫存運行監督管理
(六)健全報告制度。商業原油庫存實行月報告制度。中央和地方原油加工企業應於每月10日前,分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送上月原油採購、加工情況以及月底實際庫存量。因自然災害、安全事故以及長期停產等原因,實際庫存低於最低庫存標準達20日以上時,應當如實上報並在相關事由消除後30日內將庫存提高至規定標準以上。國際、國內原油市場供需出現異常時,應及時報告。
(七)強化運行監管。各地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要求,建立健全商業原油庫存統計與監測系統,利用線上監測等技術手段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督促企業落實商業原油最低庫存要求。必要時可採取檢查統計台帳、現場檢尺等方式,查驗原油加工企業商業原油庫存量,企業應給予配合。發現企業未執行商業原油庫存標準的,要督促其限期糾正。
(八)加強庫存數據管理。原油加工企業的商業原油庫存數據屬商業秘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石油石化行業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等規定做好數據保密工作,未經授權不得擴大知悉範圍或對外公布。有關部門可在必要時依據有關規定發布商業原油庫存數據信息,引導市場供需。未經授權,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發布或用於商業目的。
(九)建立企業信用記錄。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原油加工企業信用記錄,將企業履行商業原油庫存義務情況納入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平台,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四、積極支持企業提高商業原油庫存
(十)簡化項目審批。對高於國家設計標準配建原油儲存設施的新建企業,或擴建原油儲存設施的已投產企業,各地及有關部門要簡化審批手續,最佳化規劃選址、用地、環評等環節的審批程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審批。
(十一)支持企業融資。企業高於國家設計標準建設原油儲存設施的,各地可通過適當方式支持企業融資。為提高原油儲存能力發行企業債券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持。
(十二)給予資源配置傾斜。原油加工企業提高商業原油庫存所需原油資源,有關部門應在進行年度總量平衡時給予支持。對於加工進口原油的企業,可在核定進口額度時予以適當考慮。
(十三)據實核算成本。為提高商業原油庫存增加的投入,原油加工企業可依據有關規定計入生產經營成本。
五、建立健全監管制度
(十四)明確職責分工。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國原油加工企業商業原油庫存管理工作,制定並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商業原油庫存統計與監測系統,對中央企業商業原油庫存情況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工作。地方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有關部門的總體要求,對本地區的原油加工企業商業原油庫存情況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十五)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於不按要求配建原油儲存設施,或拒絕執行最低庫存標準、拒絕配合有關部門查驗以及虛報實際庫存數量的企業,有關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以配額方式獲得原油的,調減或暫停其原油使用。對於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及故意泄露相關信息的國家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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