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森林城市評價指標

國家森林城市評價指標是國家林業局2007年3月15日公布的對城市城鄉一體森林生態系統建設考核的系列化考核指標,並由國家林業局解釋和修訂。

創建“國家森林城市”是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體現以人為本,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創造良好人居環境,弘揚城市綠色文明,提升城市品位,促進人與自然和諧,構建和諧城市的重要載體。

城市生態系統以森林植被為主體,城市生態建設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各項建設指標達到國家森林城市評價指標標準的城市,將由國家林業主管部門將批准授予“國家森林城市”稱號,並”進行動態考核,在授予稱號年後組織專家進行複查,如有不達標情況,將會取消其“國家森林城市”稱號。

簡介,指標如下,組織領導,管理制度,森林建設,考核檢查,解釋和修訂,

簡介

國家林業局2007年3月15日公布國家森林城市評價指標。
創建“國家森林城市”是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體現以人為本,全面推進我國城市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發展道路的重要途徑,是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創造良好人居環境,弘揚城市綠色文明,提升城市品位,促進人與自然和諧,構建和諧城市的重要載體。
國家森林城市,是指城市生態系統以森林植被為主體,城市生態建設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各項建設指標達到以下指標並經國家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授牌的城市。

指標如下

組織領導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林業、綠化的方針、政策、法規;
(二)政府高度重視、大力開展城市森林建設,創建工作指導思想明確,組織機構健全,政策措施有力;
(三)在城市森林建設中,創造出富有特色的建設模式和成功經驗,對全國有示範、推動作用;
(四)把城市森林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其建設資金有保障並納入政府公共財政預算。

管理制度

(一)認真編制城市森林建設總體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予以實施。城市森林建設按照規劃嚴格實施,能按期完成年度建設任務,並有相應的檢查考核制度;
(二)相關法規和管理制度配套齊全,執法嚴格有效,無嚴重非法侵占林地、破壞森林和樹木事件,近三年沒有發生破壞綠化成果案件;
(三)城市森林建設有長期穩固的科技支撐;
(四)城市森林建設工作有明確的管理機構;
(五)城市森林資源管理檔案完整、規範,圖件齊備。

森林建設

(一)綜合指標
1.編制實施的城市森林建設總體規劃科學合理,有具體的階段發展目標和配套的建設工程。
2.城市森林建設理念切合實際,自然與人文相結合,歷史文化與城市現代化建設相交融,城市森林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景觀優美;
3.以鄉土樹種為主,通過喬、灌、藤、草等植物合理配置,營造各種類型的森林和以樹木為主體的綠地,形成以近自然森林為主的城市森林生態系統;
4.按照城市衛生、安全、防災、環保等要求建設防護綠地,城市周邊、城市組團之間、城市功能分區和過渡區建有綠化隔離林帶,樹種選擇、配置合理,緩解城市熱島、渾濁效應等效果顯著;
5.江、河、湖等城市水系網路的連通度高,城市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護完好,功能完善,水源涵養作用得到有效發揮,水質近5年來不斷改善;
6.提倡綠化建設節水、節能,注重節約建設與管護成本。
(二)覆蓋率
1.城市森林覆蓋率南方城市達到35%以上,北方城市達到25%以上;
2.城市建成區(包括下轄區市縣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35%以上,綠地率達到33%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9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區人均公共綠地達到5平方米以上;
3.城市郊區森林覆蓋率因立地條件而異,山區應達到60%以上,丘陵區應達到40%以上,平原區應達到20%以上(南方平原應達到15%以上);
4.積極開展建築物、屋頂、牆面、立交橋等立體綠化。
(三)森林生態網路
1.連線重點生態區的骨幹河流、道路的綠化帶達到一定寬度,建有貫通性的城市森林生態廊道;
2.江、河、湖、海等水體沿岸注重自然生態保護,水岸綠化率達80%以上。在不影響行洪安全的前提下,採用近自然的水岸綠化模式,形成城市特有的風光帶;
3.公路、鐵路等道路綠化注重與周邊自然、人文景觀的結合與協調,綠化率達80%以上,形成綠色通道網路;
4.城市郊區農田林網建設按照國家要求達標。
(四)森林健康
1.重視生物多樣性保護。自然保護區及重要的森林、濕地生態系統得到合理保育;
2.城市森林建設樹種豐富,森林植物以鄉土樹種為主,植物生長和群落髮育正常,鄉土樹種數量占城市綠化樹種使用數量的80%以上;
3.城市森林的自然度應不低於0.5;
4.注重綠地土壤環境改善與保護,城市綠地和各類露土地表覆蓋措施到位,綠地地表不露土;
5.科學栽植、管護樹木。對大樹移植嚴格管理,做到全株移植。
(五)公共休閒
1.建成區內建有多處以各類公園、公共綠地為主的休閒綠地,多數市民出門平均500米有休閒綠地;
2.城市郊區建有森林公園等各類生態旅遊休閒場所,基本滿足本市居民日常休閒遊憩需求。
(六)生態文化
1.生態科普宣傳設施完善,建有2處以上森林或濕地等生態科普知識教育基地或場所;
2.認真組織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全民義務植樹盡責率達80%以上;
3.廣泛開展城市綠地認建、認養、認管等多種形式的社會參與綠化活動,並建有各類紀念林基地。
4.每年舉辦各類生態科普活動3次以上;
5.國家森林城市創建市民知曉率達90%以上,市民對創建國家森林城市的支持率達80%以上;
6.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嚴格規範,措施到位。
(七)鄉村綠化
1.採取生態經濟型、生態景觀型、生態園林型等多種模式開展鄉村綠化,近5年來鄉村綠化面積逐年增加;
2.郊區觀光、採摘、休閒等多種形式的鄉村旅遊和林木種苗、花卉等特色生態產業健康發展。

考核檢查

(一)森林城市建設是對這個城市市域範圍進行的城鄉一體森林生態系統建設,城市所轄的區市縣均作為森林城市建設的考核範圍(年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的城市可限市區和郊區);
(二)授予國家森林城市稱號以後,對城市所轄的區市縣不再另外授予國家森林城市稱號;
(三) 國家林業局對“國家森林城市”進行動態考核,在授予“國家森林城市”稱號3年後組織專家進行複查,複查不合格將提出警告,5年後複查仍不合格,取消其“國家森林城市”稱號。

解釋和修訂

本指標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並適時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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