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辦法

國家旅遊局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促進依法行政,增強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國家旅遊局貫徹落實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旅遊局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10年7月1日
  • 主要目的:推行政務公開
  • 主辦單位:國家旅遊局
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機構與職能,第三章 公開方式與時限,第四章 公開範圍與內容,第五章 公開途徑,第六章 公開流程,第七章 監督檢查,第八章 附 則,

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旅遊局貫徹落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司(室),旅遊協會,各直屬單位:
本辦法經2010年第5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國家旅遊局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國家旅遊局各司室,旅遊協會,各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局內各單位)依法行政,增強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局內各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等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局內各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等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紙質、磁介質等各種載體形式的信息記錄。
第四條 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誰製作誰公開”的總體要求,只要不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各類行政管理和服務事項,都要採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時向社會或者在單位內部公開。

第二章 機構與職能

第五條 國家旅遊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局領導任組長、副組長,局內各單位和監察部駐局監察局(以下簡稱駐局監察局)負責人參加,負責國家旅遊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其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局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章制度、工作規則,研究制定公開方案,確定公開的具體範圍、形式、程式等事宜;
(二)組織協調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三)組織維護和更新各項政府公開信息;
(四)組織編制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年度報告;
(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具體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開展政府信息公開日常事務工作。
第六條 局內各單位應當確定1名司級領導和1名處級幹部具體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協調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相關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初審、報送與更新。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局內各單位所提供的各項政府公開信息,按照《保密法》及相關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公布信息的申請。每年12月中旬,上報政府信息公開本年度工作總結;次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信息中心負責各項政府公開信息的發布,並向中國政府網報送相關的政府信息,同時在國家旅遊局入口網站上予以公布。
中國旅遊報社負責及時發布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信息。
中國旅遊出版社適時協助有關部門整理出版相關信息。
規劃財務司負責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要求,制定向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收取有關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具體措施和辦法,並收取相關費用。
人事司、駐局監察局按照《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違反《條例》的情形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章 公開方式與時限

第七條 主動公開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均應及時主動向社會或者在我局內部公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者拒絕公開。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局內各單位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依申請公開
凡屬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項,可採取依申請公開的方式予以公開,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按程式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於可以公開的信息,採取適當形式向申請人公開;對於不能公開或者暫時不宜公開的事項,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對於申請事項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範疇或無法按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應主動與申請人溝通,儘量取得申請人的理解。在答覆申請時,要依法有據、嚴謹規範、慎重穩妥。
對於可以公開的信息,能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當場不能答覆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延期答覆的應當給予說明,延期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四章 公開範圍與內容

第九條 下列事項屬於面向社會公開的信息,由局內各單位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黨和國家關於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部門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技術標準;
(三)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檔案;
(四)旅遊綜合統計信息;
(五)旅遊業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及旅遊專項資金的審查、批准、使用情況;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七)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八)旅遊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辦理情況;
(九)旅遊行政處罰的事項、依據及結果等情況;
(十)機構設定、職責範圍、內設機構分工、管理職能及調整變動情況;
(十一)國家旅遊局駐國(境)外旅遊辦事機構的設定、工作職責及聯繫方式等情況;
(十二)主要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公務員招考錄用等情況;
(十三)旅遊重大建設、科研項目的申報程式、審批和實施情況;
(十四)國際旅遊交流與合作、旅遊宣傳推廣、旅遊交易會和重大節會活動等情況;
(十五)與港澳台旅遊交流與合作的相關情況,對港澳台旅遊宣傳推廣、旅遊交易會和重大節會活動等情況;
(十六)旅遊扶貧、教育、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七)旅遊突發重大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八)旅遊安全、質量、衛生、環保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九)旅遊行業先進評選表彰情況;
(二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信息;
(二十一)其他需公開的事項。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制相關信息公開目錄。
第十條 下列事項屬於內部公開信息,由相關單位主動在我局機關內部公開(各直屬單位產生的類似信息在本單位內部公開)。
(一)年度工作目標及執行情況;
(二)機關或者單位財務收支情況;
(三)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及規定辦法;
(四)人事管理制度,機關司處以下幹部交流、選拔任用和公務員考核情況;
(五)機關各類先進、模範評選條件、過程和結果;
(六)職工福利分配情況;
(七)其他需公開的事項。
相關單位組織編制相關信息目錄。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有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屬於工作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影響機關公務活動的正常開展和內部管理的有序進行,影響機關順利履行國家賦予的權力和職責的;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
(六)公開後可能會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旅遊局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事項。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五章 公開途徑

第十二條 面向社會公開信息應當及時在國家旅遊局入口網站、中國旅遊報上公開,也可通過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公開。
第十三條 內部公開信息應當通過國家旅遊局檔案、會議、內部網站、公示欄等途徑公開。

第六章 公開流程

第十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處理程式與公文辦理同步進行。
第十五條 主動公開流程
(一)各主辦單位在政府信息稿形成或變更初期,應當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實施辦法》、《旅遊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等,對其是否涉密進行審核,在發文稿紙提出密級和屬性,並填寫“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單”,按照公文處理程式將信息稿送局辦公室。
局辦公室在接到局內各單位送來的信息5日內,對其是否符合保密規定進行審核。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和不能確定是否符合規定的,及時請示分管領導予以確定,以上時限可順延3日。審核完成當日,將信息稿及書面審核意見按照公文處理程式報局領導審批(審定、簽發)。
檔案通過保密審查,屬性確定為“主動公開”後,主辦單位承辦人應填寫“政府信息公開告知單”及時送服務中心文印室負責人。告知內容應包括檔案文號、名稱、辦文人姓名、辦文單位聯繫方式。
文印室在接到“政府信息公開告知單”後,應及時刻錄光碟,在3個工作日內將光碟和告知單送交信息中心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
信息中心有關負責人接到告知單和光碟後,確定信息歸類,留存告知單,在3個工作日內將信息在國家旅遊局入口網站指定位置(欄目)公開。
需要公開突發事件、緊急情況的相關信息時,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辦理,確保信息公開及時、準確。
(二)如涉及按國家規定需要報批的公文信息時,應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後方可決定是否公開;對擬公開、但涉及其他部門的公文信息,應當與相關部門溝通、確認後再提出公開意見,確保與相關部門發布的政府信息一致。
(三)各單位核稿人、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及局辦公室、局領導在對公文內容進行審核的同時,都負有對所辦公文信息的密級、公開範圍進行把關的責任。
(四)有關旅遊業大政方針、發展戰略、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除正式發布後予以公開外,在制定過程中也應當採取一定公開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依申請公開流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填寫《國家旅遊局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屬檔案)。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代為填寫。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詳細、準確,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當面申請。申請人需到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需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電子郵件申請。申請人通過電子郵件提出申請的,需從國家旅遊局入口網站下載申請表,填寫完整後採用圖片格式,以附屬檔案形式傳送到指定信箱,主題填寫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於有效申請進行登記並出具登記回執,無效申請需告知申請人重新填寫申請表。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於能當場答覆的申請,應當場給予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在規定時間內書面答覆申請人。
屬於可以公開的,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並提供具體內容;不能同時提供的,確定並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如能作區分處理,應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屬於不予公開的,應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並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
不屬於國家旅遊局公開的,應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公開機關的,應告知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出具《補正申請告知書》;申請公開的內容不屬於《條例》和本規定的,出具《非政府信息告知書》。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移送國家檔案館的,出具《政府信息已移送國家檔案館告知書》。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經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後延長,並出具《政府信息延長答覆期告知書》告知申請人。
(四)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五)依申請公開信息,可適當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收取標準按國家有關標準確定。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按有關規定可減免相關費用。
(六)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式中作為書證使用。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製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蒐集信息的義務。
(七)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所提供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
(八)在受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對於需要或者可以讓社會廣泛知曉的政府信息,應在答覆申請人的同時,通過我局網站等渠道主動公開。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局內各單位應當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本年度工作總結(具體包括主要特點及做法、存在問題與下年度工作打算等內容)、次年1月31日前將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具體包括上一年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信息情況,收費及減免情況、申請行政複議及提起行政訴訟情況,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等內容),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適時組織以保密知識、信息公開內容及程式為主要內容的專題培訓,各單位也應以適當形式組織所屬人員認真學習《條例》及本辦法,提高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以及依法行政的自覺性。
第十九條 信息中心和中國旅遊報社應健全完善信息公開的渠道和平台,並根據信息技術發展的實際,探索實踐信息公開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徑。局內各單位應及時將信息公開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針對問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督促檢查局內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落實情況,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駐局監察局受理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對局內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舉報,向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 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應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及時發現問題並予以糾正。人事司和駐局監察局應將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態度不認真、工作不落實、弄虛作假的單位或者個人,予以批評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並追究相關單位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國家旅遊局信息公開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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