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公安部關於接受在大陸投資的台灣人士的隨行子女到大陸的中國小、幼稚園就讀的有關事項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育委員會等部門關於接受在大陸投資的台灣人士的隨行子女到大陸的中國小、幼稚園就讀的有關事項的通知
  • 類別:法律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教委、教育廳(局):
最近,部分省、市反映,一些在大陸投資的台灣人士要求允許他們的隨行子女到大陸的中國小、幼稚園就讀。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在大陸投資的台灣人士如確能保證親自照料其隨行子女(不是委託在大陸的親友代管),可同意這些子女到大陸中國小、幼稚園就讀。鑒於當前兩岸情況,對這些人士的其他親屬來大陸中國小、幼稚園就讀,一般應予婉拒。
二、為便於管理,應按規定就近入學、入園。一般不準台灣人士指定學校、幼稚園就讀。就讀重點中國小要和大陸學生一樣考試錄取,不能特殊。
三、台生的學習內容應與大陸學生一樣,按國家教育委員會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台生入學後,要加強管理,其學籍管理應與大陸學生一致。
五、批准台生入學、入園的工作應本著從嚴掌握的精神執行。應允許台生能隨時隨家長返回台灣。對台生要求在大陸定居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統戰部或對台工作部門商公安廳(局)審批。
六、審批台生報考大陸的中國小和入幼稚園事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畫單列市教委、教育廳(局)商當地台辦歸口辦理。台生需持上述單位的批准件,方可到有關學校、單位辦理報考事宜。學校按有關規定確定是否錄取。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畫單列市教委、教育廳(局)的批件和學校的錄取通知,確認入學、入園台生身份,參照公安部、國務院台辦《關於簽發台灣同胞多次入境證件問題的通知》(公通字[1990]13號)審核辦理出入境手續(已按該通知核發了出入境證件的,在證件有效期內不再發證:
八、各校和幼稚園錄取台生,應與錄取大陸學生同一標準,一視同仁。不準降低標準、降低錄取分數線。要嚴防出現走後門、說人情、高收費等不良現象。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嚴格檢查所屬學校和幼稚園是否認真執行招生、錄取等有關規定。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