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5月28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以發改經貿〔2012〕1520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職責分工、出庫、糾紛處理、罰則、附則6章2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通知,辦法內容,

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糧食局關於印發《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經貿〔2012〕15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物價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為加強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確保國家政策性糧食按質、按量、及時出庫投放市場,充分發揮國家政策性糧食在國家巨觀調控中的作用,特制定《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糧食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確保按質、按量、及時出庫投放市場,有效發揮國家政策性糧食在國家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過受國家委託的糧食批發市場,以競價形式銷售的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政策性糧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實行最低收購價和國家臨時收儲政策收購的糧食、中央儲備糧、國家臨時儲備和臨時存儲進口糧。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政策性糧食承儲庫(以下簡稱承儲庫),包括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總公司)直屬企業(以下簡稱直屬庫)、受直屬庫委託承儲國家政策性糧食的非直屬企業(以下簡稱非直屬庫)。
非直屬庫按照隸屬關係分為中央企業糧庫、地方國有糧庫和非國有糧庫。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出庫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承儲庫履行出庫義務,並及時協調處理直屬庫移交的本地區非直屬庫出庫糾紛。
第六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政策制度,並協調處理重大疑難問題。
第七條 中儲糧總公司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工作,及時處理中儲糧總公司分支機構轉來的直屬庫出庫糾紛,確保國家政策性糧食按質、按量、及時出庫。
中儲糧總公司分支機構代表中儲糧總公司具體組織所轄地區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工作,及時處理糧食批發市場轉來的本轄區直屬庫出庫糾紛。
直屬庫具體承擔出庫工作,指導督促其委託的非直屬庫開展出庫工作,及時處理糧食批發市場轉來的其委託的非直屬庫出庫糾紛。
中儲糧總公司主要負責人與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與直屬庫主要負責人應當分別簽訂出庫工作責任狀,逐級落實出庫責任。責任狀具體內容由中儲糧總公司統一規定。
第八條 直屬庫委託非直屬庫承擔國家政策性糧食收儲任務,應當與其簽訂《國家政策性糧食倉儲契約》,明確出庫義務和責任。《國家政策性糧食倉儲契約》樣本的具體內容由中儲糧總公司統一規定,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糧食批發市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買方和承儲庫收取履約保證金,及時協調處理出庫糾紛,並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出庫糾紛的處理結果。
第三章 出 庫
第十條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安排國家政策性糧食銷售分地區計畫、中儲糧總公司提報政策性糧食銷售庫點,應當符合推陳儲新、合理均衡原則,避免出現國家政策性糧食存儲時間過短、規定時間內應該出庫糧食數量超過承儲庫實際出庫能力等情況。
第十一條 糧食批發市場根據買方付款進度向買方出具《出庫通知單》,並通知中儲糧分支機構安排承儲庫發貨。買方持《出庫通知單》到承儲庫組織現場驗收並監裝。直屬庫按照《出庫通知單》和買方與中儲糧分支機構簽訂的購銷契約約定,根據《關於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10〕178 號),對銷售出庫糧食進行水分、雜質等增扣量,並組織裝車、檢斤等出庫工作。
第十二條 承儲庫應當履行以下出庫義務:
(一)配合買方查驗貨物,買方自購銷契約生效之日起,可到承儲庫掛拍倉房查驗貨物,承儲庫經與糧食批發市場核實購銷契約後,應當予以配合。
(二)嚴格按照購銷契約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交貨時間出庫。除不可抗力原因並經糧食批發市場會同中儲糧總公司分支機構核實外,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阻撓出庫。
(三)公示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出庫費用標準,不得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也不得向買方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四)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按要求報告出庫進度及出庫過程中的問題。
第十三條 建立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監管員制度。非直屬庫由直屬庫指定出庫監管員,直屬庫由中儲糧總公司分支機構指定出庫監管員。出庫監管員為直屬庫或中儲糧總公司分支機構正式員工,其姓名、電話等聯繫方式應當在購銷契約上註明,並在有關糧食批發市場網站上公布。
出庫監管員代表派出單位,對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進行全程跟蹤,負責統計進度、督促出庫、協調處理糾紛等。
第四章 糾紛處理
第十四條 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糾紛,由糧食批發市場根據交易細則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在10 個工作日內先行協調處理。買方和承儲庫拒不執行交易細則,拒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導致出庫糾紛的,由糧食批發市場扣除其履約保證金,暫停或取消其交易資格,並列入糧食批發市場誠信黑名單。
協調處理後仍難以出庫的,糧食批發市場應當轉交負責該庫的出庫監管員處理,並交付下列意見和檢驗結果等資料:
(一)會同中儲糧總公司分支機構核實是否因不可抗力影響出庫的書面意見。
(二)買方提出競買糧食質量異議的,由有資質的第三方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在買賣雙方同時在場的情況下,在承儲庫掛拍倉房內按規定抽取樣品檢驗後作出的檢驗結果。
(三)對買賣雙方責任的判定意見。
第十五條 出庫監管員接到糧食批發市場轉來的出庫糾紛,應當於當日建立投訴檔案,協調糾紛雙方意見,並通知承儲庫企業集團總部(或主管部門)協助督促出庫。
出庫監管員接到未經糧食批發市場協調處理的出庫糾紛投訴的,應當告知先由糧食批發市場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 出庫監管員協調、督促出庫無效的,自建立投訴檔案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採取以下措施,並將有關處理結果報告上級單位,同時抄送相關糧食批發市場:
(一)除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對拖延或阻撓出庫、索取不合理費用等行為,根據《國家政策性糧食倉儲契約》約定採取扣除保證金、取消委託等措施處理。
(二)因糧食質量低於購銷契約約定標準導致出庫糾紛的,買方願意接收糧食的,由直屬庫先行支付質量差價;買方不願意接收糧食的,終止契約執行,並由直屬庫先行支付違約金。先行支付的質量差價和違約金,由責任方承擔。
採取前款措施後仍難以出庫的,屬於直屬庫的出庫糾紛,報中儲糧總公司處理;屬於非直屬庫的出庫糾紛,以書面形式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同時交付購銷契約複印件、出庫進度表、糧食批發市場的判定意見和派出單位處理意見等資料。
第十七條 中儲糧總公司接到出庫監管員派出單位轉來的直屬庫出庫糾紛後,應當在接到出庫糾紛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報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出庫監管員派出單位轉來的非直屬庫出庫糾紛後,應當自接到出庫糾紛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報告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認為糧食批發市場或出庫監管員派出單位不作為或處置不當的,應當首先履行查處違規案件、督促出庫的職責,再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中儲糧總公司分支機構、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出庫糾紛定期清理、督辦,並每月將有關案件處理情況分別向中儲糧總公司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承儲庫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保管不善,導致糧食質量低於購銷契約約定標準影響出庫的,承儲庫應當承擔經濟損失。承儲庫是直屬庫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中儲糧總公司對其限期整改。承儲庫是非直屬庫的,由直屬庫根據《國家政策性糧食倉儲契約》約定取消委託。中儲糧總公司分支機構負責將上述非直屬庫剩餘庫存移庫。承儲庫是具備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非直屬庫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代儲資格。
第二十一條 買方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二條 直屬庫、中央企業糧庫和地方國有糧庫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企業集團總部(或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並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出庫監管員不履行職責、協調督促不力,或推諉、拖延處理出庫糾紛案件的,由上級單位對派出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並對出庫監管員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四條 糧食批發市場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及時協調處理出庫糾紛職責的,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組織國家政策性糧食競價交易資格。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未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查處出庫糾紛中違規行為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同級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定向銷售或其他形式銷售的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關競價銷售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的規定、辦法、交易規則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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