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在2011.12.12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頒布時間:2011.12.12
  • 實施時間:2012.01.01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的要求,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和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5部規章中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刪去第二十六條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其費用由設定、張貼者承擔。”
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後,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
1.刪去第八條第(二)項和第二十條第(二)項(1)中的“凍結”。
2.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中的“暫停支付”和第(五)項。
四、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
1.將第四十三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各類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2.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查詢違法行為人的銀行賬戶或者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3.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1.將第三十六條中的“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修改為“查封、扣押財物決定書”,將“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修改為“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2.將第四十條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修改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
3.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中的“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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