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

2014年8月1日,國家郵政局2014年第12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
  • 發文機構:國家郵政局
  • 發文日期:2014-08-06
  • 施行日期:2014-08-06
  • 文號:國郵辦發[201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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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的通知
國郵辦發[2014]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國家局直屬各單位、機關各司局:
《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已經國家郵政局2014年第12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郵政局辦公室
2014年8月6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效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切實提升政府公信力,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國家郵政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是指國家郵政局在依法履行郵政管理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要求公開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三條 國家郵政局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郵政局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領導擔任組長,機關各司局、相關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成員,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工作。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公開辦公室)設在國家郵政局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管理工作。
信息公開辦公室的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檔案;
(二)建立健全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三)負責組織各司局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四)組織、協調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五)組織依申請公開信息事項的辦理工作;
(六)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七)組織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
(八)指導、督促各司局提交、更新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
(九)指導、監督下級郵政管理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郵政業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及時予以澄清。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第八條 國家郵政局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事項:
(一)國家郵政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設定、職責範圍、領導簡介、聯繫方式等組織機構情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配套法規;
(三)郵政管理工作的相關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其他檔案;
(四)郵政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
(五)郵政業統計信息;
(六)郵政業標準發布通知;
(七)國家郵政局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郵政業行政處罰事項、依據、程式和實施部門;
(九)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郵政業行政處罰案件的主體信息、案由、處罰依據及處罰結果;
(十)履行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能形成的監管報告;
(十一)國家郵政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十二)國家郵政局預決算執行情況、“三公”經費情況以及財政收支審計信息;
(十三)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四)郵政業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十五)幹部任免、公務員招錄、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況;
(十六)快遞業職業技能鑑定結果及相關規定;
(十七)國家郵政局精神文明建設及郵政業文化建設情況;
(十八)國家郵政局申訴舉報信訪依申請公開的途徑;
(十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事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家郵政局提出申請獲取本辦法第八條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十條 對不在主動公開範圍內的事項,如有申請,經信息公開辦公室審查同意,應當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影響社會穩定、不侵犯他人隱私的前提下,及時向申請人公開。對於不能公開或者暫時不宜公開的事項,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的;
(四)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五)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經徵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權利人對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徵詢,未在要求期限內向國家郵政局作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第十二條 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誰產生、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三條 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按照下列規範辦理:
(一)主辦司局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二)涉及多個司局的信息或者綜合性信息,由信息公開辦公室協調有關單位進行保密審查;
(三)主辦司局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說明信息來源及本部門的保密審查意見,報國家郵政局保密委員會確定。
已經解密的政府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及時公開。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四條 國家郵政局主動公開信息應當根據及時、有效、節約和易獲取、易認知的原則,按照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國家郵政局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或者公開發行的政府(部門)信息專刊;
(三)依託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以及基於新媒體的政府信息發布和與公眾互動交流新渠道,及時發布各類權威政府信息;
(四)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對郵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活動、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和新出台的政策規定等,通過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
(五)採取社會公示聽證和專家諮詢、論證,以及邀請民眾旁聽會議等方式,對應當公開決策的郵政監管和公共服務事項的決策過程和結果予以公開;
(六)其他便於公眾及時獲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根據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擬定公開內容;
(二)對需要公開的內容進行核實;
(三)對需要公開的內容進行保密審查;
(四)根據信息內容和職責許可權分別提請司局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或者局領導批准;
(五)採取規定和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六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應當按照主動公開的要求,根據本辦法第八條所列事項,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第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列入目錄的各類郵政監督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應當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明確辦理原則、條件、程式、決定許可權、責任單位、監督單位和聯繫、舉報方式等。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國家郵政局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條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但國家郵政局未製作或者獲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本機關公開;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公開機關的名稱;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及其獲取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可以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
(七)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間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八)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申請公開同一政府信息,國家郵政局已經作出答覆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第二十條 在機關發文稿紙中設定“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選項,由主辦司局根據實際情況選定。
第二十一條 對確定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事項,按規定期限公開。其中: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事項,應當自該事項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的事項,應當在收到申請時,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主辦司局應當向信息公開辦公室提出申請,經信息公開辦公室同意可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事項涉及第三方權益的,答覆的期限不包括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恢復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國家郵政局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國家郵政局應當及時查明情況並更正,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對涉及國家郵政局政務活動的重要輿情和公眾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國家郵政局應當積極予以回應,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講清事實真相、有關政策措施以及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印件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按照有關規定屬於經濟困難的申請人,經本人申請,信息公開辦公室同意,可以減免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五條 對辦結的事項,應當視需要徵求申請人和相關人員意見,不斷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對機關各司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並及時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七條 機關各司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司局上年度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報信息公開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應當納入局機關目標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應當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郵政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國家郵政局行政監察機構舉報、投訴。行政監察機構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公開的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機關各司局在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郵政局2008年4月1日發布的《國家郵政局政務公開工作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解讀

2014年8月1日,國家郵政局2014年第12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現將《辦法》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一、
什麼是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
《辦法》第二條規定,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是指國家郵政局在依法履行郵政管理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國家郵政局製作或者獲取的信息;二是與國家郵政局依法履行郵政管理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有關的信息;三是可以一定形式記錄和保存的信息,沒有載體的口頭訊息、社會傳聞,不屬於政府信息。
二、
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是《辦法》的核心內容,《辦法》從三個方面,規定了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的公開範圍。
(一)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辦法》第八條規定,國家郵政局向社會主動公開19項內容,主要包括:
1.國家郵政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設定、職責範圍、領導簡介、聯繫方式等組織機構情況;
2.《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配套法規;
3.郵政管理工作的相關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其他檔案;
4.郵政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
5.郵政業統計信息;
6.郵政業標準發布通知;
7.國家郵政局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郵政業行政處罰事項、依據、程式和實施部門;
9.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郵政業行政處罰案件的主體信息、案由、處罰依據及處罰結果;
10.履行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能形成的監管報告;
11.國家郵政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12.國家郵政局預決算執行情況、“三公”經費情況以及財政收支審計信息;
13.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14.郵政業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15.幹部任免、公務員招錄、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況;
16.快遞業職業技能鑑定結果及相關規定;
17.國家郵政局精神文明建設及郵政業文化建設情況;
18.國家郵政局申訴、舉報、信訪、依申請公開的途徑;
19.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事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其他事項。
(二)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1.屬於國家秘密的;
2.屬於商業秘密的;
3.屬於個人隱私的;
4.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5.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但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經徵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權利人對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徵詢,未在要求期限內向國家郵政局作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三)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除按《辦法》規定屬於主動公開以及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申請依申請公開。國家郵政局將及時向申請人公開。
三、
獲取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的途徑有哪些?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效性,《辦法》充分考慮不同社會群體平等獲取政府信息的需求,採用多種方式公開政府信息。一是及時通過國家郵政局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政府(部門)信息專刊、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及時發布政府信息;二是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並及時更新;三是通過網站、信函、當面申請等多種方式接受公眾申請;四是對涉及國家郵政局政務活動的重要輿情和公眾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講清事實真相、有關政策措施以及處理結果。
四、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國家郵政局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
政府信息公開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郵政局對確定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事項,按規定期限公開。其中: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事項,應當自該事項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申請公開的事項,應當在收到申請時,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主辦司局應當向信息公開辦公室提出申請,經信息公開辦公室同意可適當延長答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事項涉及第三方權益的,答覆的期限不包括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恢復計算。
六、
如何處理政府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係?
為了處理好公開與保密的關係,達到既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信息,又能防止出現因公開不當導致失密、泄密的目的,《辦法》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規範。
國家郵政局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誰產生、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具體規範是:主辦司局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涉及多個司局的信息或者綜合性信息,由信息公開辦公室協調有關單位進行保密審查;主辦司局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說明信息來源及本部門的保密審查意見,報國家郵政局保密委員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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