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奧林匹克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

國家奧林匹克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奧林匹克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National Olympic sports reserve talent base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奧運爭光計畫綱要》和《2008年奧運爭光行動計畫》,實施2010年後備人才工程,在全國建立一批《國家奧林匹克體育後備人才基地》(以下簡稱《基地》),進一步推動各級各類體育學校的建設與發展,促進高水平競技體育後備人才的培養,為我國競技體育持續穩定發展奠定堅實基礎,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奧林匹克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條件是《基地》認定的唯一標準。
第三條認定條件滿分為100分,分為優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分以上,含80分)、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三檔。
第四條體育運動學校、競技體育學校、單項運動學校、少年兒童學校、體育中學均可申請參加《基地》認定。
第五條受到國家、省(區、市)處分的上述學校不得參加認定工作。
第六條國家體育總局負責《基地》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報、審批程式
第七條凡達到《基地》認定條件優秀標準的學校方可作為《基地》備選學校進行申報。
第八條各省(區、市)體育局負責組織本地所屬各級各類體育學校《基地》認定的自評和複評工作,並根據《基地》認定條件確定申報《基地》備選學校。
第九條國家體育總局負責對《基地》備選學校進行複審和核評審定工作。
第十條各省(區、市)體育局須按照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制定的《基地》認定申報表和時間要求進行申報。
第三章認定時間
第十一條《基地》認定工作按奧運會周期每四年認定一次。
第十二條每屆奧運會舉辦當年的9月為學校申報和自評時間。
第十三條每屆奧運會舉辦當年的10月為各省(區、市)體育局複評時間。
第十四條每屆奧運會舉辦當年的11月為各省(區、市)體育局向國家體育總局推薦《基地》備選學校時間。
第十五條每屆奧運會舉辦當年年底為國家體育總局統一核評和公布認定結果時間。
第四章命名
第十六條凡經核評達到《基地》認定條件的學校,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命名為該奧運周期的《基地》。
第十七條《基地》認定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已被命名《基地》的學校,在新認定周期仍須向所屬省(區、市)體育局申報繼續參加認定,經認定達到《基地》認定條件的學校,繼續命名為新一輪奧運周期的《基地》。未申報參加《基地》認定或經核評未達到《基地》認定條件的學校,不再命名為新一輪奧運周期的《基地》。
第十八條凡被命名《基地》的學校,國家體育總局將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凡被命名的《基地》學校須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屬省(區、市)體育局上報本校年度工作總結。
第二十條各省(區、市)體育局須於第二年的2月底前將所屬《基地》學校年度工作總結上報國家體育總局競技體育司。
第二十一條國家體育總局每年不定期對《基地》學校的工作進行檢查。凡發現有弄虛作假,違法亂紀的學校,視情節予以處罰,嚴重者,取消《基地》命名。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國家體育總局。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凡原國家體委或國家體育總局及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的檔案與本辦法不相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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