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檔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為規範和便利銀行及個人外匯業務操作,完善個人外匯交易主體分類監管,結合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上線運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完善個人外匯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在全國上線運行,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同時停止使用。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通過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辦理個人結匯、購匯等個人外匯業務,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相關業務數據信息。
二、個人在辦理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實施“關注名單”管理。
(一)外匯局對出借本人額度協助他人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通過銀行以《個人外匯業務風險提示函》(見附屬檔案1)予以風險提示。若上述個人再次出現出借本人額度協助他人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行為,外匯局將其列入“關注名單”管理。
(二)外匯局對以借用他人額度等方式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列入“關注名單”管理,並通過銀行以《個人外匯業務“關注名單”告知書》(見附屬檔案2)予以告知。
(三)“關注名單”內個人的關注期限為列入“關注名單”的當年及之後連續2年。在關注期限內,“關注名單”內個人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銀行應當按照真實性審核原則,嚴格審核相關證明材料。
三、銀行應配合外匯局對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及相關機構的核查,並在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推送相關信息之日起的20天內,反饋個人結匯資金去向、購匯資金來源及外匯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四、外匯局、銀行應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套用服務平台訪問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具體訪問渠道為:
用戶類型網路連線方式訪問地址
外匯局、銀行應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負責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的日常維護,確保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的正常運行。
五、在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出現全國性系統故障時,外匯局、銀行應當按照《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應急預案》(見附屬檔案3)啟動應急措施,保證個人外匯業務順利、及時辦理。
六、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匯款業務項下的結售匯業務、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以下簡稱特許機構)等辦理的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外匯管理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規範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操作的通知》(匯綜發[2007]9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發布<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應急預案>的通知》(匯綜發[2008]4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2011]1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開辦電子渠道個人結售匯業務試行個人分拆結售匯“關注名單”管理的通知》(匯發[2011]4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規範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接入審核工作的通知》(匯綜發[2013]77號)同時廢止。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特許機構;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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