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震局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地震局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在1991.12.18由國家地震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地震局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地震局
  • 頒布時間:1991.12.18
  • 實施時間:1991.12.18
第四章 財務管理,第六章 申辦公司的程式和要求,第七章 附則,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都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能夠勝任本職工作的持有會計證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類公司的財務必須接受公司主辦單位和上級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並按規定報送預算、決算和財務活動定期報表。
第二十三條 全民所有制的公司,執行國營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集體所有制公司,從事工業、交通、運輸來、商業(包括飲食服務)和建築安裝業的集體所有制公司,分別執行《城鎮集體工業企業財務管理辦法》、《城鎮集體交通運輸企業財務管理試行辦法》、《城鎮集體商業企業財務管理試行辦法》和《城鎮集體施工企業財務管理試行辦法》(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0)006號、034號、032號和060號文)。
以一業為主,同時兼營其它行業的集體所有制公司,執行主行業的財務制度。
從事科技、諮詢、旅遊、教育等集體所有制公司,執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參照城鎮集體工業企業、交通運輸企業、商業企業等財務管理辦法和原則,結合各行業特點確定的財務管理辦法。
集體所有制各類公司的財務工作必須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報送財會報表管理資料。
第二十四條 各類公司都應依法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稅款和其它應當上交的財政收入。
第二十五條 各類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金等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相應的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司主管會計人員應經主辦單位財務、人事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七務 撤併公司債權債務的清理。撤併公司應由公司黨政領導研究後報公司主辦單位決定,並按國務院關於清理被撤併公司債權債務通知的精神和要求,成立清算委員會(或清算小組)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
1、清理被撤併公司的債權債務,必須依照《民法通則》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凡在實際上具備了《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並且與開辦公司的黨政機關脫鉤的一律以公司經營管理或所有的財產承擔債務清償責任。被撤併公司的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須負責清理被撤併公司的債權債務,並對公司財產進行清點、保管和處理。
2、各級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凡是向其開辦的公司收取資金或實物,用於本機關的財務開支或職工福利、獎勵、補貼等開支的,應在收取資金和實物的限度內,對公司所欠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雖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但實際上沒有自有資金,或者實有資金與註冊資金不符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開辦公司的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公司的申報單位、投資單位在註冊資金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對註冊資金提供擔保的,在擔保資金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4、註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貨幣體現。各級機關和單位已向公司投入的資金一律不得抽回。公司的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如有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應將抽逃、轉移的資金和隱匿的財產全部退回償還公司所欠債務。如有剩餘的,凡是黨政機關投資的,一律作為國有資產,由直接投資單位收回;屬於集體企業投資的,應退回原投資單位。
5、被撤銷的公司資不抵債的,按下列順序清償:(1)合理的工資、生活費;(2)依法應繳納的各項稅款;(3)國家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4)其他債務。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請求的,按照比例分配。黨政機關及其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對所屬被撤銷公司的債務,按國務院通知要求,必須承擔責任的,只能用預算外資金承擔責任。合併的公司,由合併後的單位享有原公司的債權,承擔原公司的債務。
6、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盤盈、盤虧、報廢和其它損失,涉及核銷國家基金時,需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批准。撤銷公司的國有資產並轉需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並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 收費原則和標準
1、凡國家有現行收費標準的,原則上按國家規定收費;
2、國家沒有現行規定的項目,由開發部(處)會同財務部門進行詳細成本核算,確定其收費額,以保證一定的收入效益。
3、對國外諮詢服務項目,參照有關國際收費慣例辦法。

第六章 申辦公司的程式和要求

第二十九條 發展公司的原則:
1、公司的組建和發展,必須與經濟的發展程度和規模相適應;
2、符合產業政策的需要;
3、有利於推進企業組織結構的合理化;
4、促進產品結構的調整和質量的提高。
第三十條 創辦公司的必備條件:
1、具有實用意義和商品價值的技術開發項目、產品和可推廣的科技成果,這些項目、產品和成果應有較好的市場前景;
2、必須具有與公司規模相應的資金、設備、技術、原材料、場地和科技專業人才及管理人才;
3、有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及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及持證上崗的會計人員;
4、創辦公司的單位必須是事業、企業法人單位;
5、公司必須是政企分開,自主經營,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第三十一條 設立各公司的審批許可權:
1、全民所有制公司:全國性專業公司(集團)以及大型綜合性的和對國民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全國性公司,按國務院1990年12月22日頒發的《關於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其它全民所有制公司,由國家地震局科技開發部負責審批。
2、集體所有制公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各直屬單位負責審批,報國家地震局科技開發部備案。
3、新成立的公司不得具(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個別確有特殊需要的,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4、各單位創辦全民所有制公司,須經本單位科技開發管理部門審查,單位主管領導簽字,以主管單位名義向國家地震局科技開發部報送申請成立公司的書面報告,可行性分析報告、公司章程和經理、會計簡歷。創辦聯營公司需增報聯營協定。中外合資公司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報送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契約、章程等。成立各類公司或辦理重新登記、合併、劃轉、撤銷手續,統一由國家地震局科技開發部歸口審查後,報有關部門審批,併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領(換)法人營業執照,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或合併、劃轉、註銷。
5、各單位領導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敢于堅持原則,頂住不正之風的干擾;授權審批設立公司的部門,要切實按照規定和條件嚴格審查,把好“入口關”,使成立新公司的工作做到法制化、規範化、程式化。
第三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簽具的檔案,或加蓋的單位或公司法人公章的檔案均代表單位或公司法人的有效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及單位、公司法人應對其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科技開發型公司經營範圍,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範圍,儘可能利用本單位在設備、技術人才等方面的優勢和潛力,開發與本公司經營範圍有關的技術產品和商品貿易活動,包括技術經濟諮詢、技術服務、信息服務、技術轉讓售後服務,一律不得從事與本公司經營範圍無關的商業批發、經營活動。勞動服務型公司以安排本單位城鎮待業人員就業為主要任務。
第三十四條 公司名稱必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應由地區、字號、所屬行業、組織形式等部分組成。
第三十五條 凡全民所有制資產合資開辦的契約,均屬全民所有制公司,不得以集體所有制或其它形式登記註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地處特區、開放城市和屬於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公司、可執行特區、開放城市和開發試驗區的有關條例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條款如遇有與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家地震科技開發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國家地震局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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