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

為促進中外教師交流,加強國際漢語教學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調動公派出國教師的積極性,進一步完善出國教師的管理,制訂《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該《規定》2011年6月24日由由教育部、財政部以財教〔2011〕194號印發。《規定》分總則、工資及津貼補貼、國外開支與收入、經費的管理與結算、其他、附則6章45條,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的通知》(教財〔2005〕1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
  • 外文名:Sending By State regulations living conditions of teachers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相關檔案:財教〔2011〕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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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的通知
財教〔2011〕1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各中央直屬學校,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
為適應國內外情況的發展變化,結合國家公派出國教師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國家公派出國教師待遇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
財政部 教育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外教師交流,加強國際漢語教學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調動公派出國教師(以下簡稱出國教師)的積極性,進一步完善出國教師的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履行我國政府對外文化、教育交流協定和雙邊協定,執行出國任教任務且在國外連續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並由中國政府提供資助的出國教師。
第二章 工資及津貼補貼
第三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任教期間,根據出國教師國內職稱,按以下標準計發國外工資:
單位:美元/月
級別
職別
工資標準
一級
教授、研究員
2100
二級
副教授、副研究員
1900
三級
講師、助理研究員
1700
四級
助教、實習研究員
1500
第四條 孔子學院中方院長享受崗位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於開展工作必需的對外交往和通訊等支出。
第五條 為體現對艱苦地區的傾斜,鼓勵到艱苦地區任教,在艱苦地區任教的出國教師享受艱苦地區津貼。按艱苦程度不同,艱苦地區分為五類,由低到高依次為一、二、三、四、五類。各類艱苦地區名單詳見附屬檔案。
各類艱苦地區津貼標準為:
一類地區:每人每月180美元;
二類地區:每人每月500美元;
三類地區:每人每月820美元;
四類地區:每人每月1150美元;
五類地區: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條 出國教師國外任教期間,如聘請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關費用的,國家按以下標準提供交通補貼:
非艱苦及一類艱苦地區:每人每月400美元;
二類及以上艱苦地區: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條 經外交部、財政部批准,我國駐外非外交人員享受戰亂補貼的,在同一地區任教的出國教師也同時享受。發放標準和辦法參照財政部、外交部有關規定和通知執行。
出國教師任教城市或國家發生嚴重戰亂(嚴重騷亂、武裝衝突、內戰或國家間交戰),對出國教師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經批准後,出國教師可停止任教活動,撤離回國。需要繼續執行的,應報國內有關部門批准。
第八條 國家為出國教師提供一次性安置費3000美元,用於辦理居留、註冊等各種手續,購置必要的家具家電、教學設備及其他安置開支等。
出國教師使用安置費在國外購置的一切物品歸出國教師個人所有,並由出國教師按照任教國的法律和規定自行處置。
第九條 出國教師在同一地點連任,國家從第二任期開始,每任期提供安置費400美元,用於家具家電及教學設備的維修。
第十條 出國教師赴任前可領取一次性出國補貼3000元人民幣,用於支付公證、護照簽證、體檢等費用及赴離任、休假、探親期間的國內旅費。
第十一條 出國教師配偶享受配偶補貼。隨任配偶補貼標準每月500美元,不隨任配偶補貼標準每月200美元。艱苦地區隨任配偶,同時享受出國教師艱苦地區津貼標準1/3的艱苦地區津貼。無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費留學、進修或有工資收入的,不享受配偶補貼。配偶隨任期間,所在單位應保留其公職。
第十二條 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出國教師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獎金標準為本人全年月平均國外工資。
第三章 國外開支與收入
第十三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任教期間,除醫療費、租房費和國際旅費以外發生的一切費用原則上自理。
第十四條 出國教師在任教地的住房,按協定由國外聘用方提供的,國家不再報銷租房費用;如聘用方不提供住房或不報銷租房費用的,由出國教師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確定的標準提出自行租房申請,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五條 出國教師自行在外租房的,教授、副教授租房標準為二室一廳、建築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講師、助教租房標準為一室一廳、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教育部對出國教師的租房申請和房租費預算進行匯總、審核,報財政部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出國教師任教期間,在國內、任教國或在第三國看病所發生的掛號費、藥費、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以及其他屬於公費醫療範圍的開支,不分級別,採用分段計算、由個人和國家分別負擔的辦法。
(一)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醫藥費支出在240美元及以下的,全部由出國教師個人負擔;
(二)全年醫藥費支出在240—600美元的部分,出國教師個人負擔30%,其餘由國家報銷;
(三)全年醫藥費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分,出國教師個人負擔5%,其餘由國家報銷;
(四)全年醫藥費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國家報銷。
如聘用方提供醫療保險或報銷醫療費,國家不再報銷出國教師醫療費。
第十七條 在瘧疾、登革熱、霍亂、傷風、麻風病高發區任教的出國教師,預防和治療上述疾病的藥品費、醫療費和防疫費由國家全額報銷。
第十八條 不屬於公費醫療範圍的開支(如鑲牙、洗牙、購買補藥發生的支出)全部由出國教師個人自理。
第十九條 出國教師在任教國投保醫療保險的費用,按上述分段辦法和比例報銷。
第二十條 出國教師因公負傷的,掛號費、檢查費、住院費、醫藥費等由國家全額報銷,住院期間一伙食費由個人據實繳納;因交通或其他事故受傷的,責任方給予的賠償歸個人,個人須償還國家為此支付的醫藥費等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出國教師配偶隨任、探親期間的醫藥費開支,按以上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出國教師和配偶赴離任、公費休假或探親的國際旅費,按協定規定由聘用方提供的,國家不再報銷;聘用方不提供的,在教育部規定的標準內實報實銷。
第二十三條 因教育部工作要求,出國教師臨時回國或到第三國參加有關活動,旅費可由國家支付。
第二十四條 出國教師和配偶赴離任、公費休假或探親,以及出國教師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種類由個人決定,報銷的最高座位等次為飛機經濟艙、火車硬臥車廂和輪船三等艙。
第二十五條 出國教師任期為二年或以上的,在國外任教滿一年後可回國休假一次或到配偶學習和工作的第三國探親一次,國際旅費按規定報銷。
第二十六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任教期間,其配偶可以選擇隨任或探親,隨任配偶可按出國教師規定回國休假一次。
不隨任配偶在出國教師國外任教滿一年後,可到出國教師任教地公費探親一次,如放棄探親,可轉給出國教師本人使用。
第二十七條 出國教師回國或到第三國休假、探親,均須報請我駐當地使領館批准,並利用任教單位假期出行,不得影響正常教學工作和契約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出國教師及其配偶公費休假或探親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個月。出國教師休假和探親期間,艱苦地區津貼停發,超過批准期限,停發國外工資和各項津貼補貼;隨任配偶休假期間,艱苦地區津貼停發,配偶補貼按不隨任配偶補貼標準發放;不隨任配偶探親期間,在批准的探親期限內,按隨任配偶標準享受艱苦地區津貼和配偶補貼。
第二十九條 出國教師應邀參加任教國舉辦的學術會議,參會費用自理。任教期間到第三國或回國參加學術會議,須經任教單位同意並報教育部批准,參會費用自理。
第三十條 出國教師任教期間,聘用方支付的各項收入及給予報銷的有關費用之和等於或高於本規定所規定的國外工資、津貼補貼、房租和往返國際旅費之和的,收入全部留歸個人,國家不再發放和報銷任何費用;如低於本規定的,不足部分由國家補足,同時個人任教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自理。
第四章 經費的管理與結算
第三十一條 出國教師經費由教育部核撥我駐外使領館和教育部指定機構。出國教師經費具體核算、發放和管理由我駐外使領館和教育部指定機構負責。
第三十二條 出國教師的國外工資和津貼補貼按離境和離任教國國境之日計算。在國外任教時間不滿一個月的,國外工資和各項津貼補貼按日標準乘以實際天數計算,其中日標準按月標準除以當月一個月的實有天數計算。任教期限以教師派遣部門的通知為準。
第三十三條 出國教師赴任前,可從國內預先領取任教期限一半並且不超過一年的國外工資,亦可到達任教國後,憑教育部有關證明到我駐外使領館或教育部指定機構領取。
第三十四條 出國教師的國外工資和津貼補貼一律以美元計發,由出國教師個人兌換任教國貨幣並承擔兌換匯率差價損溢和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 出國教師從國外聘用方獲得的工資和津貼補貼等收入是當地貨幣,在任期結束時有結餘,且不能兌換自由外匯的,可憑工資等收入單據將當地貨幣交給我駐外使領館,按照交給時外交部規定的外匯內部比價折算美元,回國後憑使領館開具的證明辦理結算,但與我駐外使領館兌換的當地貨幣,不得多於國外聘用方發放的工資和補貼數額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六條 出國教師國外收入、支出的當地貨幣,按取得收入、發生支出當月外交部規定的內部折算率計算成美元數,回國後辦理結算。
第三十七條 出國教師任期結束回國,須在回國一個月之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機構辦理有關經費結算手續,逾期不結算者,按天扣除其應得工資和津貼補貼的5%。
第三十八條 出國教師在國外死亡,其國外工資及各項津貼補貼,從死亡之次月停發,撫恤金由出國教師所在單位按國內有關規定發放給家屬。若任教國發給撫恤金或賠償費的,應首先抵支按規定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剩餘部分歸其家屬所有。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條 出國教師和配偶出國,原則上應按因私渠道辦理出國手續,如因特殊原因需按因公出國辦理,須報教育部批准。
第四十條 出國教師自離境之日起,其國內工資、津貼和補貼停發。出國教師在國外任教期間,工齡連續計算。出國教師國外任教期間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和公積金,所在單位應視同其在職並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國內院校和事業單位為了加強與國外院校在文化和語言上交流合作,自行向國外派遣漢語教師和國外單位為漢語教學在本地聘請的漢語教師的費用,原則上由派遣單位或聘用單位解決。
第四十二條 出國教師參加國內職稱評定時,其在國外任教期間的教學工作量按國內滿教學工作量計算;期間編寫並被採用的教材、教學大綱、課程設計方案、有價值的調研報告等應作為科研成果;有赴二類(含)以上艱苦地區任教經歷的出國教師,在評定職稱時應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十三條 經批准,教師參加出國選拔培訓的差旅費,由教師所在單位按國內出差的有關規定報銷。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的通知》 (教財〔2005〕16號)同時廢止。
實施艱苦地區津貼範圍和類別名單
一、一類(41個)
亞洲(9個):蒙古、巴基斯坦、印度、孟買加爾各答、印尼、泗水胡志明巴勒斯坦
歐洲(11個):土庫曼斯坦、波蘭、革但斯克、波赫亞美尼亞塔吉克斯坦白俄羅斯烏克蘭敖德薩喬治亞馬其頓
美洲(11個):巴拿馬、蘇利南、古巴、聖露西亞、秘魯、瓜亞基爾巴蘭基亞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瑞那達哥斯大黎加
大洋洲(3個):斐濟薩摩亞帕皮提
二、二類(31個)
亞洲(12個):越南、寮國高棉、緬甸、曼德勒、斯里蘭卡、尼泊爾喀拉蚩孟加拉葉門阿富汗伊拉克
歐洲(3個):塞爾維亞黑山阿爾巴尼亞
美洲(1個):海地
大洋洲(5個):巴新、萬那杜馬紹爾密克羅尼西亞湯加
三、三類(26個)
亞洲(2個):亞丁、東帝汶
非洲(18個):衣索比亞葛摩中非奈及利亞拉各斯維德角安哥拉、聖普、剛果(布)、剛果(金)、加彭杜阿拉貝寧、多哥、加納象牙海岸甘比亞索馬里(備用);
美洲(4個):墨西哥、蓋亞那厄瓜多哥倫比亞
大洋洲(2個):吉里巴斯、諾魯。
四、四類(14個)
五、五類(1個)
美洲(1個):玻利維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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