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一般指本詞條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2013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公布,將衛生部的職責、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不再保留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建立時間2013年3月
  • 機關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內設機構數9
  • 政府官網:http://www.nhfpc.gov.cn/
  • 主任:王俠
機構職責,職責調整,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內設機構,直屬聯繫單位,人員編制,領導幹部,政策法規,機構改革,

機構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促進生殖健康產業發展的職責。
(三)增加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對國家人口發展戰略的研究,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穩定低生育水平。

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家人口發展規劃草案,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實施全國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事業發展規劃,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規定,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負責推動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監測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六)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依法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有關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負責計畫生育統計、信息分析工作,研究和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八)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提高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指導中國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9個內設機構:
辦公廳
組織協調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重大事項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承擔聯繫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
政策法規司
起草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建議,組織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推動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工作。
發展規劃與信息司
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規劃、計畫和政策,承擔相關的監督、評估工作;分析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承擔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和計畫生育統計工作;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司
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研究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指導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宣傳教育司
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新聞發布;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科學技術服務司
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擬訂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研究和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承擔依法公布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信息工作。
財務司
編制部門預決算;審核提出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指導、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編制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建設規劃及標準;指導、審計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機關及直屬單位基建工作。
國際合作司
承擔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國際援助項目;承擔人口和計畫生育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人事司
擬訂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並指導落實;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直屬聯繫單位

國家人口計生委藥具管理中心
國家人口計生委機關服務局
國家人口計生委科學技術研究所
中國人口宣傳教育中心
中國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
中國人口報社
國家人口計生委培訓交流中心
國家人口計生委人口文化發展中心
國家人口計生委人才交流中心
國家人口計生委南京人口國際.培訓中心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中國人口文化促進會
中國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訓中心

人員編制

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43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2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領導幹部

王 俠 黨組書記、主任
勾清明 黨組成員
王培安 黨組成員、副主任
崔 麗 黨組成員、副主任
陳 立 黨組成員、副主任
李五四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楊玉學 黨組成員、中國計生協 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
席小平 黨組成員、巡視組組長

政策法規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
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計畫生育系統統計調查管理辦法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
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
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天津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河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山西省人口和計畫生育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吉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遼寧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上海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江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河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海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雲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青海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國家人口計生委 財政部關於實施"三項制度"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完善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在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
人口計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關於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畫生育問題的意見
規章制定程式條例
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人口計生委關於明確少生快富工程實施範圍及目標人群基本條件的通知
計畫生育藥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婚姻登記條例
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
國家人口計生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方案(試行)》的通知
國家計生委 財政部 衛生部 國家計委 關於落實向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
節育併發症管理辦法和節育併發症鑑定辦法(試行)

機構改革

2013年3月10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組建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更好地堅持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加強醫療衛生工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最佳化配置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人民健康水平,將衛生部的職責、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計畫生育政策,監督管理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等。
將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管理。
不再保留衛生部、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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