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一級校對

國家一級校對評定標準是編輯、一級校對須較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有較全面的科學文化知識,對某學科有一定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論水平;熟悉新聞出版法律、法規、政策,熟悉編輯業務知識,能獨立策劃選題、較廣泛地聯繫作者,具有加工潤飾稿件的能力,能寫出中肯的審稿意見;有較豐富的校對工作經驗;編輯或校對過一定數量的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或相當數量的文章、作品,專業工作業績良好;了解國內外有關學科的學術動態和編輯出版信息,具有一定寫作水平;能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活動;恪守宣傳工作紀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本省經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期刊、學報、專業報紙(指不以發布新聞為主的報紙)等出版單位中,從事文字編輯(含書刊宣傳)、美術編輯(含美術創作、裝幀設計、封面設計、美術攝影)、音像、電子出版物編輯、技術編輯(含版式設計、插圖設計、繪圖、發稿、發排、發印、剪輯)和校對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出版專業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恪守宣傳工作紀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績或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四)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受警告處分或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分配工作者,當年不得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碩士學位,實際從事出版專業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畢業或獲得雙學士學位,取得助理級資格(文字助理編輯、美術助理編輯、音像、電子出版物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二級校對,下同)後,受聘助理級職務(文字助理編輯、美術助理編輯、音像、電子出版物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二級校對,下同)3年以上。
(三)獲得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級資格後,受聘助理級職務4年以上。
(四)獲得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取得助理級資格後,受聘助理級職務5年以上。
(五)獲得中專畢業學歷,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級資格後,受聘助理級職務5年以上。
(六)雖不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助理級資格後,受聘助理級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取得助理級資格後,受聘助理級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者:
1.獨立策劃的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選題,列入省重點出版規劃2種;或獨立擔任組稿和責任編輯的書稿或文章(指報刊)有2種或5篇(指報刊)被國家級報刊選載或評論。
2.獨立擔任組稿和責任編輯的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獲得國家級獎1個或省(部)級一等獎2個;或獨立擔任封面裝幀設計或技術設計的書報刊、音像、電子出版物,其封面裝幀設計或技術設計獲得國家級獎1個及省(部)級一等獎1個;或獨立擔任終校的書報刊,獲得省(部)級校對質量優秀獎2個;或獨立擔任報刊某一版面(欄目)責任編輯的文章有5篇獲得省(部)級一等獎。
3.正式出版的個人著作,獲得省(部)級一等獎1個;或公開發表的個人作品累計獲得省(部)級一等獎2個;或個人創作的美術作品被省美術館收藏1件(幅)。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1977年恢復高考統考前入學的大中專畢業生,現從事古籍、古漢語、古典文學、古代史、地方史志工作者,可選考外語或古漢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
1.獲得碩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文字、美術、音像、電子出版物編輯工作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蒐集和研究本專業的學術動態、出版信息和書報刊、音像、電子出版物的市場信息,為策劃選題和編輯加工稿件提供依據。
2.參與制訂選題計畫和重點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或重點版面(欄目)的選題策劃、組稿工作。
3.獨立審稿,編輯加工稿件,解決稿件中出現的問題,寫出中肯的審稿意見。
(二)從事技術編輯、校對工作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根據各種重點或複雜稿件的要求,提出技術設計、剪輯或校對方案。
2.獨立擔任過重點書報刊、音像、電子出版物的技術設計、剪輯或核對工作。
3.指導技術設計員或三級校對等職務人員的學習和工作。
4.提出過改進(技術方面)工作的建議或方案,或在校對中發現並糾正原稿錯漏和語法、內容方面的錯誤。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一)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工作有較好成績。
(二)獨立策劃的選題,並擔任組稿和責任編輯的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獲得省(部)級一等獎1個;或獨立擔任報刊某一版面(欄目)責任編輯的文章有5篇獲得省(部)級一等獎。
(三)獨立策劃的選題,並擔任組稿和責任編輯的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或擔任責任編輯的重點稿件、重要版面(欄目)文章出版後,被省級報刊選載或評論(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2種,文章6篇),並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獨立擔任封面裝幀設計或技術設計的書報刊、音像、電子出版物,其裝幀設計或技術設計獲得省(部)級一等獎、二等獎各1個;或負責終校的書報刊、音像、電子出版物,獲得省(部)級校對質量檢查或評比優秀1項或良好2項。
(五)封面裝幀設計有所創新或技術設計有一定水平,得到2位同行專家在省級報刊上撰文發表好評;或校對的差錯率在二萬分之一以內(不含重印、再版書報刊)。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著作或譯著1部;或美術作品8件、幅(不含封面裝幀設計、插圖、連環畫)。
(二)在省(部)級報刊(不含本單位主辦的報刊,下同)發表有學術價值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論文2篇。
(三)有較高水平的書報刊、音像、電子出版物技術設計或校對工作經驗總結(不含文字、美術、音像、電子出版物編輯)1篇。
第九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編輯、一級校對資格,並按規定程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審會不予評審。
(二)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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