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於2003年8月13日發布《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的註冊登記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3年8月13日
  • 發布文號:國土資發[2003]327號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 項目現狀:取消
  • 取消時間:2014年08月12日
發布背景,項目內容,組織機構,項目取消,

發布背景

為了貫徹國務院取消國家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鑑定行政審批後加強管理的有關批示精神,切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三定”方案賦予國土資源部礦泉水的保護管理職責,進一步強化礦泉水水源地保護監督管理,防止礦泉水水源污染,國土資源部於2003-08-13發布《關於開展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

項目內容


《關於開展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為了貫徹國務院取消國家天然礦泉水技術評審鑑定行政審批後加強管理的有關批示精神,切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三定”方案賦予國土資源部礦泉水的保護管理職責,進一步強化礦泉水水源地保護監督管理,防止礦泉水水源污染,經研究,決定開展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海域內賦存的礦泉水,在開發利用之前,均應依照本通知要求進行註冊登記。
國土資源部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的註冊登記工作,並頒發註冊登記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銷售的礦泉水的註冊登記工作,並頒發註冊登記證。
二、申請礦泉水註冊登記時,申請者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礦泉水註冊登記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二)礦泉水調查評價報告(境外申請者需提供中英文);
(三)礦泉水水源地保護規劃;
(四)國家和省級礦泉水技術評審鑑定書;
(五)省級礦泉水註冊登記機關初審意見(擬向國土資源部申請註冊登記者);
(六)其它相關資料。
礦泉水技術評審鑑定書分別由國家和省礦泉水技術評審委員會出具。
四、礦泉水註冊登記部門自收到申請人的有關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礦泉水註冊登記要求的,頒發註冊登記證。
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登記申請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註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冊登記手續:
(一)變更礦泉水水源地註冊登記申請人的;
(二)礦泉水開發利用單位合併、分立或更名的;
(三)同一水源變更礦泉水品牌名稱的;
(四)其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變更的。
六、礦泉水註冊登記證是辦理礦泉水開採等有關開發利用手續的憑證。
七、已註冊登記的礦泉水實行礦泉水水源年檢制度。年檢時間為每年的4—6月份。
八、礦泉水年檢時,申請者應將礦泉水水源樣品送交至註冊登記機關指定的礦泉水檢測單位進行檢測,並提交如下資料:
(一)礦泉水註冊登記證;
(二)礦泉水年檢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
(三)礦泉水水源地保護規劃實施情況報告;
(四)礦泉水水源水質及相關衛生指標全分析報告;
(五)礦泉水水位、水溫定期測試記錄。
九、註冊登記機關應對礦泉水年檢結果進行公告。礦泉水水源年檢連續兩年不合格或不參加年檢的,其礦泉水註冊登記證自行作廢。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本通知後,應儘快組織開展礦泉水註冊登記工作,註冊登記時間截至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組織機構

國土資源部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的註冊登記工作,並頒發註冊登記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銷售的礦泉水的註冊登記工作,並頒發註冊登記證。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的註冊登記行政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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