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是由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通知,主要目的是保證土地登記的合法性、有效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土地登記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對明確土地產權關係,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維護土地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十多年來,我國土地登記制度取得了長足進展,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土資源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違規登記、不規範登記的問題,影響了土地登記的公信力、土地登記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土地市場健康發展,給土地權利人造成損失。規範土地登記行為,是規範土地市場、加強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實處,真正保障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為進一步規範土地登記行為,保證土地登記的合法性、有效性,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記的權屬必須清楚。土地權屬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土地登記的核心環節,要把土地權屬放在土地登記的首要位置 ,確保登記的土地權屬準確、合法、有效。土地權屬的認定,必須嚴格把握有關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做到依法行政。沒有權屬來源或權屬來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記;權屬不清的用地,在權屬問題解決前,不得登記。嚴禁通過登記,使違法用地合法化。經過登記的土地,必須達到“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要求。登記中遇到的具體權屬問題,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進行確權;土地權屬爭議,要在地籍調查和登記過程中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依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依法處理,並以處理結果作為登記的依據;複雜疑難的權屬問題,要研究解決辦法,妥善處理。
二、土地登記的程式必須合法。土地登記發證要嚴格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和要求進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記的工作制度,嚴格履行土地登記的申請 、地籍調查、權屬審核、註冊登記、核發土地證書的程式,要防止出現在為當事人提供便利時,減少必經的法律程式的作法,確保土地登記的合法性。對不符合登記程式要求的,不能予以登記,不能頒發土地證書;對因指界中相鄰一方不簽字無法登記發證的,要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城鎮地籍調查規程》有關指界的規定,及時定界,明確相鄰方土地權屬界線,進行登記發證。不能因一方原因造成土地登記發證久拖不決,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註冊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在土地權源審批材料中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正確表述,準確記載, 以備查驗。
三、土地登記的主體必須統一。依照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土地登記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的權力。人民政府派出性機構,特別是各類開發區,一律不得辦理土地登記手續,不得頒發土地證書。已經以開發區名義登記發證的,要堅決予以糾正、換髮。土地他項權利如土地抵押權的登記機關,必須與該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機關一致,不得在另一登記機關分別進行登記。
四、取消“土地權屬證明”。土地證書是證明當事人享有土地權屬有效的法律憑證。從本檔案下發之日起,各類土地權屬審核,必須以土地證書作為土地權利的唯一證明材料。取消以前在國企改革等工作中,以出具“土地權屬證明”,代替土地證書進行權屬審查的作法。今後,凡土地徵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和國企改革等涉及土地權屬認定,必須以土地證書為依據,對以其他材料作為土地權屬證明的,一律不予承認 。
五、不符合規定不得登記。要嚴把登記關口,對於出讓土地沒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不得登記;對於經營性土地沒有按招、拍、掛方式出讓的,不得登記;對協定出讓地價明顯低於出讓底價的,不得登記;對違反規劃改變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記;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不得登記。
六、實行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從事土地登記的人員,要取得全國統一的《土地登記上崗資格證》,方可從事土地登記工作。沒有取得該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土地登記工作,不得在有關登記檔案中簽字。要建立登記人員責任追究制度,對違規操作造成錯登、漏登的,要承擔相應責任;因違規登記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七、開展土地登記規範化建設。各地要結合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對現有土地登記進行一次清理,糾正不規範行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該項工作,切實加強規範化制度建設。清理結果請於2004年6月底前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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