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96年10月03日發布,自1996年10月0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6年10月03日
  • 實施日期:1996年10月0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科技綜合規定與體改
  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
1985年中共中央發布《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來,科技界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和成功實踐,開創了科技作為第一生產力大發展的新局面,使原來單一、封閉的計畫管理體制被打破,科技與經濟脫節的狀況有所改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科技運行中的作用逐步增強,多數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走上了按市場機制運行、面向經濟建設、自主發展的道路,大部分科技力量以多種方式進入到經濟建設主戰場。在科技體制改革中,充分反映了廣大科技工作者為了實現國家發展戰略目標而自覺地積極參與改革的愛國主義精神。但是,由於種種原因,科技作為第一生產力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關鍵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科技體制總體布局還有待完善,科技投入總量仍顯不足,科技資源配置不夠合理,科研機構設定重複、力量分散、專業和人才結構不合理的狀況還沒有很好解決,科技整體優勢和科技儲備尚需加強。“九五”期間是我國全面完成現代化建設第二步戰略部署的關鍵時期。為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科技工作要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為解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為提供經濟成長的質量做出貢獻。根據199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中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精神,現就“九五”期間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問題,作出以下決定。
一、主要目標
“九五”期間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全面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進一步落實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努力攀登科學技術高峰的方針。堅持在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主戰場、發展高技術和建立高新技術產業、加強基礎性研究三個層次上進行科技體制改革的戰略部署,按照“穩住一頭,放開一片”的原則,加強基礎性研究、套用研究、高技術研究和重大科技攻關活動,增加科技儲備,解決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重大、綜合、關鍵、迫切的技術問題,儘快縮小與國際先進水平的差距。大多數研究開發機構直接進入市場,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大幅度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經濟效益,提高農業、工業和第三產業的科技水平。
“九五”期間,要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體制。形成科研、開發、生產、市場緊密結合的機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開發體系和以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為主的科學研究體系以及社會化的科技服務體系,提高科技在國民經濟中的貢獻率。科技體制改革以獨立科研機構特別是中央部門所屬科研機構為重點。高等學校所屬科研機構既有自身特點,又是整個科技體制改革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通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技資源合理最佳化配置,使科研機構形成合理布局;以國家發展戰略目標的需求為導向,充分調動科技人員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合理分流人才,各發揮其所長。科技體制改革要與經濟體制和其他方面的改革同步、配套進行,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分類指導、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積極穩妥地推進。
二、主要任務
(一)推動科技機構面向經濟建設主戰場。
1.絕大多數科研機構要以經濟建設為主戰場,調整專業結構,為改造傳統產業、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民族工業、提高國際競爭能力、增強綜合國力做貢獻。
具備條件的科研機構可直接進入企業,成為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一些為行業服務的科研機構可通過實行會員制、股份制等形式,成為行業的技術開發機構。
大部分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型機構,要創造條件實行企業化管理,以多種方式進入市場,在市場競爭中求發展。
具有研究開發優勢並已形成自我發展能力或具備產業開發實力的科研機構,可以興辦企業或直接轉變成企業。這類企業可成為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生產銷售一體化的公司;也可以通過兼併、承包其他企業及科研機構轉變成企業集團,通過有償轉讓技術成果、承接技術開發項目、為社會提供專項技術服務等途徑,自主經營、自我發展。
具有系統、配套工程開發能力的科研機構可同企業密切結合,轉變成工程中心;也可自辦工程中心。
綜合服務能力較強的科研機構可轉變成生產力促進中心或技術創新推廣中心等技術服務機構,實行企業化經營,面向社會開展技術服務。
中央部門所屬科研機構要積極主動地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在部門和地方的支持下,其中一部分可採取由部門與地方聯合、共管、共建的方式,成為區域科技研究開發中心。從事行業長遠性、綜合性研究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技力量,要增強合作,加強行業共性、關鍵性技術的研究、開發,繼續為行業的發展服務。
2.為加快農業現代化進程,必須加強農業科研開發體系和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最佳化農業科研機構的學科專業結構和人才結構,重視多學科、跨部門聯合攻關,促進科研成果轉化。建立一批國家、行業和區域研究開發中心,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兩級重點農業科研體系。國家農業科研機構和重點農業大學要將主要力量用於基礎性研究及全國性重大套用研究開發工作,著重解決省、地農業科研機構不宜承擔的全局性、基礎性、關鍵性、方向性的重大科技問題。省、地農業科研機構應按照自然和經濟區劃,逐步發展成區域性農業研究開發中心,重點開展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的二次開發及轉化工作。各級農業科研機構都要在“穩住一頭”的同時,大力組織科技人員參加科技示範區、農業綜合開發、支柱產業基地建設、科技扶貧和各種科技服務工作。要促進農科教緊密結合,提高農民的科學文化知識水平和套用農業科學技術的能力,大力培養和穩定具有多種技能的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全面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切實健全、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穩定、完善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增強其自身發展的實力。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與農業各類服務組織合作,構成技農貿一體化、產供銷一條龍的科技服務網路。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自營方式或與種子公司、農資部門聯營的形式從事與其業務相近的經營活動,經營所得主要用於補貼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和技術人員的收入。
3.企業要成為技術開發的主體。國有大中型企業要把建立企業技術創新機制、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作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都應以市場為導向,逐步建立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聯合等多種形式的技術開發機構。鼓勵開展民眾性的技術革新活動。增加技術開發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速度,努力開發新產品。扶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與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建立長期穩定的協作關係。要繼續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
(二)發展高技術,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高技術研究與開發是發展現代經濟的先導,是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源泉。要選擇一批對國民經濟發展有重大帶動作用、擁有一定基礎和優勢、能增強我國綜合國力的重大項目,採取競爭招標的方式,組織和推動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集中力量,聯合攻關。要穩住一支高水平和科研隊伍,開發高技術成果,實現產業化,特別是要用於大中型企業的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
進一步推動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要深化改革創造更好的環境,吸引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中型企業發展高技術產業,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加快改革步伐。鼓勵高等學校創辦符合高教改革方向的高技術校辦企業。
(三)最佳化基礎性科研機構的結構和布局。
基礎性研究工作要以中央所屬科研機構和重點高等學校為主並加強聯合。要切實穩住和辦好一批重點基礎性研究機構,加強基礎研究基地和基礎設施建設,使一批精幹的優秀科技人才從事基礎性研究工作並做好青年人才的培養工作。這類機構也要最佳化結構,合理分流人員,提高效率。
支持基礎性科研機構與高等學校實行科研人員雙向流動、相互兼職。要採取有力措施,促進共建、共用大型儀器設備,實現資料、信息等充分共享。堅持科研、教學和人才培養工作有機結合,做到優勢互補、相互促進。
(四)有條件的社會公益性研究機構實行開放式管理和社會化服務。
社會公益性科研機構要克服設定重複、力量分散的弊端,有步驟地精簡和最佳化組合,實行開放式管理,實行功能社會化、服務產業化。國家對承擔有關國家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社會公益性研究機構給予重點支持,同時鼓勵一些有條件的公益性科研機構實行企業化經營,建立具有自我發展能力的區域性或行業性科技服務、諮詢機構。
三、主要措施
(一)實行科學管理。加強巨觀調控和規劃布局管理,促進科技力量的聯合和集成。最佳化投資結構,繼續發展科學基金制,運用價值評議和同行專家評議等辦法,提高資金利用效益。科技計畫項目主要實行招標制,面向社會公開招標,保證立項的科學性和競標的公開、公正性。科研機構在保證完成國家和主管部門下達任務的前提下,享有內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權,成為面向社會的獨立法人。不同類型的科研機構應探索包括院所長負責制、理事會決策制的改革,探索項目專家負責制的試點。對項目的實施要進行跟蹤評估。
(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強中試基地、工業性試驗基地和工程技術開發中心的建設。進一步發展技術市場,建立公平、公開、公正的技術市場秩序,壯大技術中介組織和經紀人隊伍。
(三)提高技術創新能力。積極創造條件,大力推進科研機構與高等學校和企業之間聯合與協作,提高系統性、配套性的工程技術開發能力。
(四)建立人盡其才、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人才評價和培養使用機制。健全和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充分發揮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培養人才的作用,加速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培養,讓更多的中青年科技人員在研究開發第一線擔當重任。充分發揮老、中、青科技人員的作用,使科研工作在開放、流動、競爭、協作中更具活力和創新性。一些重點科研機構和科研基地可設立部分機動編制,建立人才流動和重要崗位的公開競爭機制。
(五)進一步改革科技人員收入分配製度。從事科研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其收入應與科研水平和貢獻掛鈎。改革科技獎勵制度,設立國家科技成果推廣獎,建立科技工作評價體系和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形成新的科技工作激勵機制。要努力改善科技人員的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重點解決青年科技人員的住房問題。
(六)堅持對外開放,積極參與國際交流和合作。要繼續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在此基礎上加強消化、吸收,努力實現技術創新,形成一大批具有中國自己的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成果和產品。擴大國際學術和人才交流。繼續鼓勵各類科技人才,特別是中青年科技人才以不同形式參與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認真貫徹“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方針,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和引導留學人員、留居海外的科技人員應聘回國工作,或以多種形式為祖國建設服務。
四、資金保障
“九五”期間,中央財政要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的要求,逐步增加科技投入。隨著經濟成長,各級地方財政都要努力增加科技投入,科技經費的增長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各部門、各地方要提高重點科研機構和科研基地的裝備水平和科研能力。
(一)企業及企業集團應努力增加技術開發經費,該經費可按規定列入成本。行業主管部門可通過多種途徑籌集行業科技研究開發資金。積極探索建立農業科技良性循環的投入機制。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都要安排一定經費,用於相關的技術創新工作。
(二)在國家信貸計畫中增加科技貸款比例,擴大商業科技貸款規模。國家政策性銀行要設立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專項貸款科目,支持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三)積極探索科技發展風險投資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四)“九五”期間,為鼓勵、扶持科研機構進入市場,對轉變為企業法人的科研機構,根據不同情況,經核定後可繼續保留其名稱,享受國家給予科研事業單位的各項政策。
(五)轉化為企業的科研機構除享受國家對企業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外,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按規定計入管理費用。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各地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六)為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和由政府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同等優先採購具有中國智慧財產權的高技術產品。
(七)對改革基本到位的科研機構,科技管理部門仍要在項目經費、事業費、設備更新等方面給予支持,使重點科研機構和科研基地逐步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統一部署,科研機構按國家、單位、個人分擔的原則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養老、醫療保險方面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科研機構的部分事業費可以轉成社會保障基金。對實行企業化管理或轉變成企業的科研機構,逐步實行社會保障制度。要進一步完善有關社會保險政策,對做出過卓越貢獻的科學家和工程技術人員,改善他們在養老、醫療和住房等方面的待遇。
五、深化國防科技體制改革
根據國家經濟體制和科技體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要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並符合國防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軍民結合、平戰結合型新科技體制。要以國家任務和投資為導向,加強總體和系統集成能力,改變科研機構重複分散的狀況,集中力量支持一批基礎好、素質高、技術創新能力強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形成“小攤子、高水平”的國防科研體系。結合國防科研能力和結構調整,合理分流人員,採取措施,穩定國防科研高科技人才和骨幹隊伍。深化國防科研撥款制度改革,加強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進一步完善國防科研契約制,積極引入競爭機制,發揮市場調節功能。採取多種形式和途徑,促進國防科研與生產相結合,加快國防科研成果產業化。大力發展軍民兩用技術,加快軍轉民步伐,運用高新技術成果開發民用產品,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同時要積極學習和吸收先進的民用技術,增強軍民兼容程度及平戰轉換能力。
科技體制改革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各部門、各地方必須切實加強領導,按照本《決定》精神,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要及時研究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試點不斷總結經驗。廣大科技人員要積極投身科技體制改革事業,努力實現建立新型科技體制的改革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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