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9年12月08日發布,自1989年12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9年12月08日
  • 實施日期:1989年12月0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人事調配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經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到目前為止,全國已解決一百多萬幹部的夫妻兩地分居問題,對解除廣大幹部特別是知識分子的後顧之憂,調動工作積極性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情況的變化,主要是近幾年大中專畢業生分配、夫妻不一同調動等原因,又出現了一定數量的夫妻兩地分居幹部,為進一步解決這個問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對在國內外取得博士學位的人員和獲得國家級獎勵的專業技術幹部(科技項目的主要完成者),其夫妻兩地分居要及時給予解決,不受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專項戶口指標的限制。
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務聘任制後,對被聘為中級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幹部的夫妻兩地分居,要在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專項戶口指標範圍內優先予以照顧。
三、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凡是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的調動,任何單位不得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設、城市綜合開發補償等類費用。
四、為嚴格控制大中城市人口,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要堅持大城市就中小城市,一、二類地區就三類地區,內地就邊疆的原則。在調配幹部時,要堅持夫妻同去同留,儘可能將夫妻雙方一同調動。在學生分配時,對已確定戀愛關係的畢業生,如符合上述流向的,應儘量照顧,避免造成新的夫妻兩地分居。
五、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問題,涉及面廣,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調查研究,制定出解決這一問題的規劃和措施,認真組織落實;要嚴格審批制度,嚴防弄虛作假行為,對不符合政府規定擅自辦理調動的,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