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京內直屬單位從京外調(遷)入有關人員審批工作暫行辦法

1994年7月26日。為加強京內直屬單位從京外調(遷)入人員的管理,根據人事部《關於改進國務院各部門從京外調(遷)入有關人員審批辦法的暫行規定》,結合我部調配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關於京內直屬單位從京外調(遷)入有關人員審批工作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衛生部
  • 頒布時間:1994.07.26
  • 實施時間:1994.07.26
為加強京內直屬單位從京外調(遷)入人員的管理,根據人事部《關於改進國務院各部門從京外調(遷)入有關人員審批辦法的暫行規定》,結合我部調配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京內直屬單位從京外調(遷)入有關人員指因工作需要從京外選調人員,接收應屆中專以上非北京生源畢業生,解決老幹部身邊無子女從京外調入子女,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從京外調入人員,離休幹部回京安置以及解決幹部家屬“家轉非”。
第二條 從京外調(遷)入有關人員的審批條件仍按《人事部關於國務院各部門從京外調入幹部審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調發(1991)12號〕和《人事部關於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在京事業、企業單位接收應屆中專以上畢業生問題的通知》〔人調發(1989)9號〕按規定執行。
因工作需要從京外調(遷)入人員指標分配優先考慮重點學科、重點專業學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
第三條 申報辦法
(一)各單位從京外調(遷)入人員要有計畫的進行。因工作需要從京外調入(遷)人員,解決老幹部身邊無子女從京外調入子女,離休幹部回京安置,幹部家屬“農轉非”需要的進京指標由人事部統一管理。每年9月底前,各單位填報由人事統一制發的調(遷)入人員指標申報表,申請下一年度的調(遷)入人員指標。
(二)各單位因工作需要從京外調(遷)入人員須據計畫將符合人調發(1991)12號檔案規定條件的擬調人員情況填報我部制發的《衛生部部屬京內單位因工作需要擬調人員情況登記表》,每年一月報我部人事司。
(三)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按照有進有出的原則,占用出京幹部戶口指標辦理。各單位每年一月填報我部制發的《衛生部部屬京內單位擬解決夫妻分居幹部情況登記表》。
(四)各單位於每年一月底前,將接收當年應屆中專生以上非北京生源畢業生接收計畫報送我部人事司。
第四條 從京外調(遷)入人員審批程式:
(一)我部根據人事部下達的指標情況,充分考慮各單位的編制、人員結構、重點學科和實際需要,參考各單位的指標使用情況,每年年初下達各項進京指標。指標不能跨年度使用。
(二)部屬京內各單位從京外調(遷)入人員,根據我部下達的指標,由單位(一級院所)行文並附有關證件報我部人事司審核,經審核同意,填報人事部制發的有關表格,送人事部流動調配司覆核備案。經核准後,按照北京市有關戶籍管理的規定,由人事部出具調令或介紹信辦理調(遷)入京手續。
第五條 辦理京外調(遷)入人員的報文,應嚴格執行國家的調配政策及有關規定。要做到各負其責,嚴格按程式辦事。對因不符合條件或材料不全而退回的擬調報文,在沒有達到條件或沒有補充材料前,不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而不能調京的幹部或家屬,各單位人事部門要向其講明國家的有關調配政策和規定,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條 各級負責調配工作的幹部應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堅持原則。凡搞不正之風、弄虛作假的,調動無效,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各單位領導要對辦理從京外調(遷)入人員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有關人員應主動接受上級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上述各種報表的時間,由衛生部人事司根據有關歸口管理部門的要求,必要時可做適當調整。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我部人事司負責解釋,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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