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調整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86年09月26日發布,自1986年09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6年09月26日
  • 實施日期:1986年09月2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濟技術開發區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關於調整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為利於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規劃和建設,同意將其地域範圍作適當調整。
一、將位於開發區內的水工大隊用地(零點二六平方公里)和工程二處用地(零點三九平方公里)劃出開發區。
二、將霞海碼頭(零點三五平方公里)劃入開發區,作為開發區的對外專用碼頭。
三、將沿人民大道南起塘河、北至文保河西側一百五十米內已徵用的土地(約零點三五平方公里),劃入開發區。
請廣東省人民政府責成湛江市人民政府設立若干界樁,以利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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