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國務院於2009年5月25日發布並實施,調整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國發〔2009〕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既是巨觀調控手段,也是風險約束機制。該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來,對改善巨觀調控、促進結構調整、控制企業投資風險、保障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需求,有保有壓,促進結構調整,有效防範金融風險,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進行適當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鋼鐵、電解鋁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40%。
水泥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5%。
煤炭、電石、鐵合金、燒鹼、焦炭、黃磷、玉米深加工、機場、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鐵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化肥(鉀肥除外)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其他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
二、經國務院批准,對個別情況特殊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可以適當降低最低資本金比例要求。屬於國家支持的中小企業自主創新、高新技術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可以適當降低。外商投資項目按現行有關法規執行。
三、金融機構在提供信貸支持和服務時,要堅持獨立審貸,切實防範金融風險。要根據借款主體和項目實際情況,參照國家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對資本金的真實性、投資收益和貸款風險進行全面審查和評估,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以及具體的貸款數量和比例。
四、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凡尚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辦理備案手續的投資項目,以及金融機構尚未貸款的投資項目,均按照本通知執行。已經辦理相關手續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投資項目,參照本通知執行。
五、國家將根據經濟形勢發展和巨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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