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職工轉正定級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職工轉正定級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67年12月28日發布,自1967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67年12月28日
  • 實施日期:1967年12月2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我國現行的工資福利制度很複雜,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進行改革。當前對於職工轉正定級工作,可暫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各企業、科研、事業基建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對學徒、復員退伍軍人和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以及試用人員、實行熟練期制度的工人的轉正定級工作,可以照常進行。有些單位尚未建立臨時權力機構,或未實行軍管,民眾組織之間還沒有實行革命大聯合,一時難以進行轉正定級工作的,各省、市、自治區革委會(革籌小組)、軍管會、軍區、各部門,可視具體情況暫予緩辦,待條件成熟後再辦。
二、職工轉正定級的工資水平,應當嚴加控制,減少矛盾。學徒轉正的工資,不得超過本單位工人工資標準的最低一級。學徒和技工學校畢業生的定級工資,不得超過二級。復員退伍軍人的定級工資,一般的不得超過二級,其中軍齡或軍齡加參軍前的工齡在八年以上,而且政治、生產表現好的,可以定到三級(復員退伍軍人分配當幹部的,比照上述水平確定)。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的定級工資,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中專畢業生分配當工人的,不得超過二級)。
三、臨時工、契約工和輪換工的工資待遇,應根據今年二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通告》的精神,堅決按原契約規定辦理。即:原契約中有定級規定的,可以定級,有增加少量工資規定的,可以按原規定辦法增加;原契約中沒有上述規定或沒有契約的,一律不得定級或增加工資。
四、職工轉正定級後的新工資等級,一律從本通知下達後批准之月份起執行。延長轉正定級時間的,其工資不補。
五、調動工作後改變工種或改變工資制度的職工,不再評定等級。在地區之間、礦山井上井下之間、航運船岸之間調動工作的職工,其工資待遇可按原規定執行。其他調動工作的職工,其工資一律暫不變動。
六、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革籌小組)、軍管會,各級軍區,應加強對這一工作的組織領導,政治掛帥,向職工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並採取積極措施,保證本通知正確地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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