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組織和發展農副產品就地加工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組織和發展農副產品就地加工若干問題的規定》在1984年2月25日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組織和發展農副產品就地加工若干問題的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4年2月25日
  • 實施時間:1984年2月25日
發展農副產品就地加工,有利於安排農村剩餘勞力和農副產品的綜合利用;有利於發展商品生產,活躍城鄉市場,增加農民收入;有利於實現農業現代化和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為此,對農副產品就地加工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一、發展農副產品加工生產,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根據當地的資源、勞力和技術條件,因地制宜,進行安排。加工出的產品,必須符合社會需要,並能提高農副產品的社會經濟效益。
凡是適合在農村就地加工的農副產品,應當儘量分散到農村加工,充分發揮農村專業戶(重點戶)和閒散勞力的作用。加工出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城鎮、港口和交通沿線現有的農副產品加工企業,以及現有的城市輕工業和出口貿易加工基地,都應當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質量,繼續辦好。
今後新增加的農副產品加工能力,適合放在農村的,應當儘量放在農村。
二、農副產品加工所需要的原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配:
(一)對國家規定的重要農副產品的統購(包括超購,下同)、派購任務,必須保證完成。統購、派購任務範圍內的農副產品原料,由國家統一安排,統一調撥;如因歷史習慣和發展需要,國家也可委託有條件的產地就地加工。(註解:國務院決定,自一九八五年起改革農副產品統購派購制度,現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下同。)
(二)對重點加工工業和優質名牌產品、出口產品所需要的農副產品原料,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都應當按照國家計畫或者簽訂的契約,保證質量,保證供應。
(三)對專賣商品所需要的加工原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對完成國家統購、派購任務後剩餘的農副產品和不屬於統購、派購範圍的農副產品,均可由生產者就地加工。
三、農副產品加工,應當根據生產規模、加工技術和市場的不同需要,實行多種加工形式、多層次經濟聯合,以調動國營、集體、個人三方面的生產經營積極性。凡是加工技術比較複雜、產品質量要求較高而又需要適當集中加工的,可由國營企業、供銷合作社和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經營,也可實行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凡是適合分散加工的,可由個人經營。
聯合經營的,可參照《國務院關於城鎮勞動者合作經營的若干規定》,由參加聯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自願互利的原則,協商確定。聯合經營可實行資金、技術、勞力、財物等多種結合,聯合經營可採取承包加工、來料加工、原料劃片和定點供應、生產和加工直接掛鈎等形式,還可採取在供銷、儲藏、運輸、技術服務等環節上聯合經營的形式。不論採取哪種形式,都應當接受國家計畫的指導,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公共提留和勞動積累三項制度,實行民主管理和按勞分配或者按股分紅制度。參加聯合經營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其隸屬關係不變,並保有自己原來的生產資料所有權,承擔原來對國家和社會應負的經濟責任。
個人經營的,可參照《國務院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及其《補充規定》請幫手,帶徒弟。
四、組織和發展農副產品加工生產,應當以縣為單位或者按照省的經濟區域,統籌規劃,做好以下工作:
(一)調查研究農副產品的資源狀況、市場需要和生產能力,確定就地加工的方向和布局,充分發揮當地的優勢。要正確處理國家與集體、集中與分散、城鎮與農村的關係,積極引導和組織好各種形式的聯營。要防止一哄而起,重複建廠,盲目發展。
(二)做好農副產品加工生產同其他工業、農業生產所需要的原料、能源、勞力、運力的平衡工作和加工產品的產銷銜接工作,安排好鮮銷和加工、內貿和外貿的比例關係。
(三)農村現有的農副產品加工企業,應當結合人民公社政企分開的體制改革進行整頓,努力辦好,但不得以整頓之名,隨意改變所有制性質及其隸屬關係。
(四)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和完成國家統購、派購任務的同時,增加企業集體提留和農民個人收入。
五、國營商業、外貿、輕工部門和供銷合作社,在辦好自己商品基地和加工企業的同時,應當利用自己在網點、資金、設施等方面的有利條件,積極為當地的農副產品加工做好提供市場信息、開拓市場、擴大產品銷售服務等工作;應當對社隊企業、專業戶(重點戶)進行扶持,並運用契約形式,把分散的農副產品就地加工活動同國家計畫銜接起來,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
凡是屬於國家統一分配的農副產品加工所需要的輔料,當地商業、物資等部門應當積極組織供應。
六、集體和個人從事農副產品加工所需要的資金,應當以自籌為主;不足的,可向當地銀行申請貸款。銀行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
七、機械製造部門應當為農副產品加工提供小型、多用、優質、節能、價廉、容易操作、便於維修的機器設備。要根據地區和加工品的不同需要,因地制宜,安排生產任務。供應的機器設備和零配件要實行“三包”,對用戶負責。
八、有關科技部門應當制訂為提高本地區農副產品加工質量的技術改進規劃,進行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和研究,積極開展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和技術諮詢工作。有關科技部門也可採取科技與生產相結合的承包契約形式,組織技術人員或者利用技術設備為農副產品加工生產服務。
要加強地區之間農副產品加工技術的交流。先進地區要做好技術轉讓工作,以幫助後進地區提高生產技術水平。
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統籌兼顧,積極安排,做好農副產品運輸工作。
十、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都應當積極扶持農副產品就地加工生產的發展。計畫部門要加強計畫指導,提供有關信息,指明發展方向。對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要在貸款、價格、稅收和物資供應等方面,提供優惠的條件,儘快改變這些地區農副產品加工的面貌。
十一、農副產品加工企業必須加強經營管理。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經濟核算、民主管理和生產責任制,樹立質量第一、按質論價和薄利多銷的經營思想,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加工食品、副食品的企業,一定要加強對產品的質量檢驗和衛生檢驗工作,合格的才能上市,不合格的不準上市。
十二、與農副產品加工生產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簽訂購銷、承包、代加工、信貸、運輸、租賃等契約,並須嚴格履行。對於不履行契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經濟責任。
十三、農副產品加工者的正當生產活動和合法收入,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
十四、農副產品加工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並依法繳納稅費。任何農副產品加工活動,都不得破壞國家的收購計畫,不得弄虛作假、降低質量、坑騙國家和顧客,不得污染環境,不得偷稅漏稅。從事食品、副食品加工的,還不得違反食品衛生法規的規定。違者,由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十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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