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6年12月07日發布,自1996年12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6年12月07日
  • 實施日期:1996年12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電力工業管理
  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的要求,為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國務院決定組建國家電力公司。
國家電力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企分開等原則組建。該公司由國務院出資設立,採取國有獨資的形式,是國務院界定的國有資產的出資者和國務院授權的投資主體及資產經營主體,是經營跨區送電的經濟實體和統一管理國家電網的企業法人,按企業集團模式經營管理。
國家電力公司成立後,電力工業部繼續行使對電力工業的行政管理職能,原由該部承擔的國有資產經營職能和企業經營管理職能移交給國家電力公司。國家電力公司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接受電力工業部等有關部門的行政管理與監督。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履行對電力工業的行業管理與服務職能。
根據政企分開和精兵簡政的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公司)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在條件成熟時,將現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移交給地方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同時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導與監督。地方各級政府均不再設電力專業管理部門。
《國家電力公司組建方案》和《國家電力公司章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一併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電力工業部應會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保證組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家電力公司組建方案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電力工業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的要求,為更好地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轉變政府職能,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促進我國電力工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提出《國家電力公司組建方案》。
一、公司的性質和組建原則
國家電力公司由國務院出資設立,採取國有獨資的形式,是國務院界定的國有資產的出資者,是國務院授權的投資主體及資產經營主體,是經營跨區送電的經濟實體和統一管理國家電網的企業法人。公司按企業集團模式進行經營管理,其組建原則是:
——有利於實行政企分開和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有利於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調動多家辦電、多渠道籌資辦電的積極性,促進電力工業的發展;
——有利於國家對電力工業的巨觀調控和對電網的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調度、統一管理;
——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有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二、公司的主要職責
(一)經營國務院界定範圍內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盤活存量資產,最佳化資源配置和產業結構;運用國家資本金並開展經批准的公司融資業務,對電力項目進行投資並負責償還本息。
(二)享有產權收益,決定全資子公司的經營方針、重大產權變更、分配方式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決策等事項;任免全資子公司的主要經營者及監事會成員;對控股、參股子公司派出董事會成員。研究決定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方針、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任免其領導成員。
(三)研究制定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投融資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國電力聯網建設,經營管理聯接區域電網的主幹網路和跨區送電的大型電廠以及必要的調峰、調頻骨幹電廠。
(四)對國家電網實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調度、統一管理;依法對與國家電網相聯接的發電廠和電網實施統一調度;監督全國電網安全、穩定、經濟、優質運行,不斷提高供電質量和服務水平。
(五)指導公司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三、公司的主要經營範圍
(一)資產經營範圍
經營管理國家電力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包括:
——電力工業部直屬及管理的企業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局)及其他電力企業單位的國有股權;
——中央向地方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及其他發電公司、水電流域開發公司參股並經國務院批准由電力工業部代表的國有股權;
——電力工業部對其他企業直接持有的國有股權和以中央投資主體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後形成的國有股權;
——國家授權管理的其他國有股權;
——管理電力工業部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
(二)生產經營範圍
——管理全國電網,經營跨地區送電;
——經營跨地區送電的大型發電廠和必要的調峰、調頻骨幹電廠。
四、公司的資產與資本金認定
(一)國家電力公司的總資產為資產經營範圍內的總資產,包括所有者權益和相應的債務。公司資本金以財政部批覆的1995年度決算的國家資本金認定,具體數額由財政部確認。
(二)未納入財政部批覆的1995年度決算但屬於下列資金來源形成的資產,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界定為國家電力公司的資產並相應確定國家電力公司的國家資本、其他國有權益和應負的債務。
——中央撥款形成的資產;
——中央投資於電力項目中的各類貸款形成的資產;
——中央“撥改貸”轉國家資本金形成的資產;
——利用外資電力項目中,以國家擔保和國家統借統還方式貸款形成的資產;
——原國家能源投資公司投入電力項目(不含已轉入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電力項目)形成的資產;
——電力工業部所屬企業以發行債券、自籌資金、自有資金投資形成的資產;
——華能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由中央管理的國有資產(其中用於電力項目的煤代油基金,50%轉為國家資本金作為國家電力公司對華能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本注入;另50%以及用於其他項目的煤代油基金作為貸款,由國家電力公司監督使用單位償還本息);
——國家授權管理的其他資產及國有股權,同時承擔相應債務。
五、公司的經費與資金
(一)在國家電力公司取得經營收入以前,其日常經費在所屬企業集團和省公司管理費中列支。
(二)國家電力公司所屬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目前維持現有渠道,由國家財政撥款。待條件成熟後,國家財政原則上不再撥付電力工業各類事業費。國家電力公司所屬事業單位的經費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國家電力公司直屬事業單位所需經費,在國家電力公司取得經營收入前,從國家電力公司所屬企業集團公司和省公司的管理費中列支。
——企業集團公司和省公司等管理的事業單位所需經費,由相應的企業在管理費中列支。
國家電力公司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經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商電力工業部、國家電力公司制定。
(三)為保證全國聯網等重大電力建設項目和重大科研、教育、通信、調度等項目的資本投入,處理重大事故、自然災害所需的恢復性資本投入,國家電力公司必須籌措必要的經營資金及再投資資金。具體籌措方式是:
——依法向被投資企業收取的收益;
——適當集中各子公司的折舊費(不高於全部折舊費的12%);
——集中部分技術開發費作為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的重大科學研究(包括軟科學)、技術開發和推廣套用的費用。技術開發費在各子公司管理費中列支。
——按規定程式盤活存量資產取得的產權交易收入;
——國家對國家電力公司的再投入和電力建設項目中國家投資形成的資產,經國家認定後由國家電力公司為出資者,其資本金為國家電力公司的資本金。
前3項資金的提取、使用及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商電力工業部、國家電力公司制定。
六、公司的領導體制、內設機構和黨的組織
國家電力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4人。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副總經理由黨中央管理、國務院辦理行政任免手續。目前,公司正、副總經理暫由電力工業部部長、副部長兼任,兼職不兼薪。公司的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及部門負責人由總經理聘任。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國務院向國家電力公司派出監事會。
公司按照精幹高效、職責明確的原則設立若干內設機構。
公司黨的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辦理。
七、公司的內部關係
國家電力公司要確保國家所有者權益,發揮整體優勢,辦好關係全國電力發展的大事。國家電力公司、電力集團公司要充分尊重各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企業經營自主權。各企業集團公司參加國家企業集團試點的工作不變。
(一)東北、華北、華中、華東、西北、葛洲壩6個集團公司是國家電力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各集團公司通過國家電力公司計畫單列。集團公司內的省電力公司是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其全資和控股、參股公司中相應的國有法人資本的出資者。
(二)山東、四川、福建、雲南、廣西、貴州6個獨立的省(自治區)電力公司是國家電力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其全資或控股、參股公司中相應的國有法人資本的出資者。
(三)南方電力聯營公司是國家電力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其全資或控股、參股公司中相應的國有法人資本的出資者。該公司繼續承擔四省(自治區)聯營、集資開發紅水河流域水電和其他電力資源;建設省(自治區)電網間輸電主幹網路,實現西電東送的任務;依法調度管理互相聯電網,經營其所屬資產。
(四)華能集團公司是國家電力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通過國家電力公司計畫單列,其主要經營者由國家電力公司任免。
(五)國家電網建設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電網建設有限公司”,是國家電力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通過國家電力公司計畫單列,其主要經營者由國家電力公司任免。
(六)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調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5]5號)精神,保持電力工業部與公安部對水電武警部隊的共管體制。武警水電部隊(又稱“安能公司”)占用的國有資產,由電力工業部管理改為國家電力公司管理,建立國家電力公司和安能公司之間的資本紐帶關係。
(七)電力工業部所屬其他公司,按其產權結構分別為國家電力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參股公司。
(八)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是國家電力公司的電力生產調度部門,負責國家電網的調度運行,依法對全國電網實施調度管理。
(九)電力工業部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和電力工業部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分別組建為中國電力工程諮詢顧問公司和中國水電水利工程諮詢顧問公司,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取得進行項目審查評估的資格,審查評估結果作為國家批准項目可研報告的依據。兩公司作為獨立的中介機構參加市場競爭,為業主服務。
(十)電力工業部所屬科研、教育、出版等事業單位由國家電力公司管理。《中國電力報》是電力工業部和國家電力公司黨的機關報。
(十一)現已離退休的人員,經費不減,由國家電力公司妥善安置。
八、公司的外部關係
(一)國家電力公司接受電力工業部等有關部門的行政管理和監督,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對國家電力公司履行行業管理與服務的職能。
(二)國家電力公司在國家計畫中單列,電價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規定,由電力工業部報國家計委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大中型電力建設項目及年度計畫報電力工業部和國家計委審批。
(三)國家電力公司財務關係隸屬財政部,財務計畫在國家財政中單列,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商電力工業部、國家電力公司制定。
(四)國家電力公司與銀行是借貸關係。國家開發銀行根據資金能力和國家政策按項目配股需要提供的軟貸款,按項目貸給國家電力公司及其所屬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等全資子公司,由借款單位承擔還款責任。
(五)國家電力公司與其他投資主體是法人參股關係,是電力建設的合作夥伴。國家電力公司支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發電公司的發展,為其併網運行創造條件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併網協定和購售電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今後新建電網工程均與電廠工程分別立項,國家電網範圍內的輸變電工程,由國家電力公司及其子公司籌措資金,向金融機構貸款和通過地方融資,進行項目建設並負責償還本息。對於集資辦電建成的屬於國家電網範圍內的輸變電工程,包括集資辦電的電廠送出工程,也按上述原則予以規範。
國家電力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立國家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中文名稱:國家電力公司;公司英文名稱:STATEPO-WERCORPOPATIONOFCHINA;英文縮寫:SP。
公司住所:中國北京市西城區府右街137號。
第三條公司經國務院批准並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正式成立,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公司由國務院出資設立,採取國有獨資的形式,是其所屬企業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等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參股公司的國有資產以及其他國務院界定的國有資產的出資者,是國務院授權的投資主體與資產經營主體,是經營跨區送電的經濟實體和統一管理國家電網的企業法人。公司按企業集團模式經營管理。
第五條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業務上接受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和指導。
第七條公司經國家批准可在境外設定必要的分公司、子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二章註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資本金為國家資本。公司註冊資本為1600億元。
第三章經營與管理範圍
第九條公司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經營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參股公司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股權。
第十條公司按照國家批准的融資業務融資,對電力及相關企業進行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投資收益和產權轉讓收入按規定用於資本的再投入。
第十二條公司負責全國電力聯網建設,經營管理聯接區域的電網和跨區域送電的大型發電廠以及必要的調峰、調頻骨幹電廠。
第十三條公司負責對國家電網實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監督全國電網的安全、穩定、經濟、優質運行。按《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對國家電網和與國家電網相聯接的發、輸、配電企業實行電網調度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負責本公司出國人員審批和邀請外國人員來華。
第十五條公司承擔經國家批准或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4人。
第十七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三總師”和公司部門負責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第十八條總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職權:
(一)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保證公司的社會主義方向;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生產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四)召集並主持總經理會議,研究決定第十九條所規定的重大事項;
(五)行使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賦予的其他職權。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十九條公司重大事項須經總經理會議研究。
(一)公司發展經營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有關公司發展、投資、運營、分配等重大決策;
(三)公司內部機構設定,公司管理制度,聘任公司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和部門負責人員;
(四)審查批准子公司重大決策方案,考核子公司經營成果,決定子公司及參股公司的資本轉增;
(五)按法定程式聘任和解聘子公司主要經營者和監事會成員,委派參股企業股東代表。
(六)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根據精幹、高效的原則,公司設定若干職能部門,在總經理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務院向公司派出監事會對公司重大經營活動實施監督。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有關專家、用戶代表、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成員9人,其中政府代表不超過6人。
監事會主席由國務院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公司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審查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監督、評價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公司財務帳目和有關資料,對總經理及有關人員提出質詢;
(四)監督、檢查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有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行為;
(五)提出對公司總經理的工作評價及獎懲建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成員不干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經監事會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或應總經理要求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章財務會議與審計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製定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核准子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財務關係隸屬財政部,財務計畫在財政部單列,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報送財政部審批。
第二十八條公司審議批准子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審議批准所屬企業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轉讓出資;審議批准子公司發行公司債券。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經營需要,經批准可分別開立人民幣帳戶和外匯帳戶。
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三十條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在總經理領導下對公司的帳目、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等進行檢查和監督;定期或專題向總經理提出內部審計報告,保證公司的經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第七章勞動人事
第三十一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招收和辭退員工,制定和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執行幹部任期制、聘任制、交流制、員工契約制等國家規定的人事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遵守政府的勞動保護法規,執行政府頒布的社會保險制度,保證安全文明生產,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
第八章章程修改及程式
第三十三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其程式為:
(一)由公司總經理會議通過修改章程決議,由總經理審定核准;
(二)將修改後的章程報國務院審批;
(三)修改後的章程經國務院批准後生效,原章程廢止。
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
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章程後,應按修改條款變更註冊登記。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國家電力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國務院批准後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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