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機械設備進口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機械設備進口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1年01月14日發布,自1981年02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1年01月14日
  • 實施日期:1981年02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械設備產品與質量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目前,機械設備盲目進口和重複引進的情況比較嚴重,不僅浪費了國家有限的外匯資金,而且對國內機械工業的發展十分不利。根據國民經濟進一步調整的方針,必須採取堅決措施,嚴格控制機械設備進口。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各部門、各地區需要從國外進口的機械設備,不論是引進項目中需要進口的機械設備,還是一般貿易中需要進口的機械設備;不論是生產資料性質,還是消費資料性質(包括小轎車、工具車、旅遊車、照相機、錄音機、電視機、電冰櫃、洗衣機、機車、腳踏車、縫紉機、手錶等);也不論外匯來源、支付方式(
現匯、計帳外匯、政府間貸款、銀行信貸、延期付款、補償貿易、合資經營、合
作生產、華僑投資等)和償還貸款方式(統借統還、自借自還等)的不同,都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經過審查、批准。
二、下列機械設備,包括元器件,今後原則上不準再從國外進口:
(1)國內可以正常生產供應,在技術性能上能夠滿足工藝要求的;
(2)國內已經引進制造技術,在項目工程進度允許的時間內,由機械製造企業和出售技術的外國廠商共同保證可以供應合格產品的;
(3)進口某些關鍵件、配套件或關鍵材料,國內可以製造或組裝,技術性能能夠滿足工藝要求、進度能夠滿足項目需要的;
(4)通過技術引進或技術合作,可以和外國廠商合作製造,技術性能能夠滿足工藝要求、進度能夠滿足項目需要的。
為照顧國別政策而需要進口的機械設備,根據有關的對外方針政策審查確定。
三、國務院責成國家機械委牽頭,吸收有關部門參加,負責機械設備進口的審查把關工作。凡屬於引進項目中機械設備的進口,各部門、各地區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都必須商同有關機械製造部門提出國內外設備分交方案,報國家機械委審批;利用外匯貸款採取國際公開招標辦法採購物資的項目,各部門、各地區提出指標的機械設備清單,事前必須報經國家機械委審批;屬於一般貿易中機械設備的進口,凡單台價值(按到岸價格計算,下同)相當五千美元以上,或單台價值雖不足五千美元,但一次批量進口價值超過十萬美元的,各部門、各地區都必須編制進口計畫(或貨單、卡片),送國家物資總局組織審查後轉報國家機械委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機械設備以及零部件、維修配件的進口,分別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業務機構)負責審批。
電子計算機的進口,仍按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計委等七個部門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關於電子計算機進口和國內生產情況的報告》中規定的程式審批。
凡未按上述規定經過正式審批或鑑證的機械設備進口,有關的外貿公司(包括外貿部門所屬的進出口公司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對外簽訂設備進口契約的各部門、各地區的進出口公司)一律不得接受訂貨任務,中國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一律不得支付外匯。
四、為了避免重複引進和重複進口,必須加強綜合平衡,講求經濟效果。所有引進項目,從技術交流、出國考察、可行性研究到談判成交,主管部門必須主動同有關產品製造部門、主要使用部門和有關科研單位協商,並向他們通報情況,聯合一致對外,如有關部門發生重大意見分歧時,不得對外開展工作,要堅決制止互不通氣甚至互相封鎖的現象。
鑒於引進工作涉及面廣,各部門、各地區重大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的引進方案(包括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要報送國家進出口委、國家計委和國家機械委等綜合部門,並由國家進出口委牽頭,共同審批。
五、廣東、福建兩省的經濟特區自己需要的(不是轉手賣給外省、市、自治區)進口機械設備和耐用消費品的審查辦法,由兩省人民政府另行擬定,經國家機械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一年二月一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問題,由國家機械委與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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