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居民消費價格上漲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居民消費價格上漲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6年08月23日發布,自1996年08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6年08月23日
  • 實施日期:1996年08月2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價格監督檢查
  今年以來,全國市場物價總的形勢是好的。1-7月商品零售價格同比漲幅為6.9%,比去年同期回落11個百分點。但是居民消費價格漲幅仍然偏高,1-7月為9.1%,其中居住項目指數上升11.5%,服務項目指數上升15.7%。7月份,全國有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36個大中城市有16個城市消費價格指數超過10%,高的達15%以上。出現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公用事業調價過多、過猛,房租調整幅度過大,各種亂漲價、亂收費屢禁不止。這種狀況如不加以制止,不利於穩定市場、安定人心,不利於中央各項改革措施的順利實施。為了嚴格控制居民消費價格上漲,保持市場物價穩定,安定人民生活,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居民消費價格漲幅的控制,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1995年物價調控目標完成情況及1996年物價調控計畫目標的通報》(國發明電〔1996〕1號)的要求,確保當地1996年零售物價控制目標的實現,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要與零售物價指數同幅度下降;去年居民消費價格漲幅高於商品零售價格漲幅較多的地區,今年要多回落一些。各地調整房租和各種服務價格,必須在確保實現全年商品零售價格和居民消費價格控制目標和各方面可以承受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嚴格掌握。在調價項目與實現目標有衝突時,要減少提價項目,降低提價幅度,推遲出台時間。各地區要對今年1至7月的居民消費價格上漲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凡漲幅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的地區,要向國務院報告情況,說明原因和擬採取的措施。
二、實行部分服務價格調價申報、備案制度。各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計畫單列市調整自來水價格、公共運輸票價、居民住宅房租要在事前向國家計委申報;調整民事燃料價格、醫療價格要事前報國家計委備案。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另行下達。省、自治區所屬其他城市在調整上述項目價格前要向省、自治區物價部門申報。對於調價項目、幅度和時機不當的,上級物價部門要進行必要的干預。
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清理檢查預算外資金,對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自行提高收費標準、隨意擴大收費範圍等亂收費行為應嚴肅查處。要認真清理人口落戶、汽車落籍、婚姻登記、學生上學、病人就醫、過路過橋、口岸檢疫檢驗、郵電附加等社會反映強烈的亂收費問題。
四、要加強對教育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統一規範各類學校的收費項目。對實行義務教育的中、國小校只允許收取雜費、借讀費、高級中學只允許收取學雜費和借讀費,大、中專學校只允許收取學雜費和住宿費。要明確各項收費標準的核定原則,建立正常的調整機制,建立和完善收費登記卡制,強化監督管理,制止學校亂收費。
五、堅決制止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代收費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只能收取結婚證書工本費。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行為,要從嚴查處。對非法所得,要退還民眾,不能退還的,應收繳財政。對借辦理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屢禁不止的婚姻登記機關,縣以上民政部門要責令其整頓,監察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員要給予行政處分。
六、加強醫療服務收費管理。目前醫療服務收費機構不合理,技術勞務性收費偏低,需要做必要的調整,但調整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必須充分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在堅決杜絕各種不合理用藥,嚴格控制藥品銷售額增長,降低偏高的大型儀器設備檢查治療收費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門診、住院、手術、常規檢查等技術勞務性收費標準。調整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可以分步實施,逐步到位。在同一地區,要統一醫療服務名稱、服務內容和服務收費標準,切實防止重複收費。要明確規定特需服務的範圍,並加強管理,嚴禁把特需服務變成強制服務。醫療服務收費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衛生部、財政部制定下達。
七、公有住房租金調整要納入價格調控計畫,租金調整要根據當地物價控制目標和民眾承受能力統籌安排。要認真做好租金標準的測算工作,合理制定租金調整方案,切實落實對離退休職工、社會救濟對象、優撫對象和失業職工的減免補政策。建築取費要嚴格實行中央與省兩級管理,集中審批,對不合法及不合理的收費,要進行全面整頓,堅決取消和糾正。
八、全面清理整頓各地加收的郵電附加費。各地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加收的郵電附加費要立即停止徵收,省級政府批准的郵電附加費,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今後未經國務院批准,郵電企業一律不得代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單位收取任何附加費用。
九、要加強旅遊服務價格和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監督檢查和管理。要整頓旅遊市場價格秩序,規範價格行為。要公布民眾投訴渠道,堅決查處亂漲價、亂收費,強行售票、“回扣”售票以及變相漲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
十、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物價工作的領導。各項重大的價格和服務收費調整,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由物價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防止各行其是,政出多門。各級物價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各項服務價格和收費的檢查監督。各有關部門要予以密切配合,支持物價部門做好各項服務收費的檢查處理工作。各地要密切注意市場物價動態,加強監測,發現問題要立即採取措施,妥善解決,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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