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2013-2020年)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2013-2020年)的通知》是一種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印發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2013-2020年)的通知
  • 對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 時間:2013年11月12日
  • 簡介: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
  • 批號:國發〔2013〕45號
概述,簡介,具體內容,附屬檔案,

概述

國發〔2013〕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2013-2020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3年1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簡介

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
(2013-2020年)
資源型城市是以本地區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開採、加工為主導產業的城市(包括地級市、地區等地級行政區和縣級市、縣等縣級行政區)。資源型城市作為我國重要的能源資源戰略保障基地,是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支撐。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鬥目標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統籌推進新型工業化和新型城鎮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任務。本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等編制,是指導全國各類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和編制相關規劃的重要依據。
規劃範圍包括262個資源型城市,其中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等)126個,縣級市62個,縣(包括自治縣、林區等)58個,市轄區(開發區、管理區)16個。
規劃期為2013—2020年。

具體內容

一、規劃背景
我國資源型城市數量多、分布廣,歷史貢獻巨大、現實地位突出。新中國成立以來,資源型城市累計生產原煤529億噸、原油55億噸、鐵礦石58億噸、木材20億立方米,“一五”時期156個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有53個布局在資源型城市,占總投資額的近50%,為建立我國獨立完整的工業體系、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作出了歷史性的貢獻。
2001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和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以資源枯竭城市轉型為突破口的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政策體系逐步完善,工作機制初步建立,資源枯竭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重現生機與活力。
但是,當前國際政治經濟不確定性、不穩定性上升,國內經濟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突出,由於內外部因素疊加,新舊矛盾交織,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任務十分艱巨。
資源枯竭城市歷史遺留問題依然嚴重,轉型發展內生動力不強。尚有近7000萬平方米棚戶區需要改造,約14萬公頃沉陷區需要治理,失業礦工人數達60多萬,城市低保人數超過180萬。產業發展對資源的依賴性依然較強,採掘業占二次產業的比重超過20%,現代製造業、高技術產業等處於起步階段。人才、資金等要素集聚能力弱,創新水平低,進一步發展接續替代產業的支撐保障能力嚴重不足。
資源富集地區新矛盾顯現,可持續發展壓力較大。部分地區開發強度過大,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低。生態環境破壞嚴重,新的地質災害隱患不斷出現。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項目低水平重複建設,接續替代產業發展滯後。資源開發、征地拆遷等引發的利益分配矛盾較多,維穩壓力大。資源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之間不平衡、不協調的矛盾突出。
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亟待完善,改革任務艱巨。資源開發行為方式有待進一步規範,調控監管機制有待健全,反映市場供求關係、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等的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尚未完全形成。資源開發企業在資源補償、生態建設和環境整治、安全生產及職業病防治等方面的主體責任仍未落實到位。扶持接續替代產業發展的政策體系不夠完善,支持力度不足。資源收益分配改革涉及深層次的利益格局調整,矛盾錯綜複雜。
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對於維護國家能源資源安全、推動新型工業化和新型城鎮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民族團結、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已經進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對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統籌規劃、協調推進。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布局,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依靠體制機制創新,統籌推進新型工業化和新型城鎮化,培育壯大接續替代產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堅持統籌協調、分類指導,努力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破除城市內部二元結構,加快資源枯竭城市轉型發展,有序開發綜合利用資源,提升城市綜合服務功能,促進資源富集地區協調發展,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之路。
(二)基本原則。
分類引導,特色發展。根據資源保障能力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對資源型城市進行科學分類,將資源型城市劃分為成長型、成熟型、衰退型和再生型四種類型,明確不同類型城市的發展方向和重點任務,引導各類城市探索各具特色的發展模式。
有序開發,協調發展。牢固樹立生態文明理念,加強資源開發規劃和管理,嚴格準入條件,引導資源規模化、集約化開發,提高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水平,強化生態保護和環境整治,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實現資源開發與城市發展的良性互動。
最佳化結構,協同發展。堅持把經濟結構轉型升級作為加快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主攻方向,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改造提升傳統資源型產業、發展綠色礦業,培育壯大接續替代產業,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鼓勵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推進資源型城市由單一的資源型經濟向多元經濟轉變。
民生為本,和諧發展。以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為突破口,千方百計擴大就業,大力改善人居環境,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使資源型城市廣大人民民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規劃目標。
到2020年,資源枯竭城市歷史遺留問題基本解決,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增強,轉型任務基本完成。資源富集地區資源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格局基本形成。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取得實質性進展,建立健全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資源保障有力。資源集約利用水平顯著提高,資源產出率提高25個百分點,形成一批重要礦產資源接續基地,重要礦產資源保障能力明顯提升,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面積和蓄積量穩步增長,資源保障主體地位進一步鞏固。
經濟活力迸發。資源性產品附加值大幅提升,接續替代產業成為支柱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提高6個百分點,服務業發展水平明顯提高,多元化產業體系全面建立,產業競爭力顯著增強。國有企業改革任務基本完成,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形成多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的新局面。
人居環境優美。礦山地質環境得到有效保護,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恢復治理率大幅提高,因礦山開採新損毀的土地得以全面復墾利用,新建和生產礦區不欠新賬。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重金屬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重點地區生態功能得到顯著恢復。城市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不斷增強,生態環境質量顯著提升,形成一批山水園林城市、生態宜居城市。
社會和諧進步。就業規模持續擴大,基本公共服務體系逐步完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水平不斷提高,住房條件明顯改善。城鄉居民收入增幅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實保障。文化事業繁榮發展,礦區、林區寶貴的精神文化財富得到保護傳承。
(四)發展機制。
實現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目標,必須從根本上破解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體制性、機制性矛盾,統籌兼顧,改革創新,加快構建有利於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開發秩序約束機制。嚴格執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準入和分區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勘查開發布局和結構,大力發展綠色礦業,調控引導開發時序和強度,構建集約、高效、協調的資源開發格局。研究建立資源開發與城市可持續發展協調評價制度,開展可持續發展預警與調控,促進資源開發和城市發展相協調。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即防治污染措施必須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強化同步恢復治理。嚴格執行森林採伐限額,控制森林資源採伐強度。
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科學制定資源性產品成本的財務核算辦法,把礦業權取得、資源開採、環境治理、生態修復、安全生產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等費用列入資源性產品成本構成,建立健全能夠靈活反映市場供求關係、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的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
資源開發補償機制。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監督資源開發主體承擔資源補償、生態建設和環境整治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將企業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成本內部化。對資源衰竭的城市,國家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政策支持。建立資源產地儲備補償機制,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利益分配共享機制。合理調整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關係,推進資源稅改革,完善計征方式,促進資源開發收益向資源型城市傾斜。堅持以人為本,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最佳化資源收益分配關係,探索建立合理的利益保障機制,支持改善資源產地居民生產生活條件,共享資源開發成果,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提高。
接續替代產業扶持機制。國家的重大產業項目布局適當向資源型城市傾斜。對符合條件的接續替代產業龍頭企業、集群在項目審核、土地利用、貸款融資、技術開發等方面給予支持,引導資源型城市因地制宜探索各具特色的產業發展模式。將發揮政府投資帶動作用與激發市場活力相結合,在建立穩定的財政投入增長機制同時,引導和鼓勵各類生產要素向接續替代產業集聚。
三、分類引導各類城市科學發展
資源型城市數量眾多,資源開發處於不同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面臨的矛盾和問題不盡相同。遵循分類指導、特色發展的原則,根據資源保障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差異,本規劃將資源型城市劃分為成長型、成熟型、衰退型和再生型四種類型,明確各類城市的發展方向和重點任務。
(一)規範成長型城市有序發展。
成長型城市資源開發處於上升階段,資源保障潛力大,經濟社會發展後勁足,是我國能源資源的供給和後備基地。應規範資源開發秩序,形成一批重要礦產資源戰略接續基地。提高資源開發企業的準入門檻,合理確定資源開發強度,嚴格環境影響評價,將企業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成本內部化。提高資源深加工水平,加快完善上下游產業配套,積極謀劃布局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著眼長遠,科學規劃,合理處理資源開發與城市發展之間的關係,使新型工業化與新型城鎮化同步協調發展。
(二)推動成熟型城市跨越發展。
成熟型城市資源開發處於穩定階段,資源保障能力強,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較高,是現階段我國能源資源安全保障的核心區。應高效開發利用資源,提高資源型產業技術水平,延伸產業鏈條,加快培育一批資源深加工龍頭企業和產業集群。積極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儘快形成若干支柱型接續替代產業。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問題,將企業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成本內部化,切實做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發展社會事業,提升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鎮化質量。
(三)支持衰退型城市轉型發展。
衰退型城市資源趨於枯竭,經濟發展滯後,民生問題突出,生態環境壓力大,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點難點地區。應著力破除城市內部二元結構,化解歷史遺留問題,千方百計促進失業礦工再就業,積極推進棚戶區改造,加快廢棄礦坑、沉陷區等地質災害隱患綜合治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扶持接續替代產業發展,逐步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引導再生型城市創新發展。
再生型城市基本擺脫了資源依賴,經濟社會開始步入良性發展軌道,是資源型城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先行區。應進一步最佳化經濟結構,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深化對外開放和科技創新水平,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加大民生投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形成一批區域中心城市、生態宜居城市、著名旅遊城市。
四、有序開發綜合利用資源
堅持有序開發、高效利用、科學調控、最佳化布局,努力增強資源保障能力,促進資源開發利用與城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一)加大礦產資源勘查力度。
提高成熟型和成長型城市資源保障能力。重點圍繞資源富集地區開展礦產資源潛力評價、儲量利用調查和礦業權核查,全面掌握礦產資源儲量和開發潛力。在成礦條件有利、資源潛力較大、勘查程度總體較低的資源型城市,圈定找礦靶區,開展後續礦產資源勘查,爭取發現新的礦產地。用8—10年時間,新建一批石油、天然氣、鈾、鐵、銅、鋁、鉀鹽等重要礦產勘查開發基地,形成一批重要礦產資源戰略接續區。
推進衰退型城市接替資源找礦。加大資金投入,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地質勘查基金向衰退型城市傾斜。加大礦山深部和外圍找礦力度,重點圍繞老礦區開展深部資源潛力評價,推進重要固體礦產工業礦體的深度勘查。優先在成礦條件有利、找礦前景好、市場需求大的資源危機礦山實施接替資源找礦項目,力爭發現一批具有較大規模的隱伏礦床,延長礦山服務年限。
(二)統籌重要資源開發與保護。
有序提高重要資源生產能力。重點加強石油、天然氣、鈾、鐵、銅、鋁、鉀鹽等資源開採力度。根據資源供需形勢和開發利用條件,加快推進成長型和成熟型城市資源開發基地建設,鼓勵與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的規模化經營,提升機械化開採水平。深入挖掘衰退型城市資源潛力,加大穩產改造力度,延緩大中型危機礦山產量遞減速度,促進新老礦山有序接替。
加強重要優勢資源儲備與保護。選擇部分資源富集地區,加快建設石油、特殊煤種和稀缺煤種、銅、鉻、錳、鎢、稀土等重點礦種礦產地儲備體系。合理調控稀土、鎢、銻等優勢礦種開採總量,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開採和超指標開採。強化森工城市重點林區森林管護與保護,2015年起全面停止大小興安嶺、長白山林區的天然林主伐,建設國家木材戰略資源後備基地。
(三)最佳化資源開發布局。
形成集約高效的資源開發格局。重點開採區主要在資源相對集中、開發利用條件好、環境容量較大的成長型和成熟型城市布局,創新資源開發模式,積極引導和支持各類生產要素集聚,著力促進大中型礦產地整裝開發,實現資源的規模開發和集約利用。支持資源枯竭城市礦山企業開發利用區外、境外資源,為本地資源深加工產業尋找原料後備基地,鼓勵中小型礦企實施兼併重組。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嚴格限制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生態脆弱地區礦產資源開發,逐步減少礦山數量,禁止新建可能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採項目。
統籌推進資源開發與城市發展。新建資源開發項目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儘可能依託現有城市產業園區作為後勤保障和資源加工基地,避免形成新的孤立居民點和工礦區。引導已有資源開發項目逐步有序退出城區,及時實施地質環境修復和綠化。合理確定礦區周邊安全距離,在城市規劃區、交通幹線沿線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禁止露天開採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地下開採。資源開發時,要嚴格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最大限度減少資源開發對居民生活的影響和生態空間占用,努力形成與城市發展相協調的資源開發模式。
(四)促進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提高礦產資源採選回收水平。嚴格實施礦產資源採選回收率準入管理,從嚴制定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等新建礦山、油田準入標準,並對生產礦山、油田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嚴格執行《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目錄》,引導資源開採企業使用先進適用工藝技術,切實提高礦產資源採選回收水平。充分利用低品位、共伴生礦產資源,重點加強有色金屬、貴金屬、稀有稀散元素礦產等共伴生礦產採選回收。
強化廢棄物綜合利用。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尾礦、煤矸石、粉煤灰和冶煉廢渣等綜合利用工藝技術。在資源開發同時,以煤矸石、尾礦等產生量多、利用潛力大的礦山廢棄物為重點,配套建設綜合利用項目,努力做到邊產生、邊利用。要因地制宜發展綜合利用產業,積極消納遺存廢棄物。森工城市要提高林木採伐、造材、加工剩餘物及廢舊木質材料的綜合利用水平,實現林木資源的多環節加工增值。支持資源型城市建設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工程(基地)。
(五)發展綠色礦業。
轉變礦業發展方式。將綠色礦業理念貫穿於資源開發利用全過程,堅持開採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範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山環境生態化的基本要求,促進資源合理利用、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和礦地和諧,實現資源開發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統一。
建設綠色礦山。改革創新資源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分地域、分行業的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不斷提高礦山建設的標準和水平,嚴格資源開發準入和監管,使新建礦山按照綠色礦山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對生產礦山進一步加強監督,督促礦山企業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改進開發利用方式,切實落實企業責任。
五、構建多元化產業體系
依託資源型城市產業基礎,發揮比較優勢,大力發展接續替代產業,增強科技創新能力,積極推進新型工業化,提升產業競爭力,實現產業多元發展和最佳化升級。
(一)最佳化發展資源深加工產業。
支持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有序推進資源產業向下游延伸,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動石油煉化一體化、煤電化一體化發展,有序發展現代煤化工,提高鋼鐵、有色金屬深加工水平,發展綠色節能、高附加值的新型建材。統籌考慮資源、環境、市場等條件,支持成長型和成熟型城市打造若干產業鏈完整、特色鮮明、主業突出的資源深加工產業基地。淘汰落後產能,加快技術改造,提升產品檔次和質量。推進森工城市發展木材精深加工,實現林木資源的多環節加工增值。
(二)培育壯大優勢替代產業。
適應市場需求變化和科技進步趨勢,充分發揮比較優勢,積極發展傳統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努力培育新的支柱產業。做大做強礦山、冶金等大型成套裝備和工程機械等傳統優勢產業,培育發展化工裝備、環保及綜合利用裝備製造產業,加快模具、關鍵零部件等配套產業發展。大力發展納米材料、高性能稀土材料等新材料產業,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在有條件的城市發展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支持發展生物產業和節能環保產業。
(三)積極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產業。
堅持產業結構轉型升級與擴大就業良性互動。大力發展帶動就業能力強、市場前景好的勞動密集型產業,扶持一批形式多樣的小型微型企業,重點解決困難群體就業問題,到2020年,累計吸納500萬失業礦工、林區失業工人、棚戶區改造回遷居民及失地農民再就業。支持農牧資源豐富城市發展農牧產品深加工,鼓勵森工城市依託特色林下資源發展食用菌、山野菜等綠色食品加工業。引導勞動力和原材料成本優勢明顯的城市發展紡織、服裝、玩具、家電等消費品工業。加大技術改造投入,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附加值。落實金融、稅收等優惠政策,完善服務體系,營造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
(四)大力發展特色服務業。
結合資源型城市產業基礎和發展導向,積極發展類型豐富、特色鮮明的現代服務業。依託資源產品優勢,建設一批煤炭、鐵礦石、原油、木材等資源產品和鋼鐵、建材、化工等重要工業產品區域性物流中心。大力發展資源產業託管服務、工程和管理諮詢。在有效保護資源基礎上,鼓勵生態環境優良的森工城市發展休閒度假旅遊,支持自然山水資源豐富的城市發展自然風光旅遊,推進工業歷史悠久的城市發展特色工業旅遊,扶持革命遺址集中的城市發展紅色旅遊。引導社區商業和家庭服務業發展,完善棚戶區改造回遷居民區服務網點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城市積極發展金融服務、服務外包、文化創意、人力資源、會展等現代服務業。
(五)合理引導產業集聚發展。
加強規劃統籌,最佳化產業布局,引導產業向重點園區和集聚區集中,形成集約化、特色化的產業發展格局。制定嚴格的行業、產業分類用地標準,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依託原有基礎,改造和建設一批特色鮮明的專業化產業園區和集聚區,加強交通、供水、供電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搭建產業集聚發展的重要載體和平台。以科技含量、環保水平、投資強度、吸納就業能力為標準,積極培育和引進一批龍頭骨幹企業。完善產業鏈條,提升產業配套能力,促進關聯產業協同發展,打造各具特色的產業集群。到2020年,創建10個接續替代產業示範城市,培育50個接續替代產業集群,改造建設100個接續替代產業園區和集聚區。
六、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努力破除城市內部二元結構,積極擴大就業,提升社會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務,改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穩步提升城鎮化質量和水平,使資源開發和經濟發展成果惠及廣大人民民眾。
(一)促進就業和再就業。
把擴大就業放在資源型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位置。發揮政府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對就業的帶動作用。扶持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和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大力發展家庭服務業。完善和落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場地安排等鼓勵自主創業政策,健全創業服務體系,促進各類群體創業帶動就業。加快建立專業化、信息化、產業化的人力資源服務體系,加強職業中介和就業信息服務。多渠道開發公益性工作崗位,優先支持失業礦工、林區失業工人、工傷殘疾人員、棚戶區改造回遷居民及失地農民等困難群體再就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建設,重點扶持50個技工院校、100個再就業培訓基地、200個職業技能實訓中心(基地)。
(二)加快棚戶區改造。
大力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煤礦)棚戶區以及林區棚戶區改造,加大政府投入,落實稅收、土地供給和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力爭到2015年基本完成資源型城市成片棚戶區改造任務。做好供排水、供暖、供氣、供電、道路、垃圾收運處理等基礎設施以及學校、醫院等服務設施的建設,切實加強新建小區社會化管理和服務工作,支持建設一批吸納搬遷居民就業的企業和項目,鞏固改造成果,確保搬遷居民能夠安居樂業。研究開展採煤沉陷區民房搬遷維修改造工程後評估工作,對維修後受損狀況繼續惡化的沉陷區民房實施搬遷。
(三)加強社會保障和醫療衛生服務。
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積極推進各類困難群體參加社會保險,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努力實現應保盡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解決關閉破產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等歷史遺留問題。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制度。研究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加快礦區社會保障服務設施建設,構建社會保障管理服務網路。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提高礦區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水平和應急救治能力。加大對塵肺病、慢性胃炎、皮膚病等礦業工人職業病和常見病的預防和救治力度。
(四)營造安全和諧的生產生活環境。
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冶金等行業和領域為重點,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防範治理粉塵、高毒物質等重大職業危害和環境危害。增強應急管理能力,加大重點城市礦山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力度,建立滑坡、土石流、沉陷、崩塌等地質災害調查評估、監測預警、防治和應急體系。提高森工城市的森林防火水平和應急能力。切實維護民眾權益,針對資源開發、征地拆遷、企業重組和破產、環境污染等突出矛盾和問題,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努力化解社會矛盾,建立健全民眾訴求表達和利益協調機制。
七、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
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可持續發展工作全過程,堅持開發和保護相互促進,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切實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為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撐。
(一)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將企業的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成本內部化。深入開展採礦沉陷區、露天礦坑等重大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對屬於歷史遺留或責任人已經滅失的地質結構複雜、危害嚴重、治理難度大的深部採空區等突出地質環境問題治理給予重點支持。切實做好尾礦庫閉庫後期管理工作,加大對石油、地下水、滷水等液體礦產資源開採造成的水位沉降漏斗、土地鹽鹼化等問題的治理力度。防範地下勘探、採礦活動破壞地下水系,選擇部分地下水體破壞嚴重城市率先開展地下水修複試點。大力推進廢棄土地復墾和生態恢復,支持開展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礦山環境治理。新建礦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切實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強對資源開採活動的環境監理,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強化同步恢復治理。
(二)強化重點污染物防治。
嚴格執行重點行業環境準入和排放標準,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作為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審批的前置條件。強化火電、冶金、化工、建材等高耗能、高污染企業脫硫脫硝除塵,加強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有毒廢氣控制和廢水深度治理。到2015年,城市水功能區主要水質達標率不低於所在省份平均指標。防範地下勘探、採礦活動污染地下水體,取締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項目和排污口,加快現有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到2020年,實現工業廢水排放完全達標。加強煤矸石、粉煤灰、冶煉和化工廢渣等大宗工業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和綜合治理,礦區和產業集聚區實行污染物統一收集和處置,規範危險廢物管理,加快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到2020年,工業固體廢棄物(不包括尾礦)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積極開展重金屬污染綜合治理,以採礦、冶煉、化學原料及其製品等行業為重點,嚴格控制汞、鉻、鎘、鉛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排放總量。加大資金技術投入,選擇部分問題突出城市開展矸石山、尾礦庫綜合治理和重金屬污染防治試點工程。
(三)大力推進節能減排。
抑制高耗能產業過快增長,嚴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把好能耗增量關口。繼續加大冶金、建材、化工、電力、煤炭等行業落後產能和工藝技術設備淘汰力度,完善落後產能退出機制。推動重大節能技術產品規模化生產和套用,繼續組織實施熱電聯產、餘熱余壓利用、鍋爐(窯爐)改造、建築節能等節能重點工程。提高工業用水效率,促進重點用水行業節水技術改造,加強礦井水循環利用,到2020年礦業用水復用率達到90%以上。推動城市能源計量示範建設,推廣套用低碳技術,鼓勵使用低碳產品,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鼓勵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利用,推動產業循環式組合,鼓勵構建跨行業、跨企業資源循環利用產業體系,促進原材料、能量梯級利用和高效產出。
(四)促進重點地區生態建設。
統籌新疆、內蒙古、西藏、青海等資源富集且生態脆弱地區的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走出一條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的可持續發展之路。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合理控制資源開發強度,提高環境準入標準,儘可能減少對自然生態系統的干擾。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保護和管理,嚴格限制礦產資源開發,禁止新建可能對生態環境產生不可恢復破壞性影響的礦產資源開採項目,增強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能力,維護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完整性。加快推進大小興安嶺、長白山等重點林區森工城市的生態保護與經濟轉型,結合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逐步調減採伐量,強化森林管理與保護,加快森林資源培育,切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高度重視資源開採引發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濕地萎縮等生態問題,切實做好恢復治理工作。
八、加強支撐保障能力建設
加強基礎設施和軟環境建設,完善城市功能,增強發展動力和活力,營造良好的發展氛圍,為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一)加快城鎮基礎設施建設。
科學規劃城市的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增強城市輻射帶動能力,健全生產、生活、居住和休閒功能區。加強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善城市的文化、科教、金融、商貿、休閒娛樂等功能。加大城市給排水、供熱、供氣和垃圾收運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改造力度,加快建設一批污水處理、大氣污染防治等環保項目。結合城區工礦廢棄地整理,建設總量適宜、景觀優美的城市綠地和景觀系統。完善交通運輸網路,有序推進煤炭、礦石、石油等運輸專線和多種方式統籌布局的貨運樞紐站場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城市建設支線機場。加大支持力度,解決資源枯竭城市基礎設施落後、基本公共服務缺失問題。加強城區與工礦區聯繫,推動城區市政公用設施向礦區、林區對接和延伸。
(二)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統籌推進黨政、企業經營管理、專業技術、高技能、社會工作等各類人才隊伍建設,提升整體素質和創新能力,滿足資源型城市對人才的多元化需求。大力開展職業教育和在崗培訓,加強職業教育和實訓基地建設,提高生產一線人員科學素質和勞動技能。大力推進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培訓與交流。依託重點企業、重大科研項目、重大工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進和培養一批創新型人才,加大創新投入,逐步實現以科技進步和管理創新驅動可持續發展。在具備條件的城市,建立歸國人員創業平台,吸引在外留學人員到資源型城市創業。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建立中央國家機關、大型國有企業、發達地區與資源枯竭城市的幹部交流機制。營造有利於人才培養和成長的環境,引導各類人才向資源型城市流動。
(三)加快推進改革開放。
理順資源產權關係,健全資源產權交易機制,規範探礦權、採礦權交易市場,促進資源產權有序流轉和公開、公平、公正交易。強化資源開採企業的社會責任,建立和諧共贏的礦地關係。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優勢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兼併重組。全面落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民營資本進入能源資源開發、接續替代產業發展等領域。加快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穩步推進國有林場、國有林區管理體制改革。支持資源型城市加快融入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促進生產要素合理流動。鼓勵發達地區城市對口幫扶資源枯竭城市轉型發展,支持資源型城市積極承接產業轉移。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積極引導外資更多地投向節能環保、新能源和新材料、現代服務業等領域,鼓勵外資參與礦山生態環境恢復。鼓勵有實力的企業走出去,投資境外能源資源開發及深加工項目。
(四)挖掘傳承精神文化資源。
適應時代需求,大力宣傳資源型城市創業歷程和湧現出的王進喜、雷鋒、馬永順、郭明義等模範人物事跡,傳承和發揚資源型城市無私奉獻、艱苦奮鬥、改革創新的精神,為可持續發展注入源源不竭的精神動力。全面增強開放意識、市場意識和競爭意識,切實樹立科學發展理念。開展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倡導敬業誠信、勤勞致富、團結友善的社會風尚。做好資源型城市精神文化遺產和工業遺產挖掘、搶救和保護工作,支持創作以資源型城市艱苦奮鬥和開拓創新為主題的文化藝術作品,保護和利用好反映資源型城市發展歷程和先進人物事跡的博物館、紀念館和教育示範基地。
九、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進一步完善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政策體系,做好規劃的貫徹落實,保障規劃目標和重點任務的完成。
(一)規劃實施的政策體系。
建立健全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強化開發秩序約束機制,研究制定資源開發與城市可持續發展協調評價辦法,以成長型和成熟型城市為重點,加強可持續發展預警與調控。加快推進資源稅改革,研究完善礦業權使用費徵收和分配政策,健全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研究建立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健全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和利益分配共享機制。進一步落實接續替代產業扶持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調動社會力量,推動接續替代產業發展。
加強分類指導的政策措施。根據分類指導的原則,研究制定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分類指導意見,通過針對性政策措施引導和支持不同類型資源型城市實現特色發展。做好資源枯竭城市轉型年度績效考核評價工作,完善“有進有出、獎懲分明、滾動推進”的支持機制,繼續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選擇典型的資源富集地區、城市和資源型企業開展可持續發展試點,積極探索各具特色的發展模式。
著力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繼續安排資源型城市吸納就業、資源綜合利用、多元化產業培育和獨立工礦區改造試點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支持資源型城市轉型發展。對符合條件的接續替代產業在項目審核、土地利用、融資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繼續加大對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恢復治理的資金支持。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在防範信貸風險的前提下加大對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創新合作模式。
推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立法。推動修改完善與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相關的現有法律法規,抓緊研究制定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條例,明確政府、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在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協調和規範各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關係,為可持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搞好政策銜接,在項目建設、資金投入、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幫助解決規劃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總責,做好統籌協調,加強對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明確工作責任,確保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各資源型城市要按照本規劃加快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時序和重點,落實責任主體,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設項目按程式另行報批。
完善考核指標。建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統計體系,制定和完善有利於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績效評價考核體系和具體考核辦法,把資源有序開發、接續替代產業發展、安全生產、失業問題解決、棚戶區搬遷改造、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林區生態保護等工作情況,作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嚴格監督檢查。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政策協調,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和監督檢查,加強對可持續發展情況的動態監測,建立健全規劃定期評估制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對規劃範圍、綜合分類結果、重點任務等進行動態調整,不斷最佳化政策措施和實施方案。完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企業和公眾積極參與規劃的實施和監督。
加大宣傳力度。採取多種形式、全方位地宣傳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形成人人關心可持續發展、全社會支持轉型工作的良好氛圍。

附屬檔案

全國資源型城市名單(2013年)
所在省(區、市)
地級行政區
縣級市
縣(自治縣、林區)
市轄區(開發區、管理區)
河北(14)
張家口市、承德市、唐山市、邢台市、邯鄲市
鹿泉市、任丘市
青龍滿族自治縣、易縣、淶源縣、曲陽縣
井陘礦區、下花園區、鷹手營子礦區
山西(13)
大同市、朔州市、陽泉市、長治市、晉城市、忻州市、晉中市、臨汾市、運城市、呂梁市
古交市、霍州市、孝義市


內蒙古(9)
包頭市、烏海市、赤峰市、呼倫貝爾市、鄂爾多斯市
霍林郭勒市、阿爾山市*、錫林浩特市

石拐區
遼寧(15)
阜新市、撫順市、本溪市、鞍山市、盤錦市、葫蘆島市
北票市、調兵山市、鳳城市、大石橋市
寬甸滿族自治縣、義縣
弓長嶺區、南票區、楊家杖子開發區
吉林(11)
松原市、吉林市*、遼源市、通化市、白山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九台市、舒蘭市、敦化市*
汪清縣*
二道江區
黑龍江(11)
黑河市*、大慶市、伊春市*、鶴崗市、雙鴨山市、七台河市、雞西市、牡丹江市*、大興安嶺地區*
尚志市*、五大連池市*


江蘇(3)
徐州市、宿遷市


賈汪區
浙江(3)
湖州市

武義縣、青田縣

安徽(11)
宿州市、淮北市、亳州市、淮南市、滁州市、馬鞍山市、銅陵市、池州市、宣城市
巢湖市
潁上縣

福建(6)
南平市、三明市、龍巖市
龍海市
平潭縣、東山縣

江西(11)
景德鎮市、新余市、萍鄉市、贛州市、宜春市
瑞昌市、貴溪市、德興市
星子縣、大余縣、萬年縣

山東(14)
東營市、淄博市、臨沂市、棗莊市、濟寧市、泰安市、萊蕪市
龍口市、萊州市、招遠市、平度市、新泰市
昌樂縣
淄川區
河南(15)
三門峽市、洛陽市、焦作市、鶴壁市、濮陽市、平頂山市、南陽市
登封市、新密市、鞏義市、滎陽市、靈寶市、永城市、禹州市
安陽縣

湖北(10)
鄂州市、黃石市
鐘祥市、應城市、大冶市、松滋市、宜都市、潛江市
保康縣、神農架林區*

湖南(14)
衡陽市、郴州市、邵陽市、婁底市
瀏陽市、臨湘市、常寧市、耒陽市、資興市、冷水江市、漣源市
寧鄉縣、桃江縣、花垣縣

廣東(4)
韶關市、雲浮市
高要市
連平縣

廣西(10)
百色市、河池市、賀州市
岑溪市、合山市
隆安縣、龍勝各族自治縣、藤縣、象州縣
平桂管理區
海南(5)

東方市
昌江黎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陵水黎族自治縣*、樂東黎族自治縣*

重慶(9)


銅梁縣、榮昌縣、墊江縣、城口縣、奉節縣、雲陽縣、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南川區、萬盛經濟開發區
四川(13)
廣元市、南充市、廣安市、自貢市、瀘州市、攀枝花市、達州市、雅安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涼山彝族自治州
綿竹市、華鎣市
興文縣

貴州(11)
六盤水市、安順市、畢節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清鎮市
開陽縣、修文縣、遵義縣、松桃苗族自治縣
萬山區
雲南(17)
曲靖市、保山市、昭通市、麗江市*、普洱市、臨滄市、楚雄彝族自治州
安寧市、箇舊市、開遠市
晉寧縣、易門縣、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香格里拉縣*、馬關縣
東川區
西藏(1)


曲松縣

陝西(9)
延安市、銅川市、渭南市、鹹陽市、寶雞市、榆林市

潼關縣、略陽縣、洛南縣

甘肅(10)
金昌市、白銀市、武威市、張掖市、慶陽市、平涼市、隴南市
玉門市
瑪曲縣
紅古區
青海(2)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

寧夏(3)
石嘴山市
靈武市
中寧縣

新疆(8)
克拉瑪依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勒泰地區
和田市、哈密市、阜康市
拜城縣、鄯善縣

註:1.帶*的城市表示森工城市。
2.資源型城市名單將結合資源儲量條件、開發利用情況等進行動態評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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