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南四湖清障工作情況報告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南四湖清障工作情況報告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87年07月20日發布,自1987年07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7年07月20日
  • 實施日期:1987年07月2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七月九日《關於南四湖清障工作情況的報告》收悉,經轉請水電部研究後,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水電部《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南四湖清障工作情況報告的處理意見》,請照此執行。
二、鑒於水電部報告提出的意見,對全國當前的防洪清障工作具有普遍意義,現轉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對有些基層單位錯誤號召甚至組織民眾繼續阻礙清障工作,應提出嚴肅批評。大汛當前,各地要堅決排除干擾,切實抓緊做好清障工作。
附屬檔案:水利電力部《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南四湖清障工作情況報告的處理意見》
國務院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
附屬檔案:
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南四湖清障工作情況的報告》的處理意見
國務院:
山東省人民政府七月九日向國務院作了《關於南四湖清障工作情況的報告》。現對這個報告提出一些問題的處理情況和意見,報告如下:
一、山東省人民政府積極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清障工作的緊急通知和李鵬副總理關於防汛工作的重要講話,做了大量工作,是有成績的。
二、山東省人民政府報告中提出的一些具體問題,其中一些已作了答覆處理。主要是:
(一)南四湖湖西大堤的房屋問題,我們認為,湖西大堤堤上禁止建房已是三令五申,所以,對今年(1987年)新的違章建房必須全部清除;對於舊房,包括原有舊房今年(1987年)翻修的,現在可不拆除,待汛後統一規劃解決。
(二)清葦工資問題,鑒於南四湖洪道中蘆葦是野生的,清除這些行洪障礙所需人工,可以適當給予合理報酬。這部分經費,水電部可適當補助。
三、關於清除蘆葦和違章魚池,影響漁、湖民生產和生活問題,經反覆研究後認為,要求南四湖主洪道清除蘆葦,打開一千五百米行洪通道是合理的。如果這一行洪通道不打開,阻礙洪水下泄,將造成嚴重災害。我們並未要求清除南四湖全部蘆葦,只是要求清除主洪道中阻礙洪水下泄的蘆葦,南四湖漁、湖民不應依靠主洪道中的蘆葦做為主要經濟來源。同樣,我們要求清除的是近幾年違章修建的阻礙洪水下泄或阻礙蓄洪的違章魚塘。在清除這些阻水的蘆葦、魚塘及建築物時,不應給予補償。
四、關於南四湖洪水出路的南下、東調工程,我部已在治淮計畫中優先安排。上級湖保證水位之事,由於涉及南四湖蓄洪容量,問題較大,我們正在南四湖水利規劃中統籌考慮。
此外,從前一階段防汛準備工作來看,今年(1987年)各地抓得都較早,各級人民政府都很重視,行動較快,總的形勢很好。但是,最近一些地方通過不同方式,反映了對清障工作的不同認識。大多是反映清障造成民眾生產和生活困難,要求明確政策,給予補貼、賠償和照顧等。經研究,我們認為,清障工作主要是清除江河行洪通道中人為阻水障礙和生物阻水障礙。在行洪道上人為設定阻水建築物或種植阻水作物都是違章的,不存在由於清除這些行洪障礙造成民眾生產和生活困難問題,這與利用一些窪地行洪滯洪不同。前者是清除違章建築或違章作物,保障洪道暢通問題;後者是犧牲局部、保護大局的問題。我們認為,在這些重大問題上,應該分清是非,統一認識。只有這樣,才能使江河清障工作少受干擾,堅持下去,取得實效。
以上如無不當,建議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水利電力部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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