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1年11月02日發布,自2001年11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1年11月02日
  • 實施日期:2001年11月0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污染防治
  湖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人民政府,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環保總局、三峽建委辦公室、三峽建委移民局:
環保總局《關於申請批准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的請示》(環發[2001]16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規劃(2001年--2010年)》(以下簡稱《規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要扎紮實實地開展工作,確保到2003年(三峽工程二期蓄水)前,完成135米水位以下庫底垃圾清理任務,完成庫區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場建設,並保證投入運行;到2005年,庫區及其上游主要控制斷面水質基本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標準,人為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基本得到遏制;到2009年前,完成對污染嚴重的次級河流整治,保證庫區滯水區水質達到水環境功能區要求;到2010年,庫區及其上游主要控制斷面水質整體上基本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Ⅱ類標準,庫區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
二、《規劃》是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據,三峽庫區及其上游的經濟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湖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以下簡稱五省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規劃》抓緊制定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的具體實施計畫,按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審批程式列入地方、部門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計畫,並分年度逐項落實,認真組織實施。
三、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主要責任在五省市人民政府。五省市人民政府要將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和措施納入省、市、縣(區)長目標責任制,切實加強對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要適應庫區防治水污染的需要,積極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大力推行清潔生產,有效控制進入庫區的污染物排放總量。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領導和監督,做到資金到位,措施落實,任務具體,責任明確,確保《規劃》按期完成。三峽工程蓄水在即,任務緊迫,五省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對逾期未完成任務的,要查明原因,認真整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切實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和支持。《規劃》提出的一些需由國家支持的項目,請國家計委加強指導和督促,落實相應資金。有關庫區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等工作,請國家經貿委加強指導和檢查。有關城鎮污水處理廠(含管網配套建設)、城鎮垃圾處理場的建設,請建設部加強指導並監督。有關船舶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請交通部等部門指導並監督。有關庫底垃圾清理工作,請三峽建委移民局結合庫區移民遷建,加快組織落實,務必在2003年蓄水前完成清庫任務。
五、要認真落實水污染防治資金。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投資以國家投資為主,國家計委等部門要根據實施進度逐年安排相應資金,地方政府也要積極落實配套資金。五省市要建立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機制,加大污水和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力度,逐年提高污水和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使污水和垃圾處理企業實現保本微利運行。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無市場前景和污染嚴重的企業,應予關停;對符合條件的工業污染治理項目,原則上應實行“誰污染,誰治理”,以企業自籌為主,國家可給予貼息補助。船舶污染治理以船主自籌為主,要建立船舶污水及垃圾收集和處理的良性運行機制。生態保護項目要與生態建設項目相結合。
六、要加強對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和執法檢查。三峽庫區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要切實負起責任,指導督促規劃項目的實施,做到立項要加快,投資要保證,施工要抓緊,管理要加強,確保工程質量;對流域重大問題加強組織協調,提出解決方案並監督落實。環保總局要加強環境執法監督,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五省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都要顧全大局,密切合作,團結治污,確保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目標的實現。
國務院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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